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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 保齡球教學 ~FIQ國際規則~

保齡球教學 ~FIQ國際規則~

【前言】
F.I.Q國際保齡球規則

編按:國際保齡球總會(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Quilleurs),簡稱F.I.Q,創設於1952年,經常透過世界性與區域性的保齡球賽,培養大眾對保齡球運動的興趣並增進彼此友誼。F.I.Q訂定了一套保齡球的比賽規則,為世界各地球友認同並採用,國內多項大型比賽在賽前也都言明比照F.I.Q國際規則辦理。為使球友清楚瞭解F.I.Q十瓶制保齡球比賽的全部內容,將分三期登載F.I.Q所制,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的「國際保齡球規則」,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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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比賽通則

規則101. 比賽得分
十個格(FRAME)之得分紀錄組成十瓶制之一局(GAME)。除了打全倒(STRIKE)以外,各選手可在前九格各投兩球。在第十格投出全倒時,將被允許在同一球道上加投兩球。在第十格投出補全倒(SPARE)時,則被允許在同一球道上加投一球。十瓶制所認可之自動計分設備,可以在十瓶制認可的世界性,地域性及其他國際性比賽或包括會員國之比賽上使用,此類設備應可印製可以每格核對並符合計分及比賽規則之得分紀錄表。當球離開選手之手,越過犯規線(FOUL LINE)而進入球道之比賽部分(PLAYING LINE)時,則為合法投球。保齡球必須完全用手投球,不得在球之內外附有任何裝置,不論其是否可在投球分離或隨球滾動者。

規則102. 全倒
選手用第一球完成一次合法投球並擊倒全部豎立的十個球瓶時,記錄為全倒,以(╳)符號表示於該格左上角之小格中。該格暫不予計分,俟選手完成下兩次投球後始可在該格計分。全倒後投出的兩球為補全倒時,則記二十分。

規則103. 二次全倒
選手合法投球,連續兩次投出全倒時,則記錄兩次全倒之分數。第一次全倒之格子內暫不予記分,俟選手完成下一次投球。如連續將全部瓶子擊倒完成第二次全倒時,第一次全倒的格子內得分為20分,然後再加第三格之第一球所擊倒瓶數。如第二次全倒後之下一格第一球擊倒9瓶,則記為29分。

規則104. 三次全倒
連續三次全倒之得分,應在投出第一次全倒之格子內記錄三十分。因此選手如要在一局有十格的比賽中獲得三百分記錄,必須連續投出十二次全倒。

規則105. 補全倒

任一選手在任何一格中,用合法之第二次投球,擊倒餘下的全部球瓶時,得分紀錄為補全倒。以(╱)符號記錄在該格右上角之小方格內,以示補全倒。第一次投球所擊倒之瓶數,在選手尚未獲得補全倒之前應在該格子的左上角小方格中以較小的字體予以記錄。該格之得分在選手投出下一格之第一球以前暫不予以記錄。下一格之第一球擊倒之瓶數應加於上一格補全倒之十瓶合計記圍捕全倒之得分。當在第十格獲得補全倒時,則接著在該格做第三次投球。

規則106. 失誤
選手在某一格投球二次未能將十支瓶子全部擊倒,並且在第一次投球後未形成技術瓶(SPLIT)則為失誤。第一次投球所擊倒瓶數,應該在第二次投球結束以前記錄於該格左上角小格子。第二次投球時如未擊倒任何瓶子時,應在該格右上角以(─)符號表示失誤。失誤的該格得分應在第二次投球後立予記錄。

規則107. 技術瓶
技術瓶指合法的投出第一球,把1號瓶及若干瓶擊倒,後剩下豎立之瓶子呈下列排瓶狀態。
a. 剩下兩支以上的瓶子,每瓶之間,至少被擊倒一支。例如:7號瓶及9號瓶,3號瓶及10號瓶。
b. 剩下兩支以上瓶子,其前面之瓶子至少有一支被擊倒。例如:5號及6號瓶。形成技術瓶用(0)符號記錄在該格的左上角小方格。
第二次投球之前,應將該格第一次投球所擊倒瓶數記錄在該格左上角之(0)內,以表示係技術瓶。當選手將技術瓶擊倒成補全倒時,應將其所擊倒瓶數記錄在該格右上角。該格得分,應在第二次投球結束後立與記錄。

規則108. 比賽方式
每一局比賽應在毗鄰之一對球道上進行。選手在打完每一格就應交換球道。此外,在第十格時,由於全倒或補全倒所獲得之投球,應使用投第十格的第一球時所用球道。

規則109. 投球順序
一名,兩名或數名選手可在一對球道上進行比賽。如兩名以上的選手在一對球道上進行比賽,應按順序進行規定的投球。如在第十格時,應在下一名選手投球之前投完該格應投之附加球。在下一場比賽(a block of games)開始後,即不能更改投球順序,除非依規則306之D3和4及規則309所規定始可替補。

規則110. 比賽中斷
如因設備之故障無法在原先之球道進行正常之比賽時,主辦當局有權改在其他球道上繼續完成比賽。如中斷之比賽不能在同一天內完成時,該比賽必須從被中斷之階段起繼續再進行比賽。

規則111. 同分之處理
十瓶制認可之所有比賽,可以宣佈併列冠軍或按下列程序處理。i) 加賽一局以決勝負。
ii)加賽第九格和第十格以決勝負。比賽主辦單位應明定於規則中

規則112. 合法擊倒球瓶
除非被宣佈為死球,選手所投出之球應被記錄。宣告為死球之原因消失後,必須重新排列球瓶。
a.被其他球瓶擊倒之球瓶,或被兩側隔板反彈回來之球瓶所擊倒之球瓶,及從後方護墊(Cushion)反彈出來之球瓶所擊倒之球瓶,或從停留在球瓶台仍未被掃瓶之耙機所反彈回來的球瓶所擊倒之球瓶,均做擊倒瓶計算。
b.不論是第一球瓶或是第二球瓶,投球後,當球瓶仍在滾動途中,即使立刻發現有一支球瓶或更多球瓶之排列位置不當,該球瓶和其任在各選手。如發現排球瓶不正確需要重排,必須在投球之前申訴。否則表示其對於所排球瓶滿意。
在比賽中選手請求重排(RERACK)球瓶後,比賽大會當局決定球瓶是否適當地排列。第一次投球後,餘下之球瓶不得移動以求獲得補全倒。因機器關係而排錯或移位之球瓶,應留在排錯或移位的位置而不得用人工改正。c.被合法之投球所擊倒,倒在球道上或球道溝(Gutter)之球瓶或斜靠在兩側護板或隔板上之球瓶稱為死木(Dead Wood)均視為被擊倒之球瓶,並應在下次之投球以前清除。

