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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分享》優質網路社會基本法之推動

《資訊分享》優質網路社會基本法之推動

優質網路社會基本法之推動

確保資通訊產業發展之預算比例,規範網路建設、頻譜開放、應用服務、資訊安全與保護隱私等法制問題。

行政院於四月份所召開之第26次科技顧問會議中對加速我國邁向一無間隙(Ubiquitous)的環境,初步決定參考日、韓政府之作法,研議制訂我國之「優質網路社會基本法」,以達到確保政府推動資通訊產業發展之預算比例,規範網路建設、頻譜開放、應用服務、資訊安全與保護隱私等法制問題,以期讓我國邁向優質網路社會。

觀諸世界各國為因應資訊社會的加速來臨,多推出相關之推動政策,以力求促進全民於生活各層面能夠近用資通訊網路,享受無所不在之網路服務,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的競爭力。凡此資訊化之推動,無論是基礎建設或是服務應用層面,均涉及相關事務之法律規範,而需進行適度的調整以配合需要。

除了修改或製訂相關法律規範以因應資訊社會的發展外,也有在法律體系中制定原則性或綱領性的立法模式,將對於資訊社會或推動資通訊技術之政策明訂於法律當中,作為未來施行之依據,以展現政府對於此一事務之願景及目標。參照日、韓兩國的作法,均是以基本法為基礎,並帶動相關法規的修正。韓國政府為推動國家資訊化之發展,早於1995年制訂「推動資訊化基本法」,以此制訂韓國之資訊化政策及施政計畫,並於政府組織及財政方面予以配合支援。

而日本為達到資通訊科技的高度發展,亦於1994年便已開始整合資訊化及資通訊政策,並於2000年通過「高度情報通信網路社會形成基本法(簡稱IT基本法)」,成立專責機關負責資訊科技政策的擬定與執行。IT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日本執行資訊科技政策的法源依據,並明確政府執行執行資訊科技政策的方向及工作內容,另外,IT基本法也是其推動資通訊網路社會之戰略本部的法源依據。

就我國現行法制規範架構而言,雖然在法制規範的各個層面上已有相關的法規予以規範,但各相關法規間缺乏連結機制與政策上的統合性,若欲強化不同領域對於資通訊事務之政策統合及監督機制,勢必於行政組織及行政作用法制上必須加以強化。

為協助我國邁入成熟之資訊化社會與健全資通訊相關產業之發展,實有制訂對於資訊社會發展之原則性規範。此外,優質網路社會之建構,亦非僅限於資通訊產業之健全發展,還須兼顧數位落差、弱勢族群保護與資訊倫理等社會發展議題。凡此均應在法律規範上有明確之制度設計,較易於獲得朝野共識及國會支持。

就我國目前在資通訊相關法制的規範架構,所面臨到的不僅為單一的法律規範問題,往往是整體資訊社會間涉及不同產業,須由不同之部會主管機關加以溝通協調的結構性問題。

以資訊化社會之基礎建設而言:為建構一無間隙的資通訊網路,必須考量到行動基地臺之設置、網際網路的互連、第三代行動電話(3G)與無線區域網路之間係互補或是排擠等問題。另方面,在資訊社會的相關服務運用方面,例如:數位無線電視的推動,由類比轉成數位應有完善之配套規範;個人隱私如何在無所不在的資訊網路及應用服務中加強保障等。這些不同的議題可能散見於不同的法令規章中,同時亦存在著不同的主管機關。除此之外,為因應數位科技匯流與獨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成立之必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亦已於今年3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並積極進行內部組織之調整規劃及相關政策瞭解。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規定,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應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而有關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則由NCC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如何釐清NCC與行政院所屬機關有關通訊傳播事項之權責,並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實有於法律中明訂建立該機制之必要性存在。

基於上述所言,我國似可考慮參考日本、韓國之立法模式,研擬制訂「優質網路社會基本法」。透過具框架性質之基本法,除宣示我國推動及因應資訊社會的願景外,亦可強化現行資訊社會之政策及執行的統合機制,以健全我國優質網路與資訊化社會之發展。

作者:  顧振豪/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法律研究員

[ 本帖最後由 蔡逸竹 於 2006-9-11 23: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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