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樓的解析,則個人一有些小小的看法,茲分數如下:
一.就刑事方面而言
(一)就刑事方面而言,則題目上有說明"A 君太太報警要告 A 君傷害和妨害
自由云云"則就傷害罪及妨害自由先為討論
1.就傷害罪而就刑法277之規定,則有傷害到人的身體,基本上就有傷害
問題,惟就"互毆"而言是否有傷害之該當或者是A君有阻卻違法事由,
則尚須由"證據"來認定,若A君乃是基於保護自己,避免受其妻之毆打
而所為之"適當"之行為,則可能主張"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若逾越"
適當之必要"行為(例如:A妻僅是口頭責備,而A則對其妻拳腳相向)則
就有防衛過當知情況,則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還是犯罪喔)
2.就妨害自由而言
關於妨害自由罪章,則由刑法296~308條之規定,其重點應係行為人防
礙了被害人之自由(含身體與精神上),然就題目而言,則A妻乃是"自願"
留在當場與其夫大打出手,並非受A"強制"留於現場而與他大打出手,
故個人認為,此設提者之筆誤,結論則是A不成立妨害自由.
3.就通姦罪而言
(1)關於通姦罪責誠如一樓大大所載,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配偶以外 之
人為姦淫之行為則成罪,故此通姦罪當然成立.
(2)再依刑法245條二項之規定,若配偶有"縱容"或"宥恕"則不得告訴.(所
謂"宥恕"就是"原諒"這一次之意思.
二.就民事方面而言
(一)"允諾將名下的存款、房子、車子等財產過戶給太太"
1.則基本上應屬於贈與契約,所以基於私法自治則其契約不違反公序良
俗或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契約原則上有效.
2.就解析上認為以和解之方式個人認為實體法上之和解則係對於係爭之
標的各自退讓一步而達成和解,似乎與允諾將財產過戶之法理較為不符
個人認為應係另訂立一贈與契約.
(二)關於和解
1.關於和解則可再分為"訴訟法上之和解"以及"實體法上之和解",兩者
之差異則在於"強制執行的問題",若是訴訟上之和解,則當然為強制執
行法第四條之執行名義,故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反之若
僅是"實體法上之和解",則尚須打一個給付之訴來確定關係後,才有強
至執行法上之執行名義.
三.據上論結(個人建議)
(一)就原解個人認為有危險之地方,則A妻可能拿不到錢.
1.對於允諾將"將名下的存款、房子、車子等財產過戶給太太",則基本
上只是民法上之契約問題,並不生強制執行的效力,到時夫部轉移該財
產,則妻亦須在收集證據來確認債權,相對的真的是曠日費時.
2.就"經 A 君苦苦哀求,寫下悔過書,允諾將名下的存款、房子、車
子等財產過戶給太太,才讓太太撤回告訴"則A妻已有"宥恕",則依刑
法245則不得告訴.
3.就上述之情況,則A妻可能無法獲得財產以及又喪失告訴權!
(二)個人建議
1.先依刑訴法239條告訴不可分之規定將兩人提起告訴!
2.再請A若要撤回告訴,請實現自己所允諾之事項(可作成書面或馬上辦
理移轉登記)若作成書面,則先作"公證".因為公證則有強制執行法第4
執行名義,故若A不履行,則A妻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完畢
後可依強制執行法130之規定,由A妻自己辦理移轉登記,而不須由A來
依同協助辦理.
3.辦完移轉或公證後,則可基於刑訴法239但書對A撤回告訴(應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相姦人則為告訴不可分之例外,所以妓女還是
會被判罪.
4.這樣的話,則A妻才有辦法拿得到"A所允諾要移轉之財產"!
5.個人小小見解,疏漏難免,歡迎指教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