規則113. 不合法擊倒球瓶
下列情況下,所投出之球有效,而所擊倒球瓶則不予計算。
a. 被未到達球瓶位置以前就脫離球道之球,所擊倒或移位的球瓶。
b.所投之球由後面之護墊反彈回來時。
c.球瓶觸及排瓶人員之身體,手臂,腿等而反彈回來時。
d.豎立之球瓶被自動撿瓶器觸倒,或清除倒瓶時觸倒,或被排瓶人觸倒,均不應計算。此等球瓶應重排於第一次投球之前所排置之原位。
e.球瓶被擊中脫離球道而又彈回球道,仍然豎立不倒者,必須作為豎立球瓶計算。
f.投球時如犯規,所擊倒之球瓶不予計算。

規則114. 死球
如發現下列情況,即被宣告為死球,其得分不予記錄,宣告為死球之原因排除後,球瓶必須予以重排。選手應重新投球。
a.選手投球後,立即發現一支或更多支球瓶短缺不在規定位置上。
b.當球瓶仍在滾動,或是尚未到達球瓶位置以前,排瓶人員移動或干擾任何球瓶時。
c.選手在錯誤球道上投球或是未按投球順序投球時。
d.球正要被投出並在完成投球之前,選手之身體受到其他選手,觀眾或移動物體干擾時,選手須當場接受被擊倒球瓶之得分結果或是要求重新排瓶。
e.選手投球時,在球到達球瓶以前,基於任何情況而發生球瓶移動或傾倒時。
f.選手之球觸及任何其他障礙物時。

規則115. 不被承認擊倒之球瓶
實際上只有被擊倒球瓶或完全從球道表面被移開之球瓶,始承認為選手之合法投球之得分。選手必須按照規定之投球順序完成比賽之每一格。

規則116. 球瓶之更換
在比賽中,球瓶如被擊壞或受嚴重損傷,應立即儘可能更換與使用中球瓶重量及條件相近之球瓶。比賽大會職員應對此等情況做出判斷或更換壞的球瓶。選手已投球之得分,不得因球瓶損壞為由而改變。先記錄所擊倒之球瓶數得分,然後再更換球瓶。

規則117. 使用錯誤球道
在其他選手投球之前,發現一名選手或是兩隊之第一位選手投錯球道時,其所投之球應宣佈為死球,同時選手必須重新到規定之球道投球。當同一對有一名以上之選手已在錯誤球道上投球時,該局比賽不必更正,應繼續完成。但下一局即應在所指定之正確球道上進行。在個人對抗賽,選手每次投兩格球,如在錯誤球道投完此兩格球,而在對方選手開始投球前被發現時,其所投之球應宣佈為死球,並應重新在規定球道上投完兩格。如此錯誤直到對方選手投球後才發現,其得分應予計算,從下一格應到正確的球道繼續比賽。

規則118. 球~私人專用球
在比賽中使用之球,如印有所有者之標記者視為私人專用球,禁止其他參賽選手使用該球。如所有者同意他人使用即不在此限。

規則119. 犯規之定義
在進行合法投球或投球後,選手之身體觸及或超越犯規線,以及碰及球道及其設施、建築物時,即視為犯規,該球視為已投,其所擊倒球瓶不予承認。犯規之宣佈應在其投球結束後,並須在該選手或其他選手在助走道(Approach)就位欲投下一球之前。如選手之犯規明顯地被比賽中在同一球道上對抗之雙方教練或是雙方各一名以上之隊員時各一名以上隊員,或是公認的記分員或比賽執行裁判員所指認為犯規時,即使犯規裁判員,比賽裁判員由於疏忽不及察覺時,或是世界保齡球會所認可之自動化犯規檢測氣未予記錄時,也應宣佈犯規並與記錄。任何以防止選手造成犯規為目的之干擾須禁止。

規則120. 故意犯規
選手故意犯規而圖利時,該格之得分作為零分。

規則121. 犯規手投球
記錄為犯規時,視為已投球,但所擊倒之球瓶概不予記錄。當選手在一格之第一次投球犯規時,所擊倒球瓶應重新予以排列,而只記錄在第二次投球時所擊倒瓶數為得分。如第一次投球為犯規,但第二次投球時擊倒所有球瓶,則記錄為補全倒。如第一次投球犯規,但第二次投球時,擊倒少於10支之球瓶時,則記錄為失誤。選手在第一次投球時未犯規,而在第二次投球時犯規,則只記錄其在第一次投球所擊倒瓶數。在第十格之第一次投球犯規,而在第二次投球擊倒全部球瓶應記錄為補全倒,投第三球時,所擊倒瓶數家上補全倒之得分為其得分。如在第十格之第三次投球犯規時,只記錄前兩次投球之得分。

規則122. 抗議~供裁決用之暫定球
對於犯規或是擊倒球瓶之合法性提出抗議時,如比賽大會人員無法立即解決時,選手應投一球或一格之暫定球。抗議在第一格之第一次投球發生時。抗議不牽涉到選手,如果在其第一次投球時是否應得到全倒之分數,或得少於全倒之分數之問題時,選手必須完成該格,並立即完成另外一格之投球。在此情況下,被抗議為構成不合法擊倒之球瓶應予重排,選手需再投球。當抗議在該格之第二次投球發生時,選手應對於同一組球瓶當時尚豎立之球瓶投暫定球,但是抗議牽涉到犯規時,就不必投暫定球。投暫定求知該格之兩種得分應予保留,並連同抗議提交比賽大會供裁決之用。調查有關抗議之證據時,牽涉到抗議協會之正式代表應出席。

規則123. 犯規之檢測
比賽大會可以採用由國際保齡球總會所認可之自動化犯規檢測器之裝置,如場地無此設備時,應設置犯規裁判員,其視線不得阻擋,可看清犯規線。比賽進行中禁止觀眾以任何方式妨礙裁判員。

規則124. 犯規之申訴
除了可以證明檢測器運作不適當或有強力證據證明選手未犯規之外,由國際保齡球總會認可之自動化犯規檢測器所顯示及由犯規線裁判員所判定之犯規,不得申訴。如檢測器臨時故障時,應採下列程序以宣佈犯規。比賽大會執行長應指派犯規裁判員或指派正式記分員以判定犯規。如自動化犯規檢測器不能正常運作,而又未設置犯規線裁判員時,其所得成績將被取消列入國際保齡球總會之最高得分紀錄(HIGH SCORE)之資格。

