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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離婚

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離婚

黃姓女子經營音樂教室負債,夫妻因此分居,破裂的婚姻造成兩名就讀小學的子女罹患憂鬱症
,黃姓女子訴請離婚,認為唯有離婚才能使孩子免於壓力,但她的丈夫主張孩子在治療中,非離婚時
機,台南高分院法官駁回離婚請求。

夫妻要離婚,如果雙方能夠協議,就先用協議的方式來進行;然而,若是協議不成時,就只能對簿公
堂,走上法院。

若要請求法院來判決離婚,按照我國民法第1057條第一項的規定,他方得請求離婚,必須要夫妻
之一方有下列的事由:重婚者、與人通姦者、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
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
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有不治之惡疾者、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生死不明
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上面幾種是列舉的規定。那如果沒有此些情形,是不是就不能夠離婚?按照同條第二項的規定,若是
有其他重大的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時,也是可以請求裁判離婚,但是必須要沒有責任的一方才可提
出。

按照該條規定來看,我國的裁判離婚事由,所採取的是有責主義,也就是只准許沒有責任的一方提請
裁判離婚,有責的一方不得提起。

新聞中,訴請裁判離婚的黃姓女子,經法官作調查判斷後,認為會造成夫妻無法共同維持生活的原因
,她要負的責任較重,基於有責的一方不能請求的規定,訴請離婚無理由,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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