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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二房東拿了押金跑路,怎麼辦?

二房東拿了押金跑路,怎麼辦?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我去年向一個二房東(物業管理公司)承租一間套房,但當時他並未告知他是二房東,並簽了一年約,後來他跑路了,大房東就出來說,現在要把錢付給他,並且之前給二房東的兩個月押金,也通通沒了,所以還要再另外付一個月給他,我想請問要如何要回押金?或是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呢(註一)?


【解析】

按「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要件。」「租賃,就出租人無所有權之物,亦得成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括在內,此項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分別為最高法院64年02月27日台上字第424號、33年01月01日上字第84號、65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56號著有判例,是租賃契約,僅要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出租人就該租賃物有無其所有權,則在所不論(註二)。又押租金契約為別一契約之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從而,本案中的承租人,自不得以出租人無該租賃物所有權之由,而主張其間租賃契約無效;本案中的所有權人,苟未受讓該押租金,亦不負返還該押租金之義務,本案中的承租人,亦只能依約向出租人請求違約金,以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及以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返還該押租金。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3月15中小企業法律諮詢 首頁 -> 民事法規專區>二房東拿了押金跑路該如何要回呢?
註二:最高法院48年08月27 日台上字第1258號判例:「租賃,乃特定當事人間所締之契約,出租人既不以所有人為限,則在租賃關係存續中,關於租賃上權利之行使,例如欠租之催告,終止之表示等項,概應由締結契約之名義人行之。始能生效。」亦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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