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探討
父親於87年2月13日往生 與本人為同位繼承人 用避稅為由 19日
要我去醫院申請 父親的死亡證明 且要虛報死亡之日 為17日
同位繼承人又以 本人有些許債務 恐因此而將遺產 被債權人假扣押
為由 要求本人先行拋棄繼承 但本人的繼份 還是會保留而有之 而
他們於四月十三日 向法院申請本人 拋棄繼承
96年因有某些細故 本人按鈴聲告他們 偽造文書 詐欺 共謀侵占
97年本人申請 進度查詢 但在查詢名目 只寫偽造文書一案 而地檢
也是 只用偽造文書一項 為不起訴處分
故而申請再議 雖然高檢 也駁回再議 但在於處分書上 未段文中言明
至於聲請人於97年5月23日 原檢察官訊問時雖陳稱 問 告訴何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共謀侵占 然 關於被告三人如何詐欺及共謀侵占之犯罪
事實 並未敘明 此部分復未經原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自非本件再議審酌
範圍
爾后本人於今年 再次按鈴申告其偽造文書 而本人亦以自首身份聲告 然
此次審理之檢察官 以追訴期十年已過為由 而為之不起訴處分 甚至於是
強悍的告知 不得再議
基於上述所言 本人是否可用此處分書 及高檢之處分書 再聲請查復案件時
用其為舉發詐欺 及侵占的新事證 且還依拋棄繼承之舊法 拋棄繼承需在得知
本人為繼承人時 須要在兩個月之內 申請拋棄繼承 可 他們於四月十三日
送件 但我父實為是在二月十三往生 那當年他們行文送件的時間 也已經
超過拋棄繼承之時效 所以本人實為無權拋棄 故 本人應立即回復己身為
繼承人之身份 來要求同位繼承人 將本人該有繼份 逐一的返還 讓本人
得以行使 本該有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