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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房客故意擺明不付租金,怎麼辦?

房客故意擺明不付租金,怎麼辦?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我想請問的是,由於我的父親有店面出租給承租人做餐飲業的生意,出租前已有簽房屋租賃契約書,但是這位承租人卻已經有3個月不付租金,每當父親去收房租時,對方的態度是惡言相向且語帶威脅惡意不付租金,且照常營業;更過分的是,這位承租人竟還向其他向我父親承租的人表態,說屋主不敢向他收租金,叫他們也不要付租金給屋主,這樣的惡劣的行為令我父親相當氣憤寢食難安卻不知該如何是好,我父親已經表示只要他們搬走,沒有付租金的月份可以不收,連同押金一併退還,但是他們還是惡意不付租金也不搬走,父親並不選擇強硬的態度來跟他們硬碰硬,在這樣不景氣的環境下,深怕對方會採取不擇手段來威脅報復,雖是擔憂如此,難道都沒有辦法可以來遏止這樣惡形的行為嗎(註一)?


【解析】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分別為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且遲延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者,出租人於「定相當期限催告(註二)承租人支付租金,而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本案,從題意觀之,租賃物為房屋,且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業達3個月,本案中的出租人,自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遲延之租金,並於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時,終止該租賃契約;惟承租人如於其終止租約之聲明到達前,已為租金之支付者,出租縱有聲明,亦不生終止之效力(註三),則應注意。另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即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遲延之租金,不須俟遲付租金達二個月之租額再為之,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3月26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 首頁 >民事法規專區>店面出租卻故意擺明不付租金。
註二:此項催告,無須敘明不於期限內支付欠租,將發生若何效果;催告書如其所定期限係屬相當,縱未記載苟不依限支付欠租即行終止契約,亦不能謂其不發生催告之效力(最高法院44年09月15日台上字第1098號判例參照)。惟支付租金之催告,係意思通知之一種,其通知應向承租人為之,如承租人有數人者,應向承租人全體為之,否則對於未受催告之承租人,不發生催告之效力(最高法院48年09月19日台上字第1382號判例參照)。另出租人限期催告承租人支付欠租,其催告租金額超過承租人應付之金額時,僅超過部分不發生效力,並非該催告全不發生效力(最高法院66年01月20日台上字第124號判例參照),亦應注意。
註三:最高法院44年03月10日台上字第239號、46年09月21日台上字第1508號、52年05月04日台上字第1289號、44年 10月29日台上字第1345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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