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兩名員工離職,離職原因為:因他們有計畫性的想要讓公司結束營業,另外成立新公司,但因被其他員工告密,計劃失敗被揭穿後,當時其中一位即自動離職,並簽下離職切結書,但另一名為負責會計的職員,因已經與他勾結在一起,在公司要繼續經營的考量下,當然不會續用該名會計,所以也一併請他不要做了,並當下盤點庫存,盤點時即已短缺部分貨品,但是當時並沒有要她簽任何文件及離職書,之後就離開了,但之後公司接到高雄勞工局的電話,說該名員工至勞工局申請公司應該給付他遣費,本人已至勞工局協調過一次,也告訴他們公司的帳務並未交代清楚,而且貨品也有短少,公司須查證清楚,對於這樣想要背叛的員工,公司不再任用是當然的,但是現在這名員工告到勞工局,公司應該要如何處理呢?應該付給他遣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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