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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問該門市這種行為是否涉及詐欺?

請問該門市這種行為是否涉及詐欺?

我在2007年三月份時,
在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一路上某家通訊行辦了一隻亞太手機。
該通訊行招牌上寫著亞太通訊的大字

辦手機當時店員說明時是跟我說簽『一年約,半年後可以續約換新手機』,
我當時還很疑惑的問過他手機一般不是簽兩年約?
該店員當時是回答我因為亞太手機容易壞,
所以現在已經不敢簽兩年約了,改簽一年的。
事後我也沒詳細檢查過合約內容(這部分的確是我自己的疏失...)

前幾天(十一月底時)我去同一家店辦理續約換新手機(S139,手機簡配1480加配件包共1780元),
隔天剛好收到亞太帳單,發現裡面有聖誕節促銷專案。
便打電話到客服去問,因為只差一天,是否可以更改到新的方案。(因為裡面的0元手機居然比我辦的還好)
如果只是不能換方案也就算了,誰叫我錯過了專案期間。
不過令我感到錯愕的還在後面...

客服人員告知我並不符合續約資格(合約到期內半年),並用很驚訝的語氣告知我的合約是到2011年三月。
也就是我一開始簽的合約根本就是兩年的!
我妹在今天早上假裝是顧客去該通訊行說要辦手機,
當時在店中的店員是怎麼跟我妹說的呢?
『簽一年的約,一年後可以改到333費率』

上面這些夠誇張了嗎?
更離譜的還在後頭...
回家後我們再打電話去亞太客服,告知該通訊行的地址並表示欲投訴。
客服查詢後的結果居然是沒有該門市!
這時我注意到合約書上有蓋章,將印章上的資料念給客服人員後,
忽然想到可以拿前一張合約出來對照,結果當我找出第一張合約時卻發現兩個印章上的資料根本不同!
我明明是在同一個門市辦的阿!
為何印章會不同?

詢問客服人員之後,客服人員卻表示那是門市之間自己的內部作業,客服人員無法處理。
我又詢問如果我明天再去通訊行溝通之後還是未獲得解決該跟誰反應?
客服人員的回應還是要我跟門市協調,不過四年的合約是無法改變的事實了!

請問...像這種情況,該門市有觸犯詐欺罪嗎?



以下是我查到的關於詐欺罪的資料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2. 對於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3. 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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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純屬個人見解》

由您上述的描述我認為應該判斷為: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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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手段:利用假照合約及印章得到您的信任並同意合約內容。
2:行為人特質:該門市位取信客戶上門,故使用其他通訊單位名義掛牌銷售,
                               以構成欺瞞消費者因素之產生等同特質。
3:行為結果:您目前對該合法單位申訴得到的結果並無法為您解決當初的合約內容即是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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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上述之判斷,建議您尋找民間或相關單位設立的免費法律諮詢團,為您仔細評估後提出訴訟要求。
(您設籍在高雄,每個縣市政府、鄉鎮等單位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單位,您可先撥打104查號..如(市府電話),再去電查詢服務的時間【資詢時間大部份都下午2點---4點半左右】,或地方法院有免費的(法律扶助)可協助您。
『高雄市地方法院電話』07-216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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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另外各議員服務處也有法律顧問可請教哦,希望多少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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