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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傳播邪教法不容

傳播邪教法不容

  據央視報道,日前,廣西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洗某、黃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案壹審進行公開宣判,判處3名被告人1年至2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個時期以來,法輪功等邪教在境內活動雖受到壓制,但仍屢禁不止。壹些法輪功癡迷人員在境外法輪功總部的煽動下,熱衷於偷偷張貼法輪功“牛皮癬”小廣告,散發法輪功反宣品,鼓動“三退”和制發印有法輪功反宣內容的“真相幣”,企圖攪亂人們的思想,影響社會安定大局。發生在廣西賀州的法輪功人員違法印發張貼法輪功宣傳品案件就是比較典型的案例。
  事實上,這些違法活動壹直在法律禁止之列。我國是壹個法治國家,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300條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進行了修正,提高了對邪教打擊懲處的法定最高刑,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由原先最高法定刑是15年,到現在可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對邪教活動的嚴懲。對於“情節較輕的”的邪教犯罪,增加了“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定,這就實現了對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回頂的無縫連接,確保了邪教活動無處藏。刑九的實施,標誌著中國政府防範處理邪教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同時也彰顯了中國政府打擊邪教,維護社會穩定的堅強決心。
  邪教是社會的毒瘤,世界各國對邪教的打擊都毫不手軟。法國是世界範圍內第壹個頒布反邪教法律的國家,2001年6月,法國頒布《阿布-比爾卡法》,允許司法部門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允許邪教受害者的家屬或社會團體對邪教提出起訴,尤其是對教主給邪教成員造成的心理和精神傷害提出起訴,將邪教治理納入法治化軌道。2016年2月14日,以色列內閣立法委員會通過了該國首部反邪教法案立法提案,規定對於邪教組織頭目可以判處十年監禁。此外,美國對大衛教、人民聖殿教的打擊和日本隊奧姆真理教的打擊也都毫不心慈手軟。

  但邪教問題偏偏與政治問題攪在壹起,往往是在壹個國家已經認定的邪教組織,到了另外壹個國家卻受到不當的庇護,法輪功、全能神的教主逃到了大洋彼岸,得以茍延殘喘,就是西方反華勢力希望這些人能為自己所用,成為影響中國社會穩定的壹枚棋子,這就有點居心叵測了,也給對邪教的治理人為地增加了壹塊絆腳石。盡管如此,我國政府依法治理邪教的決心不會變。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傳播邪教國法不容,伸手必被懲,邪教活動是到了該收手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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