規則125. 參賽資格及比賽規則之抗議
參賽資格及比賽規則之抗議必須以書面,確實提交於負責之比賽大會職員。時限為該比賽後二十四小時或頒獎之前。以其先到者為準,如在上列期限之內未收到書面抗議,該比賽則被承認。依本規則所提出之每一抗議不得被推斷為包括類似或先前之違規。世界性,區域以及地區錦標賽中之抗議遵照第311-2-3及規則311-b-1和2執行。

規則126. 對錯誤的抗議
比賽中之記分錯誤或計算上之錯誤,在發覺錯誤及必須立刻由負責之比賽大會職員更正之。有疑問之錯誤應由比賽執行委員會決定處理。對於記分上之錯誤所提出之抗議,其時限為每日之該項目或該場結束後一小時,但必須在頒獎之前或下一回合開始之前(淘汰賽時),以其先到者為準。依本規則所提出之每一抗議,不得被推斷為包括類似先前之違規。

規則127. 助走道,必須完好無損傷
在助走道或球道之任何部分均不可做記號或使之損傷,變形之物品,或使助走道或球道改變狀況致使其他選手獲得利益。在鞋底或助走道使用滑石粉、輕石、樹脂等,以及使用能摩擦之軟橡皮鞋跟,或以任何方式改變走道正常狀態,均被禁止。粉末也不得帶進選手區域。

規則128. 延誤投球
準備步上助走走道投球之選手應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a.只能對任何人移動到助走道或準備在緊鄰之左邊。
b.應讓道予助走道或準備在緊鄰之右球道投球之任何選手。
c.依順予輪到投球時,選手應迅速準備妥當,倘若相鄰之左,右球道均空閒時,不應延誤投球。
d.如選守未遵守列記於a. b. 及c. 程序之選手,應由比賽大會有權之人員予以警告。對於第一次違反,以白牌警告之,第二次違反則用黃牌(兩次都不予罰分)。對於第三次違反及在此回合中,嗣後接連發生之違規,則以紅牌警告之,並對該格得分作零分紀錄。
註:在本規則中,比賽之場(Blocks of Games),其定義為單人組或雙人組之六局比賽,三人組及五人組的三局比賽。對抗賽中的第一天的八局比賽和第二天的七局比賽以及總決賽中之所有局數,均解釋為分別的場數。警告次數不得自此一場繼續累計到另一場。

規則129. 選手違反規定及規程之處罰規則上已另訂有處罰者除外

1. 如選手在比賽中第一次犯規,比賽大會人員將以黃牌警告之(不予處罰)。
2. 如在同一比賽中第二次犯規,該選手將被取消資格,並在九十天內,不得參加世界保齡球總會認可之任何比賽。
3. 如同一名選手在十二月內,在三次不同比賽中被警告,該選手將被禁止在九十天內不得參加世界保齡球總會認可之任何比賽。
4. 所有犯規應立即由比賽大會秘書呈報十瓶部秘書場,由其通告所有之會員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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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比賽大會之規則

規則201. 比賽之邀請
國際保齡球總會十瓶部所認可之國際比賽之邀請書中,必須明定比賽日期、競賽方式以及同時在各球道上可以進行比賽之選手人數。在邀請書上亦應陳述報名期限,參賽費用,及獎品,並同時註明比賽為十瓶部所認可。

規則202. 參加比賽
a.由保齡球總會十瓶部所主辦或認可之所有比賽,均應按照十瓶部之規則與規格。
b.凡國際保齡球總會會員協會或其他協會為了發起或促進保齡球運動所舉辦之比賽,應依照下列條件,其會員協會選手賦與參加比賽資格。
1.邀請非會員之選手參加,必須事先獲得十瓶部之批准。除非該比賽規定只限於國際保齡球總會之會員協會參加。
2.來自非國際保齡球總會會員協會之選手,在其第一次參加十瓶部認同之比賽後二十四個月內可以參加比賽。其後該協會必須獲得國際保齡總會之會籍,以便其會原有資格再度參加比賽,除非十瓶部主席團允許非會員協會之選手再度參加比賽則不在此限。
3.邀請國際保齡球總會會員協會參加比賽之邀請書,應直接送達給各十瓶部會員國家之協會。
c.十瓶部所認可之國際比賽之事務委員會必須:
1. 查證來自國際保齡球總會會員協會之每一名選手均應為其所代表之國家協會所承認。
2.向國際保齡球總會秘書長呈報參加比賽之全體會員國名單,其中包括非會員名單。
d.當某一會員協會認為該比賽對於促進保齡球運動有所幫助,並且獲得十瓶部區域主席團之批准時,可以派遣選手參加非會員國內之比賽。(I.O.C.)所禁止之國家則不得前往。

規則203. 正式記分表
第一場國際比賽和/或對抗賽,均應提供書面(印刷)之記分表,並將副本分發給每一球隊。記分表應標明每一次投手所擊倒之球瓶數,以便逐格核對。對每一選手或隊長亦應在每一局完畢並承認其所獲分數之後,立即在記分表上簽字。

規則204. 遲到選手之球道分配
如預定賽程在同一時刻應在數條球道舉行比賽時,應以抽籤決定球道之分配。任何選手或球隊遲到時,應在所分配之球道上從當時所進行比賽之該一格開始比賽。如有單獨分配球道時,則將該場比賽當時所投之最先格數之該一格開始比賽。

規則205. 比賽服裝
參加國際比賽之選手,應穿著各該國協會所認可之規定服裝,不得私自擅加變更。男選手必須穿著長褲,女選手必須一律穿著長褲或裙子。但同一隊裡不得混雜穿著。

規則206. 申訴
(世界性及區域性錦標賽之申訴除外)對於比賽大會之決定提出申訴,應在一個月內直接向舉辦國之國家協會提出。該國家協會則應於三十日內對此案件重予檢討並作裁決。是項裁決,必須以副本呈報十瓶部備案。如欲再提申訴,應於得到裁決後三十日內,直接向舉辦國所屬之區域性之執行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倘欲再提出申訴時,則應在區域之執行委員會做出裁決後三十日內,直接向十瓶部之主席團提出最後之申訴。

規則207. 參加資格
所有十瓶部或是區域所主辦或認可之比賽,只准各會員協會之選手參加。該
等會員協會均應為國際保齡球總會和所屬區域協會之會員者。惟規則202b-1
及2所規定者例外。

