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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洪 英 花 堅 持 :
扁 案 判 決 自 始 無 效
記 者 林 嘉 東 / 專 訪 2 0 0 9 / 0 9 / 1 6


  
  
    力 主 扁 案 判 決 「 自 始 無 效 」 的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庭 長
   洪 英 花 , 一 想 到 這 個 判 決 就 心 情 沉 重 , 她 說 「 北
  院 以 庭 長 會 議 的 行 政 手 段 , 作 成 換 法 官 決 定 , 嚴
  重 侵 越 審 判 獨 立 精 神 , 根 本 就 是 違 憲 」 。
  
  
  
    以 下 為 記 者 訪 談 摘 要 :
  
    問 : 妳 為 何 提 出 扁 案 自 始 當 然 無 效 ?
  
    答 : 憲 法 第 八 十 條 明 定 審 判 獨 立 , 是 為 了 要 建 構
   公 平 的 法 院 , 不 受 到 任 何 干 涉 ; 審 判 獨 立 的 先 決
  條 件 是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時 , 這 個 案 件 要 分 給 哪 個 法
  官 承 辦 , 都 須 嚴 格 遵 守 法 律 規 定 , 且 要 符 合 個 案
  隨 機 正 義 的 要 求 。
  
    只 有 經 過 法 律 決 定 、 按 照 抽 籤 決 定 , 抽 出 來 的 法
   定 法 官 才 有 權 力 審 理 具 體 個 案 的 被 告 , 法 官 蔡 守
  訓 所 組 的 合 議 庭 並 不 是 法 定 法 官 , 合 議 庭 無 權 審
  訊 阿 扁 , 更 無 權 羈 押 阿 扁 , 但 合 議 庭 不 顧 法 官 法
  定 原 則 受 到 侵 害 , 逕 作 實 體 判 決 , 因 此 判 決 當 然
  應 該 是 自 始 無 效 。
  
  
    問 : 請 說 明 一 下 「 法 官 法 定 」 原 則 ?
  
    答 : 憲 法 明 定 審 判 要 獨 立 ,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也 規 定
   保 障 人 民 有 訴 訟 權 , 強 調 須 經 由 公 正 、 公 開 抽 籤
  的 程 序 , 才 能 落 實 訴 訟 權 保 障 , 這 是 法 官 法 定 原
  則 的 核 心 價 值 。
  
  
    以 行 政 手 段 換 法 官 違 憲
  
    北 院 以 庭 長 會 議 的 行 政 手 段 作 成 換 法 官 的 決 定 ,
   把 周 占 春 改 由 蔡 守 訓 , 如 此 以 法 律 外 的 因 素 交 由
  蔡 守 訓 合 議 庭 審 理 , 已 侵 越 審 判 獨 立 及 人 民 訴 訟
  權 的 保 障 , 明 顯 違 反 憲 法 「 法 官 法 定 」 原 則 。
  
  
    問 : 所 以 妳 在 扁 案 偵 審 期 間 , 接 連 發 表 文 章 表 達
   意 見 ? 有 人 質 疑 你 的 言 論 違 反 「 法 官 不 語 」 。
  
    答 : 我 是 基 於 法 律 人 對 法 律 良 知 的 堅 持 , 以 及 自
   始 至 終 不 變 的 執 著 , 才 不 斷 發 聲 。 因 為 法 治 是 國
  家 治 權 的 最 後 一 道 防 線 , 司 法 正 義 崩 盤 , 國 家 治
  權 如 何 長 治 久 安 如 何 維 繫 ?
  
    法 官 不 語 其 實 是 抽 象 的 司 法 倫 理 規 範 , 用 意 是 在
   規 範 承 辦 具 體 個 案 的 法 官 , 除 訴 訟 指 揮 權 , 以 及
  依 法 官 職 權 應 作 、 可 以 作 的 表 達 外 , 只 要 涉 及 個
  案 利 害 相 關 事 項 , 承 審 法 官 均 不 適 宜 作 不 當 的 發
  聲 , 以 免 影 響 訴 訟 結 果 。
  
    扁 案 更 換 法 官 , 產 生 違 反 法 官 法 定 原 則 的 分 案 爭
   議 , 侵 犯 憲 法 審 判 獨 立 , 造 成 憲 政 危 機 。 我 發 表
  文 章 是 基 於 法 律 專 業 的 良 知 , 是 屬 於 法 官 言 論 自
  由 的 範 疇 , 不 能 因 有 法 官 的 身 分 就 要 被 剝 奪 。
  
    所 以 , 法 官 不 語 與 言 論 自 由 , 前 者 是 司 法 倫 理 ,
   後 者 為 憲 法 人 權 , 兩 者 不 能 混 淆 , 尤 其 不 能 以 法
  官 不 語 的 理 由 , 箝 制 法 官 的 言 論 自 由 。 何 況 , 美
  國 憲 法 學 者 R O B E R T M ‧ O ' N E I L 認 為 「
   公 正 和 客 觀 的 核 心 利 益 , 並 不 會 要 求 對 於 法 院 工
  作 最 具 專 業 和 最 能 解 惑 的 專 家 , 必 須 保 持 沉 默 。
  」
  
  
    問 : 妳 不 斷 為 文 呼 籲 , 是 否 擔 心 遭 抹 黑 ?
  
    答 : 我 本 著 對 法 律 的 堅 持 站 出 來 捍 衛 憲 法 價 值 ,
   我 尊 重 不 同 聲 音 , 但 若 抹 黑 、 中 傷 我 , 我 除 透 過
  司 法 途 徑 救 濟 外 , 無 畏 無 懼 , 會 繼 續 捍 衛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 我 深 信 真 理 越 辯 越 明 。 法 律 人 不 能 陷 入
  流 派 、 意 識 形 態 之 爭 , 就 像 我 辦 案 不 分 黨 派 , 法
  官 須 是 每 一 個 被 害 人 、 被 告 權 利 的 保 護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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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河 遠 上 白 雲 間  一 片 孤 城 萬 仞 山
羌 笛 何 須 怨 楊 柳  春 風 不 度 玉 門 關
一 上 高 城 萬 里 愁  蒹 葭 楊 柳 似 汀 洲
溪 雲 初 起 日 沈 閣  山 雨 欲 來 風 滿 樓
鳥 下 綠 蕪 秦 苑 夕  蟬 鳴 黃 葉 漢 宮 秋
行 人 莫 問 當 年 事  故 國 東 來 渭 水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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