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羅先生經由房屋仲介公司的介紹,在松江路租了一間房子,當初在簽訂 契約時,房東沈先生並沒有要求給付押租金,在租賃契約有效期間,房東因經商失敗,為了清償積欠的債務,將該房屋賣給了周小姐,周小姐在移轉登 記取得所有權之後,要求承租人羅先生交付押租金,羅先生以原租約並沒有約定交付押租金為由,沒有答應周小姐的請求,周小姐乃僱請鎖匠將房門鑰匙換掉,不准羅先生再繼續使用,周小姐以受讓人的地位要求承租人羅先生交付押租金,羅先生有交付的義務嗎?周小姐的行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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