規則208. 比賽之核准
凡是標示獲勝者將獲得,如世界冠軍、世界十瓶冠軍,世界業餘保齡球冠軍
之頭銜而藉以推行比賽者,均將不予核准。
會員協會亦不應准許其會員參加使用該等頭銜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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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 世界及區域業餘錦標賽及地區性運動會之錦標賽之規程和規定

規則301. 日期及地點
舉辦世界業餘錦標賽之日期及地點應在十瓶部會員大會上決定。舉辦區域性業餘錦標賽之日期及地點應由各區域代表大會決定。舉辦上述比賽地區內之國家協會均應遵守十瓶部區或區域總會之指導而依照其規則及規定,以及該運動會之籌備單位所規範之運動會參加資格及比賽辦法,以進行該錦標賽。

規則302. 替代場地,準備檢查,取消或變更比賽之程序
a.當有需要而情況許可時,十瓶部會員大會可以作為世界錦標賽及區域代表大會亦可作為區域錦標賽,均應指定一處替代場地作為候補。
b.至少在比賽日期之前八個月,世界錦標賽之籌備委員會應負擔十瓶部會長或其指派代表之費用,以便作為檢查以及對於選手、職員及贊助者之交通膳宿,會員大會場地設備,及比賽中心之適宜性等一般準備工作。與此相同,在八個月以前地區錦標賽或區域性運動會錦標賽之主辦單位之籌備委員會亦應負擔區域總會會長或其指派代表之費用,以便作為與上述世界錦標賽相同之各種檢查。如代表檢查人員發現準備工作不夠完善,則會長應於三十天內進行適當之改正措施。如此項努力失敗,會長應組成包括其本人在內之三人委員會,重新檢查準備工作,並與主辦協會之領導人商討後,向主席團提交書面報告。主席團應於接到報告書在三十天內,有權終止該協會之籌備工作並同時作出替代場地之計劃。
c.至少在比賽日期之前五個月,籌備委員會應負擔一位技術代表之費用,世界錦標賽時由十瓶部會長指派,區域錦標賽或地區性運動會之錦標賽由區域會長指派之費用,以便檢查測量及證明球道,並同時與籌備委員會之競賽主任聯繫,並指示有關球道打獵程序及其他每日程序進行之細節,以期在整個錦標賽期間均可以作公平競爭。如此細節一旦獲得同意,即應該立刻提報有關之會員及各會員協會。
d.凡與國際保齡球總會會長之十瓶部主席或區域應監察主辦協會所作之準備工作進度報告,應同時摘要提報十瓶部以及區域之主席團。

規則303. 設備及練習
比賽球道應在比賽前六個月內完成磨修及重新油漆。如有必要,在世界錦標賽及世界運動會時,可由十瓶部主席放棄此項要求。在區域錦標賽及地區性運動會時,亦由區域主席放棄之。比賽用之球道整理完畢,及正式練球結束後,除正式比賽外,任何參加比賽之選手皆不得在比賽用之球道上打球。所有參加之選手在每項或每回合比賽之前,可以在其開始之二球道上,每一道作二次練習投球。比賽應使用新球瓶,球瓶為木心外包塑膠及塑膠底座。使用之最大限度為300局次。每一球座自動撿瓶器應使用兩套球瓶。保齡球之表面硬度不可低於硬度計之72「D」。比賽開始前,所有保齡球必須經過檢查是否符合在第四章所說明之保齡球規格。保齡球如被帶離比賽場地,在下一項目比賽之前必須重新檢查該球。
附註:保齡球之表面硬度應供用附有最大手動指示器之硬度計「D」來測量。
其測量程序如下:
順著球上之軌道,以等距離定三個測度點,使儀器以垂直即90度對準球體表面,自指孔處開始測出三點之硬度,三者合計後再除以三,所得者即為其表面硬度。測量應在室內溫度下為之。通常由球體可以感觸室溫。若將球自冷處或極熱處帶球進來即使用硬度計「D」予以檢查則是不切實際,此種情形應有適當的作法。

規則304. 參加資格
1.只有該國之國民始能代表其國家參加十瓶部世界及區域業餘錦標賽,並分別由邀請國際保齡球總會會費之各國家協會之證明。(下列情況例外)。參加地域性運動會選手之資格應遵照國際奧委會之制定之I.O.C.規則第26條之業餘資格。如某一選手曾經代表其國家參加國際保齡球總會或區域錦標賽或奧運會或世運或地域性錦標賽。該選手不得再代表另一國家,參加國際保齡球總會或區域錦標賽。下列情形為例外:
a.其原來之國家與另一國家合併時。
b.當其以前代表某一國家時,其本身國家之國家協會並非國際保齡球總會之會員時。
c.當其歸化為另一國之公民,而自其申請歸化日期起至少三年以上時。
d.在其最後一次代表原先之國家參賽之日期一年之後,並經兩個國家協會同意及有關之區域性總會認可以及國際保齡球總會之準許時。
e.女性選手因婚姻而改變國籍時,可代表其丈夫之國家。殖民地或自治領土之公民在該殖民地或自治領土之協會尚未加入國際保齡球總會為會員時,始代表其祖國。殖民地或自治領土及祖國之公民可以交換。
其條件為:
a.自前一次代表原先國家之日期起算,在此次欲代表之殖民地,自治領土或祖國,至少居住三年以上。
b.在下列情形下,自前一次代表原先國家之日期起算,在此欲代表之殖民地,自治領土或祖國居住一年以上。
1.不可能合法歸化為欲代表國家之公民時。
2.首先獲得兩個國家協會之同意以及有關區域總會之認可,以及國際保齡球總會之許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代表其雙親之國家
a.在其雙親之國家已取得國籍或公民權。
b.並且先前未曾代表出生國家。
2.不涉及下列排斥條件之選手均具參加國際保齡球總會及世界區域錦標賽之資格。任何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下者不得參加。
a.其收入之大部分來自保齡球之表演者。
b.自認其本身為職業選手者。
c.因其出色之保齡球技術為主要理由而受僱或是其職業需要高度保齡球技術者。
d.接受保齡球贊助人、製造商、球館經營者或其他代理人之財物補助而能夠專心練習並參加比賽者。
e.貢獻其本身之工作時間之一半或更多時間作為保齡球教練者。
f.其平均分數在190分以上,而頻繁出現於全國性電視網路之保齡球節目,在激烈比賽中獲得重要經驗者。

