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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保險]僱外籍看護給付 不得列舉扣除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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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外籍看護給付 不得列舉扣除醫藥費 (2007/02/06 05: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之各項費用,依規定不得 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

  北市國稅局審核某一納稅義務人九十三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案,列 報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之各項費用,國稅局原查,僱用外籍看護所給 付之各項費用,係付與個人,非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醫療院、所, 駁回其複查申請。

  北市國稅局指出,列報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 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 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 除,並應檢附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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