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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已解決]勒令歇業 停止營業 的差別

[已解決]勒令歇業 停止營業 的差別

日前在電視上看到 亞歷山大 的事情
發覺很多新聞報導 都有出現 亞歷山大"勒令歇業" or 亞歷山大"停止營業" 的字樣

以我的印象
勒令歇業 : 代表完全不能再營業 以後也不能再開店的一種行政處分 (例如 多次取締皆無效果 而使用更強硬的處份方式)
停止營業 : 代表暫時不能營業   以後符合規定之後可以繼續開店的一種行政處分 (例如 斷水斷電 之類)

不知道這樣的見解是否正確
後來我還是自己查出來了  跟大家分享一下

正解
勒令歇業之定義
      按公司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暨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受
      勒令歇業處分者」,係屬行政處罰之一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勒令歇業處分
      後,再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其中所稱「勒令歇業」係
      指以公權力強制公司或行號終止全部或部分營業之意
,又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
      定所稱「歇業之登記」,係指行號自行終止營業時,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歇業
      之登記,並繳銷登記證,併為敘明。
      (經濟部八六、二、三經商字第八六二0一一四九號函)

△自行停業者可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及商業登記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公司及商業暫停
      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又公司或商業於開始營業後自
      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依公司法第
      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命令解散之,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規定辦理。準此,公司或商業於停業期間屆滿後,未為復業登記之申請,亦未
      申請營業登記之核備者,應屬自行停業之情事,主管機關可依前揭規定處理。
      (經濟部九三、七、二0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三二二二00號函)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污染管制區…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colo

[ 本帖最後由 aaron40423 於 2007-12-26 17: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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