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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放火整地、燒廢棄物,應提前申請許可

放火整地、燒廢棄物,應提前申請許可

秋冬之際天乾物燥,很容易發生山林、雜草火警,民眾應提高警覺,消防單位指出,目前正值
山林火警的旺季,春節期間燃放鞭炮要待餘燼熄滅,元宵節起客家掃墓,上山最好帶水袋;平日如需
引火整地,則應提前聲請。

為了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遂制定消防法來規範。
 
以往常常看到路邊空地有人在焚燒廢棄物,或是鄉下地方在收割後燒雜草整地等,這些情形除了會降
低空氣品質、影響行車視線以外,一個不小心,火勢蔓延開來,也將會嚴重危害到民眾的生命財產安
全。

有鑑於此,消防法第14條規定,如欲在山林、田野引火燃燒;或使用炸藥爆破施工;或是施放煙火
等,應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許可。此外,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並規定,山林、田野引
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而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是在森林區域、森林保
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該要在五日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
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
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同時,引火的時間也被限定在上
午六時後下午六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之情事者,依照消防法第41條規定,將可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
鍰。若產生公共危險,尚會觸犯到刑法上的相關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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