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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道歉啟事-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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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志光教育集團所屬金榜函授科技公司著作權道歉啟事及悔過書

本人李亮智,在此以最真誠悔過的心,來表達對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榜數位分公司最深的歉意及悔意,本人保證日後絕不再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謹此特予以聲明, 懇求檢察官及相關受侵權人、志光代表人以及法務林OO先生及其主管長官,能給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二、報名、上課
我在2014八月份於世貿的展覽中以新台幣32000元買了一套志光金榜函授一般行政三等考試的DVD,在研讀的過程中一時貪圖方便為了在外出路上隨時複習,以側錄的方式將所有光碟錄成錄影檔於手機上觀看。2015年為了負擔兩個女兒的生活費以及想要辭掉工作全職衝刺考試的情形下鑄下大錯,於該年十二月份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新台幣17000元將我的正版光碟連同所有複習用側錄檔賣出。
三、事後處置
我徹底了解我的行為是非常嚴重的錯誤,並且侵犯了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金榜函授課程的著作權利,無論有任何理由,都不足以合理化我個人的錯誤行為。我相當懊悔,內心感到極度不安和難過,承認自己犯下的大錯,懇求志光集團及法務大人給我自新的機會。
希望藉由我這個案例與教訓,告訴大眾對著作權的認識與重視,並遵守相關法規,著作權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維護著作權使其不要受到侵害
經此案,必須讓大家知道法律並非是「不知者無罪」,無論任何重製智慧財產權的原因均不能被接受,任何非著作權人同意的分享均構成構成侵權行為,已違反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散布權之侵害及散布盜版品之刑責)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不問是否為有償,只要有散播之動作,就符合上述犯罪事項。

並且,須付擔民事以及刑事責任,因違反著作權法91-1條為公訴罪,縱使雙方事後有達成合解,刑事上仍需負責,甚至被判刑。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行為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高的,除了每天都要接受精神上折磨不斷反省自己所犯下的過錯外,同時也要面對法律上刑期,以及支付受侵害人要求的金錢上的賠償,所以每分每秒寢食難安,真的帶來生活上很大的壓力及負擔,頓時人生失去生活的方向,也讓我的太太及小孩為我擔心。

目前我的工作仍在育嬰留職停薪中沒有正常收入,家中生計只靠妻子上班及領政府的育兒津貼過日子,兩個女兒一個尚未滿兩歲一個剛出生,我是一邊準備考試一邊充當奶爸的身分,所以生活的非常拮据。我非常盼望且有誠意希望能取得受侵權人及志光教育集團的原諒及和解。在這懇請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法務人員以及主管經理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不予追究,讓我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榜函授課程

立悔過書人:李亮智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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