規則305. 比賽權之恢復
根據規則304,無資格參加十瓶部非奧運比賽之任何個人,如能證明已有至少三年之久遵守規則304之條件時,可取得參加比賽資格。此類申請書以及證明資料必須提交其本國之十瓶部會員協會。該協會必須將申請書及有關資格,連同協會之推薦書提交十瓶部秘書長以供其根據主席團秘書長所確立之指導基準作審查及裁決。秘書長應在下次之主席團開會以前駁回或賦予臨時性之認可。主席團之決定為終決。

規則306. 比賽
a.選手人數每一會員協會只限於派出不超過六名男子,六名女子選手。
b.比賽形式
每一局比賽應在一對球道上舉行。隊際及/或個人賽應該連續依照正常順序在一條球道作一格之投球,下一格就交替在毗鄰之球道上投球,如此每一格交替投球,直到每一球道投完五格球,該局即告結束。如發生兩名選手中,應由何人先行投球之問題在右邊之選手有義務先投球。
c.比賽項目
男子與女子應分開進行比賽,但預定之項目則男女相同。
1.單人賽 六局
2.雙人組賽 (二人一隊) 六局
3.三人組賽 (三人一隊) 六局
4.五人組賽 (五人一隊) 六局
5.盟主準決賽選出賽完前24局之總成績前十六名,進行一局決勝負之單循環個人對抗賽。
6.盟主總決賽由前三名選手比賽決定冠軍、亞軍、季軍。
d.比賽之進行
1.單人賽。各隊所有選手全部參加。在十二道球道上進行六局比賽,來自同一協會之選手在同一球道。每局比賽應該在不同之一對球道進行。同一協會之選手至少要編排於兩個不同之賽程小組(Squad)
2.雙人組賽。每一場比賽在十二道球道上進行六局,每局應在不同之一對球道上進行。一個協會派出三隊,每一球道預排一對。同一協會之隊在可能範圍內分配在不同賽程小組。
3.三人組賽。在十二道球道上進行兩場三局之比賽,共計六局。每局比賽在不同之一對球道進行。一個協會派出兩隊。同一協會之球隊儘可能分配在不同賽程小組。如某一協會派出少於六名選手時,該協會得以在第二場開始時替換一名選手,或依替捕辦法另換選手。
4.五人組賽。在十二道球道上進行兩場三局之比賽,分在不同日舉行。每一隊分配在一條球道,每局在不同之一對球道進行。每隊得以在後三局開始前替換選手或依據替補辦法另換選手。
5.額外選手。所有額外之選手,應組隊完成其全部項目之比賽。來自不同協會之選手聯合組隊參加比賽。
6.盟主準決賽
a)24局之前16名進行一局決勝負之單循環個人對抗賽。每一名選手應參加十五次之一局對抗賽。每一名選手與其他全部選手對抗。按照預先排定,此十五局分二天進行,第一天八局,第二天七局。每一選手必須以抽籤決定其編排順序。每一局比賽之勝者,在其得分再加十分獎分。同分平手時各加五分獎分。前三名高積分選手將進入盟主總決賽。
b)未進入準決賽之選手,在準決賽開始時,如有缺額發生,即可遞補參加準決賽。遞補缺額應以其在前24局之得分高低依次遞補。遞補選手發生同分時,即以抽籤決定。
c)參加準決賽之任何選手,如在比賽前八局未依規定之時間及時親自報到,即被視為缺額,應依上述辦法遞補之。
7.盟主總決賽
準決賽之前三名選手將依下列方式決定冠軍(盟主),亞軍,季軍。
i)準決賽第三名之選手與第二名進行一局決勝負之比賽。
ii)得勝之選手在另一對球道與第一名進行兩局比賽。
勝者即為盟主冠軍。
在盟主總決賽,每一名選手每次各投二格球,惟抽得左邊球道者先投球,只投一格球。在右邊球道者接下投二格球,各投在相鄰之球道。再由其對手以同樣方式投球,由在左邊球道投完第一局之球員投第一球,只投一格。在總決賽中,第一名選手有權決定其投球之先後順序。

規則307. 參加費用
各協會必須為入選之選手繳付由十瓶制決定之世界及區域錦標賽之參加費
用。此項費用必須在比賽之三個月以前繳付予比賽籌備單位。此項費用不予
退還。

規則308. 同分裁決之程序
在世界與區域錦標賽以及地域性運動會,獲得最高分的個人或團隊,即為比賽優勝者。
a.在個人組、雙人組、三人組、五人組比賽中的前三名,如有同分者,應宣佈為並列優勝,不必加賽以決勝負(個人或隊獲得相同分數時,應獲得相同之獎牌。下一名次所得之獎牌為:雙冠軍時得銅牌。雙亞軍或雙季軍時則無任何獎牌。)
b.如在全部獎目之總分第十六名或循環賽之第一或第三名次產生同分時,應該加賽一局。如果世界或區域錦標賽之前三名挑戰賽(Step-ladder)在任何名次產生同分時,應作第九格及第十格之投球以決定名次。如同分仍然存在,應重複第九格及第十格之投球直到名次決定為止。

規則309. 替補
已開始比賽之選手,除了傷害,患病或是規則306-d 3和4所規定情形外,不得被替換。已經參加一項比賽之選手不得代替在相同項目之另一選手。依據本規則,在比賽中代替其他選手之選手,其本身所獲得之全部項目之分數將被取消。當某一選手無能力比賽而放棄比賽時,其餘選手應為完成其全部項目之成績而繼續比賽。

規則310. 吸菸~飲酒
在一場比賽之全部過程中,選手不得吸煙,吃食物、飲酒或是受到酒精之影響。例如發生某名選手違犯此規則,技術委員會可以取消其在此一場比賽之資格。選手可引用不含酒精之飲料,惟不得在選手比賽區域飲用。

