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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呢?

【民法】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呢?

不管您同不同意,在離婚率高漲的今日,許多夫妻都會面臨可能會分離的難題,如果夫妻之間彼此真的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選擇分離恐怕是最後的結果了,我們建議夫妻能夠以協議離婚的方式收場要比上法院打官司更好,在協議離婚時牽涉到相當多法律上的權益,您必須特別注意。

        在法律上,兩願離婚的條件必須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場要有兩位證人作見證,以及夫妻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些都是法律要件,缺一不可。

        離婚協議書是法律文件,如何簽署是讓協議離婚的夫妻相當頭疼的事情,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裡至少該約定以下事項:

1.      當事人姓名

2.      表明兩願離婚的意思

3.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未擔任監護之一方會面交往方式

4.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與支付方式

5.      贍養費與支付方式

6.      離婚後財產分配與處理

7.      二人以上證人之姓名與簽名、身份資料、地址、電話

8.      管轄法院


    子女監護權歸屬是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最常遇到的問題,夫妻可以協議由一方任監護權,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皆可,請注意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是有探視權的,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詳加約定。

    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就必須約定扶養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是指從離婚開始,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用,扶養費用的約定,有約定一次支付全部撫養費用的,如果經濟情況不許可,也可以約定按月支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用,如果是約定按月支付扶養費用,建議您可以約定若有幾期未能按時支付費用,應一次將所有扶養費用全部支付,以保障子女與監護人的權利。

    許多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會在財產如何分配上引起爭執。兩願離婚的夫妻,總希望在離婚當時就將財產分配妥當,以免事後再有糾葛。但是照民法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以規範夫妻的財產關係,在夫妻離婚五年內,一方仍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為避免夫妻離婚後還為財產問題上法院打官司,我們建議您在離婚協議書中註明:「除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語,以免事後再生爭議。

    證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親自在場,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願,因此我們建議您必須找兩位成年人簽名,並詳細註明相關資料,日後如果就離婚合意有所爭執時,可以找證人證明當時的情形。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所做的約定,千萬草率不得,建議您先做法律專業諮詢,瞭解自身的權利義務後再與另一半協商,減少糾紛。

    最後必須要慎重提醒您,夫妻兩願離婚並不是在簽署完離婚協議書後就生效,還必須要夫妻兩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完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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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雖然是雙方的事情
但是真正的受害者而是小孩子
小孩子是無辜的不要將父母不愉快的事情
加註在小孩子的身上
會對小孩子以後的成長有極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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