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選舉.罷免的權利....把權利還給人民是正確的事....但是最主要的事並沒有解決....
那就是制度不更改難道每次政客官員貪污.不法..人民每次都要上街頭罷免嗎....?
對於司法的獨立和對法律保障違法人以無罪推論法則是否要有修改和角度不同....
例如:甘涉企圖造成司法不公加重期刑..而接受關說.指示或防害司法公正之司法人員得終身免職並加重判刑...
在法律訴訟方面以有罪推論....因為沒罪的人一定會有沒有犯罪的證明....要訴訟的人肯定有相當證據及資料
既然當事人沒犯罪.一定可以證明證據及資料不實.....或是證據資料的始末原因......
如此司法才能真正獨立...判決公正人民才能信任司法...不再讓犯罪行為人有走後門的管道...人民也不必上街
頭抗議..至於政治人物的道德有偏差...人民會用選票證明....
如果人民的選罷法被剝奪也沒關係...那就把反對人民有選罷法的或不表態人民有選罷法的政客名單公佈出來....
在下一次選舉時讓他們全軍覆沒...讓他們知道他們的權利是人民託付.不是任他操弄....
還有在人民的切身議題上或有關法案推動上所有政治人物表決同意或反對的名單及反對的原因和建議....
總不能因反對而反對吧..?也應該有相當的反對意見及解決方法才是...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