規則311.
A.比賽大會之執行長,技術委員會
1.比賽大會執行長
主辦協會應選出一名比賽大會執行長。執行長與其指派之代表應監督並指導比賽之進行。其職責包括技術委員會,值日代表,遵守一瓶制之比賽規則以及遵守十瓶制之指導條例等事項。
2.技術委員會
世界錦標賽之技術委員會應包括:
i)比賽大會執行長
ii)技術代表
iii)技術委員會委員
每一名成員儘可能來自不同區域。
區域錦標賽或地域性運動會之錦標賽之技術委員會應包括:
i)比賽大會執行長
ii)技術代表
iii)技術委員會委員
每一名成員來自不同國家。
除了比賽大會執行長之外所有技術委員會之成員,在世界錦標賽中,應由十瓶部會長指派,在區域錦標賽以及地域性運動會之錦標賽則由區域會長指派。
3.值日代表
技術委會應安排一名或多名之值日代表,以負責十瓶部比賽規則之遵守,比賽服裝之規定,以及在有阻礙比賽進行的行為時取消參加資格。值日代表與執行長以及其代理人共同負責管理每日比賽工作之進行。值日代表不能解決之事情,應由技術委員會審理及檢討,所作之裁決為終決。裁決宣佈後二十四小時內,或在頒獎之前得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錦標賽結束後,引發之有關參加資格之申訴,應在三十天之內直接提交審判委員會。
B.審判委員會與申訴程序
1.審判委員會
由會長委任三名出席於錦標賽之代表,組成審判委員會。
──十瓶部會長應為世界錦標賽指派審判委員會,每三個區域都須有一名代表在該委員會內。
──區域會長應為區域錦標賽指派審判委員會委員,三個不同協會必須代表在委員會內。
審判委員會在正式之申訴會上,應有權利承認所有與申訴有關之文件或人物,如認為適當,在各委員檢討過此案件後,可用通信投票方式,裁決爭議。
2.申訴程序
所有因技術委員會之裁決引起之申訴,必須以書面遞交值日表或審判委員會之任一委員,此類申訴也可遞交十瓶部或區秘書長。每件申訴必須明確具體,並附繳美金壹佰元之費用,申訴如不為審判委員會所支持,該費用即被十瓶部或區域沒收。直接向申訴委員會提抗議時亦適用上述程序。

規則312. 比賽前之會議
在進行世界、區域或地域性錦標賽之前,參加之各協會應召開會議以解決任何之懸案。世界性會議由十瓶部會長主持,區域或地域性會議由區域會長主持。

規則313. 比賽之其他限則
在世界及區域錦標賽之正式比賽期間內,在同一建築物內不可有其他正式之比賽。

規則314. 球衣上之廣告
除規則205規定之比賽球衣規定外,在世界以及區域業餘錦標賽中,下列各項可呈現於比賽球衣上:
選手姓名
國家名稱
選手所代表之國家或會員協會之標記
此外,其尺寸不得超過選手球友背後字體之二分之一又亦不牴觸主辦協會國家之法律以及國際奧會規定之廣告。

規則315. 獎品
國際保齡球總會金、銀、銅獎品之頒發如下:
a.單人賽-金、銀、銅獎品,依次分別頒與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b.雙人組賽-金、銀、銅獎品,依次分別頒與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c.三人組賽-金、銀、銅獎品,依次分別頒與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d.五人組賽-六份金、銀、銅獎品,依次分別頒與獲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之球隊。
e.盟主準決賽之入圍選手-金、銀、銅獎品依次分別頒與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入圍之其他選手每名均獲頒證書。
f.盟主總決賽-金、銀、銅獎品,依次分別頒與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g.除對選手個人頒獎外對其所代表之國家協會亦應頒與獎品。
頒獎儀式依照十瓶部主席團訂定之方式進行,由主辦協會之官員以及被邀請之貴賓蒞臨頒獎。

規則316. 記錄之規定
在十瓶部之世界及區域錦標賽,保持下列之高分紀錄。
男子及女子記錄
a.一局:個人及二人、三人、五人組。
b.三局:個人及二人、三人、五人組。
c.六局:個人及二人、三人、五人組。
d.二十四局:個人全部項目。
e.盟主準決賽:十五局之實際高得分加上對抗賽之獎分。
f.盟主總決賽:個人兩局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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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章 奧運會,世運會及其他世界性錦標賽

此等錦標賽應按照第一章之「十瓶部比賽通則及規章」進行,球道設施及球瓶應遵守第五章十瓶部之規格。

規則401.日期與地點
此等錦標賽之日期與地點,應由各該錦標賽之籌備委員會決定。此等錦標賽必須獲得十瓶部之認可並受其指導。

規則402.參加資格
只有繳清總會及區域會費之國際保齡球總會會員國之選手始有資格參加此等比賽。參加奧運會該錦標賽者,必須遵照國際奧林匹克會章26及其附則。參加世界運動會者必須遵照世運會章程訂定之參加資格條例。

規則403.比賽模式
這種比賽與十瓶部之世界與區域業餘錦標賽模式相同,其他方式則須由十瓶部主席團認可。

規則404.準備之檢查及球道之證明
a.至少在比賽日期前八個月,此等錦標賽之籌備委員會應負擔十瓶部會長或其指派代表之費用,以便就旅館或選手村,會議,交通以及比賽用之保齡球場之適宜性等之一般準備作檢查及認可。如會長或其指派人員發現準備工作不完善,會長應在三十天內進行適當之改正措施,如此項努力失敗,會長應組成包括其本人在內之三人小組,對於準備工作重予檢查,並與籌備委員會之領導人協議後,做出圓滿之解決。
b.技術代表
至少在比賽日期前五個月,此等比賽之籌備委員會應負擔十瓶部會長所指派之技代表之旅行,膳宿費用,以便檢查、測量及證明球道,同時與主之籌備委員會及執行長聯繫並教導有關球道拖油程序(用多少油,在球道上油要拖多遠或多少次數及使用何種機器等)及其他每日之細節以期在整個錦標賽之期間公正主持比賽。這些細節一旦獲得同意,應即呈報十瓶部會長及參加國家。

規則405.比賽大會執行長,技術委員會
a.比賽大會執行長
籌備委員會應選出一名比賽大會執行長。執行長與其指派之委員應監督並指導比賽之進行,其職責包括技術委員會,值日代表,遵守十瓶部之比賽規則以及遵守國際保齡球總會有關規章。
b.技術委員會
奧運會,世運會及其他世界性錦標賽之技術委員會應包括:
i)比賽大會執行長(如規則405-a)
ii)技術代表(如規則404-b)
iii)技術委員會委員
每一位成員來自不同區域。
技術代表及技術委員應由十瓶部會長於比賽日期之五個月以前,或籌備委員會有所請求時於更早時日指派之。技術代表應該在比賽日期至少五天以前或如籌備委員會要求時更早到達比賽地點,以進行錦標賽有關之全部技術性細節,協助主辦之籌備委員會。技術代表與技術委員會成員之經費以及其特殊權利應與國際奧運憲章為技術代表所載明者一致。技術委員會應就早先由技術代表所安排以及比賽期間每日之球道拖油處理步驟及技巧向主辦之比賽委員會及比賽大會執行長提出建議,並與之商討。如比賽委員會與技術委員會發生歧見時,以技術委員會之決定為最終決定。至少應有一名技術委員會之成員(比賽大會執行長除外)會同參與每日之球道拖油工作,並且至少必須有兩名技術委員會之成員在錦標賽期間隨時都留在保齡球館,並與第三名成員作短暫巡視。
c.值日代表
值日代表之任命及其職務,一如第三章,規則311-3所規定者。

