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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如何自己處理「車禍糾紛」?

如何自己處理「車禍糾紛」?

■案例:
甲駕駛重型機車與某乙駕駛小客車發生碰撞,甲車毀人傷(損害)。車禍(侵權行為)疑似乙(加害人、賠償義務人)違規超速所致。

◎試問:除提起民事訴訟外,甲(同時為受害人、請求權人、保險受益人)還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利用呢?

☆建議:由於「民事訴訟」過程費時耗力,若肇事者有誠意,願意負責,私下「和解」或透過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較能迅速讓糾紛落幕。但,肇事者可能態度強硬或希冀卸責,向來的作法則是採取所謂「以刑逼民」的方式。又,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實施後,受害者亦得檢具相關單據,向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或請求你的汽機車強制險保險公司協助。以下分別簡單說明:

        第一、強制險理賠:
保險公司核發之「保險證」均附有「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條款」。
應詳讀全部內容,特別注意「交通事故發生後之處理」、「理賠申請手
續」二條款之說明。前者可能要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憲兵機關處理,並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
公司;後者則規定「受益人(定義在保險條款中亦有說明)」申請理賠
實應檢具之單據。(註1)你「有權要求」你的強制險公司出面幫你處理!

        第二、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雙方均可填寫「聲請調解書」申請調解,一旦達成共識,對調解內容簽
名同意,並經法院「核定」,則當事人就該事故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
自訴,且此一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相同之效力。如
果調解內容的賠償不是一次現金給付全部,當賠償義務人復拒絕給付時
,可直接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規定)。

        第三、雙方自行達成「和解」:
倘雙方均有意願,可自行達成和解,格式上並沒有一定要求。惟關於損
害賠償(車體維修費用、醫療費用、後遺症治療費用、精神上損害賠償等)
之和解內容應「力求明確」,以杜再生爭議。此外,由於自行和解
並不具有「前述調解」的種種效力,所以建議受害者要求加害者現金全
額給付,加害者要求受害者(及其他有刑事告訴權之人)簽發「刑事撤
回告訴狀」(內容完整、蓋章,可直接遞出)註2),雙方同時交換。

       第四、採用「以刑逼民」方式:
這種作法是指,車禍受害人透過向「地檢署」的告訴,經由「檢察官」
傳喚加害人,給予加害人「可能被起訴犯罪(過失傷害)」的精神上壓
力,迫使加害人同意民事和解理賠。惟此作法逐漸已受到檢討,將來是
否繼續可行,端視個案中肇事情節之輕重、承辦檢察官的態度而定。實
務上不少檢察官,對於這種企圖「透過刑事告訴得到民事賠償」的作法,
表示非常反感。

另外,你特別必須注意的是:除了將傷者迅速送醫外,「車禍現場『證據』的紀錄與完整保存」是將來紛爭解決中談判、舉證的關鍵,「可能的話」,應即時拍攝現場照片並抄下肇事者、目擊證人的身份資料、住址及聯絡方式、肇事車牌號碼。此外,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限制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 時起二年」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請求權時效限制則係「自受益人知有請求權之日起二年」或「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十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又,「刑事告訴」則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甲)知悉犯人(乙)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註解:
註1:例如「富邦」產物保險公司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2、20、23條。
註2:所謂「其他刑事告訴權人」,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232、233條之規定。「撤回告訴狀」之 格式,在司法院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便民服務專區→代撰書狀範例→刑事訴訟部分)可取得。因為「刑事告訴權」不得拋棄(這點一般人常生誤解!),所以和解書的內容即使寫明「拋棄一切告訴權」並無意義,僅能透過「撤回告訴」的方式來處理。


作者 吳俊達 政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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