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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山、出山地管制區 申請流程 - 台灣登山

入山、出山地管制區 申請流程 - 台灣登山

法令依據
(一)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

申請事由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
1.本國人申請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許可:

(1)學校教職員、學生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因學術研究需要者。
(2)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因業務需要者。
(3)人民團體或人民因辦理救濟、文化、傳教、醫療、衛生等事務者。
(4)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工礦、農林、運輸業者之員工,其業務或工作係在山地經常管制區內者。
(5)機關、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或人民因組隊(三人以上)登山健行者(攀登三千公尺以上之高山者須領有嚮導證之嚮導隨行)。
(6)人民入山探訪親友或參加婚喪喜慶,經查證屬實者。
(7)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查證屬實者。

2.外國人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許可:
(1)各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在華享有外交待遇機構之人員及其眷屬。
(2)政府聘雇之技術人員或邀請來臺參觀、訪問之人員及其眷屬。
(3)入出傳教之傳教士。
(4)巡迴醫療及辦理衛生工作之醫師或醫務人員。
(5)辦理慈善事業之人員。
(6)因學術研究參觀訪問之教師或人員。
(7)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有必要入山之人員。
(8)前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開放路線登山健行之人員。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
中外人民合於申請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事由及從事觀光旅遊或其他正當娛樂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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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
1、本國人:
由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出具載有入山人數、事由、前往地區、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集體申請者另附申請名冊一式三份(攀登三千公尺以上高山者另附計畫書及路線圖)連同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以前列第六款及第七款事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

2、外國人:
填具外國人入山申請書連同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或我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及主管機關出具合於入山之證明文件(隨同本國人以同一事由入山者,比照國人申請入山許可證)。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
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集體申請者另附申請名冊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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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單位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
內政部警政署或轄有山地管制區之縣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
內政部警政署或轄有山地管制區之縣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入出檢查哨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或經警政署指定之處所。

免申請規定
(一)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1. 具有原住民身分(含因故遷居其他地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入出。
   2. 平地人民戶籍設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入出設籍之山地管制區。
   3. 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或廠場位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入出工作之山地管制區。
   4. 因公務需要入出山地管制區者,得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或服務證明經查驗後入出。
   5. 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山地管制區,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6. 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得憑選務機關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名冊連同國民身分證,經查驗後入出其選舉區所在之山地管制區
   7. 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而有入出山地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二)合於前項第三款規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檢附相關土地有權狀、土地承組契約、營業執照及全體耕(工)作人員名冊向該管警察局或分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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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須知
(一)本項發證作業,隨到隨辦,立即發證。
(二)中外人民申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每次以一縣山地鄉為原則,經審核認屬必要者,始准許跨越一縣以上。其入山許可期限,按實際需要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期滿如仍有繼續停留必要者,應於期滿前重新依規定辦理申請 。
(三)中外人民申請進入山地特定管制區者,每次得申請一個以上之山地特定管制區,每個山地特定管制區入山許可期限,按實際需要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申請二個以上山地特定管制者,其入山期限得遞加之。
(四)人民申請各種入山許可證,未滿十四歲兒童免收費,滿十四歲以上者每人收取入山手續作業費(每個山地鄉)新臺幣壹拾元。
(五)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處辦:

   1.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入山許可而擅自進入山地管制區者。
   2. 入山許可證期滿仍不出山者。
   3. 入山許可證之申請事由或區域與實際不符者。
   4. 不遵守左列事項者:

    * 軍事設施週圍禁止攝影、測繪。
    * 未經許可不得攜帶武器、刀械、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
    * 不得有妨害山地善良風俗之行為。
    * 不得有妨害山地社會安寧秩序之行為。
    * 不得有損害山地人民利益或破壞自然生態之行為。
    * 社會、文化、宗教、慈善團體在山地管制區內發放救濟品,應會同當地行政或警察機關辦理。
    * 各型車輛、機械入山,對山地道路、橋樑、電訊或其他公共設施,應注意維護不得損壞。
    * 未經主管單位許可不得任意搭建草、工寮及挖掘山洞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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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經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劃定公告為山地管制之山地鄉
(一)臺北縣:烏來鄉。
(二)桃園縣:復興鄉。
(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
(四)苗栗縣:泰安鄉。
(五)臺中縣:和平鄉。
(六)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
(七)嘉義縣:阿里山鄉。
(八)高雄縣:桃源鄉、三民鄉、茂林鄉。
(九)屏東縣:牡丹鄉、獅子鄉、來義鄉、霧臺鄉、三地門鄉、瑪家鄉、泰武鄉、 春日鄉。
(十)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十一)花蓮縣:卓溪鄉、萬榮鄉、秀林鄉。
(十二)臺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海端鄉。

入山許可證核發單位一覽表請參考: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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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本國人士入山許可證
承辦單位:警察局保安民防課
申請手續:由申請人填具入山申請書一份、名冊一式三份。
繳驗證件:

   1. 附繳有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有案團體等單位發給入山申請之證明文件。
   2. 華僑回國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由主管僑務機關出具證明。
   3. 申請進入山地管理區探親訪友者應併入山申請書由原住地派出所證明後向入山申請處申請。
   4. 未滿十四歲兒童免收費,滿十四歲以上者,每人收取入山手續作業費十元。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注意事項: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辦理。

如何申請外國人士入山許可證
承辦單位: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書一份。
繳驗證件:

   1. 繳驗護照、簽證或外僑居留證。
   2. 檢附入山事由證明文件。
   3. 繳交工本費新台幣十元正。
   4.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現況一覽表,可參考 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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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倒是來看看喔..

是不是如樓主所言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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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分享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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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分享
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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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真是不錯的好東西 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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