規則406.審判委員會,申訴程序
審判委員會之任命及其職務,除了其任命應與此等運動會之籌備委員會之需求一致之外,須與第三章,規則311-B相同。

規則407.賽前會議
此等錦標賽之前。參加之各國應召開參加國家之代表會議,以解決任何之懸案,此會議應由十瓶部會長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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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五章國際保齡球總會十瓶部之設施規格由十瓶部主席團認可

所有由國際保齡球總會舉辦或認可之比賽,必須使用遵守十瓶部設施規格之球道及球瓶。而該規格為十瓶部主席團所認可者。此等涉及或球瓶之認可,係根據慎重試驗以及長期保齡球活動之測試。保齡球活動之測試由十瓶部之會員協會主持,證明設施及球瓶遵守規格之基本需求而不改變得分之水準,或在其他方面也不改變比賽之概念。十瓶部對於未來之球瓶及設施之考量,須根據繼續不斷之試驗以及由十瓶部執行委員會所指定之會員協會所進行之測試為準。任一協會如欲推薦設施以供考量時,必須提出有關測試之程序,範圍,詳細結果之記錄料或十瓶部可能要求之任何資料。十瓶部亦有權將此等球瓶,設施或材料,委由另一協會進行做進一步測試,以決定認可與否。

正規球道之規格

結構:
正規之保齡球道,包括平直之球道溝,護板以及助走道必須以木材或其他被認可之材料建造之。雖然如此,球瓶台之邊緣,尾部薄板,護板,平直球道溝及球道溝膜板型可使用纖維或其他人工合成材料加強助走道。依照本章條款規定使用其他材料建造之。

助走道:
由犯規線往回測量,但犯規線不包括在內,其長度不得少於15呎之無阻礙且平坦之範圍為助走道。其表面可有1/4吋之凹陷或凹縫之誤差容許。

犯規線:
犯規線之寬度不得少於3/4也不得大於一吋,且必須既清楚又明確地標記或嵌在球道上。犯規線從某一球道延伸到相鄰之界牆或界柱,在選手能到之範圍內。

犯規檢測裝置:
每一合格之保齡球場地,必須使用犯規檢測裝置或備有犯規裁判員,其站立與犯規線成一直線。或越過犯規線緊立,以便無阻礙地監視犯規線。

長度:
正規球道之總長度為62呎10又3/16吋,由犯規線起算到後座部(不包括尾部薄板),其誤差容許量為1/2吋從犯規線到第一號球瓶位置中心點必須為60呎,但可有1/2吋之誤差。從第1號球瓶位置中心點到後座部必須為34又3/16吋。(不包括尾部薄板)

寬度:
球道寬度不得少於41吋,也不得寬於42吋。球道加上兩邊球道溝之寬度不得少於60吋,也不得寬於60又1/4吋。例:球道寬度為42吋時,球道溝寬度不得少於9吋,但也不得寬於9又1/8吋。

表面:
自犯規線到尾部薄板間之球道表面不得有任何凹陷,凹縫或超越40/1,000吋之凸起點。除此,亦不得超過40/1,000吋之橫方向之傾斜。在總長度42吋之球瓶台其前後傾斜不得多於0.187(3/16)吋。

球瓶台:
球瓶台應全部硬木或其他被認可之材料所建造。 纖維條木之厚度不得超過1/4吋,其寬度不得少於1又1/2吋,裝設此纖維條木時,可裝於球瓶台之最接近球道溝之側面,並應自第一號球瓶相對之點延伸到後座部,此纖維條木必須垂直裝設,以便顯露纖維於球瓶台表面上,其寬度部超出1/4吋。球瓶台之邊緣必須磨成圓形,其半徑小於5/32吋,因重新磨球道致使5/32吋之半徑消失時,應予修復。

尾部薄板:
厚度不超過2寸之薄板,可裝在球道之末端。自7.8.9及10.號球瓶中心位置起算包括薄板,無論如何都沒有大於5吋之平坦表面可使用。

球道溝:
球道溝設置在球道之兩側,應自犯規線與球道平行延伸到後座部。寬度:球到寬度不得少於9吋,也不得寬於9又1/2吋。球道溝連同球道之寬度不得少於60吋也不得多於60又1/4吋。

深度:
自第一號球瓶之位置前面15吋以內之點,或相對之點球道溝必須具有長方形之尾部。球道溝長方形部分必須漸次傾斜,並牢固裝置直到後座部。其最狹窄點應少於3又1/2吋,其最低點,自球道表面算起不得多於3又3/4吋。球道溝部分形狀應為凹形,應由木材或人工合成材料建造。球道溝之建造時,其中心點深度不得少於1又7/8吋。

模板:
模板之狹長條板在第一號球瓶相對之點或第一號球瓶前面15吋以內之點,其高度不超過7/8吋,寬度3/4吋。並逐漸增高,在第7號及第10號球瓶之相對點,其高為1又1/2吋,寬度為3/4吋,應安全地固定球道溝較低之
每一角落。

球瓶位置:
球瓶必須排置於球瓶位置上,此位置應該明確又清楚地標記(貼印或印刷)或嵌於球道上。其直徑為21/4吋,各點之間距離由中心點至中心點,為12吋。球瓶及其位置之名稱如下。
7  8  9  10
   4  5   6
     2  3
       1
自第7.8.9.及10號球瓶之中心到後座部(不包括尾部薄板)之距離必須為3吋。自第7及10球瓶中心到球瓶台之相近側邊之距離不得少於2又1/20或大於3吋。自球瓶角落中心點至球道邊緣加上相鄰球道溝之寬度而到木質隔板之距離應不少於12或大於12又1/8吋。自第一號球瓶位置點中心至兩邊之木質隔板面,均不得少於30吋。自第一號球瓶位置點中心至最後一排球瓶位置中心點之連接線之距離應為31又3/16吋,而到後座部之距離(不包括尾部薄板)應為34又3/16吋。

撿瓶裝置:
使用撿瓶裝置之場地應每年檢查裝置。如有不符合之處,應予修護不得逕行認可。

護板:
護板或是側面隔板,自球道起之高度計,不得低於17或高於24吋,自第一號球瓶位置相對之點或其前方15吋以內之點延伸至後面之後座墊。護板之設置應與球道平行。兩側之護板,其木質隔板間之距離不得少於60或大於60又1/4吋。

纖維板:
護板可以使用一層硫黃硬化處理之纖維遮板蔽,其厚度不得超過3/16吋。

後座部:
在未設有自動撿瓶裝置之球道上,由後座底部到球道表面之間距離,不得少於10吋,自後座轉送墊之表面到球道不得少於9又1/2吋。自球道後端邊緣至後座撞墊之表面(包括尾部薄板之寬度計算)後座部不得少於30吋。自動撿瓶裝置之後座部分範圍之規格,則於每一種撿瓶裝置獲得認可時明白陳述。

撞墊:
撞墊必須在任何情況下均以暗色材料遮蓋,並建造成能防止球瓶反彈至球道上。

標記或圖案:
與下列規格一致時,准許在球道上及助走道上作標記或圖案。在球道上,超過犯規線12至16呎之位置,可蓋印或嵌入最多七個之標的(Target)。每一個標的必須相同。可由一個或多個釘形、箭形、菱形,三角形,長方形等之圖案所組成每一標第所覆蓋之全部表面,寬不得大於1-1/4吋,長不得大於6吋,每一標的必須互相等距離,並使用相同圖案。在球道上超過犯規線6至8呎並且平行之位置,可嵌入或蓋印最多十個之指標(Guide)。每一指標須為相同之圓形形狀,其直徑不得超過3/4吋。在助走道上最多可蓋印或嵌入最多七個指標。其位置各為:2至6吋,9至10吋,11至12吋以及14至15吋之處。每一系列之指標應與犯規線平行,而每一指標應相同為圓形形狀,其直徑不得超過3/4吋。嵌入之標記或圖案應為木材,纖維或塑膠,並應與球道,助走道之表面等高及等水平。標記如用蓋印時,應蓋在未著色之木料上,然後刷以漆或相似透明材料,(通常使用於磨球道)。於任一場地,所有此類之裝設,其圖案及尺寸必須相同,至少在本身之一對球道上應相同。

保齡球瓶之規格

材料:
球瓶應由完好,堅硬之楓木所製成始被認可。如球瓶適合所定規格,每一球瓶可由整塊木材或二片或更多片之薄板所製成。所有薄板應與球瓶之垂直軸平行。新球瓶或再製球瓶,假如其製造與十瓶部所制訂之規格一致,新或舊木材都被允許作為材料。

重量:
每一塑膠表面之球瓶,其重量不得輕於3磅6盎斯(1531公克),並不得重於3磅10盎斯(1645公克)一套球瓶其條件外觀必須相同,諸如結構,材料,塗飾之標記以及頸部標記但合理之磨損處則除外。

平衡:
任一球瓶之重心點應由球瓶底部量起,不得高於5-60/64吋或低於5-40/64吋。

水分含量:
所有球瓶之水分含量不得在百分之六(6%)以下或百分之十二(12%)以上。用薄板製作之球瓶,在黏附薄板時,每一片之水分含量不得改變百分之二(2%)以上。

塗飾:
整塊或薄板製之球瓶應以一般使用之木材用塗料塗飾,其外層表面應為透明(明晰)或用白色顏料。頸部之標記,或識別用之符號或廠牌名則為例外。塗料層之厚度為千分之四(0.004)之一般木材用塗料為佳。

圖案及尺寸:
每一球瓶之高度應為15吋,其誤差量容許為2/64吋,高低兩者都同。所有球瓶都必須裝有被認可之塑膠製底部附件或有塑膠或纖維嵌入物於底部。其最小外徑不得少於2英吋。

保齡球之規格

材料:
正規之保齡球應使用非金屬成份之原料製造,並在重量,尺寸及平衡方面與下列規格一致。

重量及尺寸:
保齡球之圓周長度不得長於27吋,其重量不得重於16磅。任一保齡球之直徑應相同不變。保齡球之表面不可有明確形狀之凹陷或凹縫。但為握球用之手指洞或凹洞,識別用之文字或號碼,或因磨損而引起之缺損即為例外。
1. 以握球為目的之手指洞或凹洞不得超過五個。
2. 以平衡為目的之洞為一個。
3. 手指(中指、無名指)或是拇指之通風洞(Vent hole),其直徑不超過1/4吋。
4. 一個以檢查為目的之測試洞(Mill hole)其直徑不得超過5/8吋,深度不得超過1/8吋。

平衡:
保齡球之製造或鑽洞,應做到能使保齡球之六個正面有正確之平衡。在保齡球之平衡上,可容許下列誤差:

1.十磅或更重之球
a.球之頂部(中指,無名指洞之面)及底部堅硬而與中指,無名指洞相對之間,誤差不及3盎斯。
b.中指,無名指洞與左右兩面之間,與前、後兩面之間不多於一盎斯誤差。

2.十磅以下之球
a.球之頂部及底部之間,誤差不大於3/4盎斯。
b.中指,無名指洞與左、右兩面之間,與前後兩面之間,其誤差不大於3/4盎斯。

可移動之裝設品,不得允許附著於正規保齡球上。但可以改變手指跨幅或中指,無名指洞及拇指洞之尺寸裝設為例外,倘若該等裝設物係製成為在投球時可固定在其位置,並且除非破壞該物,否則不能自球上移開者始可嵌在球上。禁止將金屬或將任何與製造保齡球之原始材料不能匹配之物質注入保齡球。為了增加其重量,或使其失去平衡,成為不符合規格之任何改變保齡球之行為亦被禁止。此類球禁止在國際保齡球總會之任一比賽中使用之。為了重新鑽洞可將塞拴嵌入球內。同時,為了指引,觀察,識別為目的,可將圖案嵌入球上。但此等圖案必須與球之外表齊平等高。無論任一情形,此類嵌入物材料與製造該保齡球之原始材料,雖不能正確相
同,亦必須與之相似,並在其他方面遵守保齡球規格。在球之製造以及任何方式之球之改造兩者

硬度:
任一國際保齡球總會十瓶部比賽,保齡球之表面硬度在室內溫度之下不得低於72硬度計「D」。保齡球製造完成後使用化學物品,溶劑或其他方法擬改變保齡球之表面硬度之行為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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