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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遺產稅的計算

遺產稅的計算

遺產稅的計算方式


一、遺產價值之計算:


1.房屋價值:以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可查閱房屋稅單上之課稅現值)
2.土地價值:以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可查閱地價稅單上之公告現值)
3.銀行存款:以存款餘額計算。
4.現金:以現金實際數計算。


二、免稅額及可扣除金額:


95
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不記入遺產總額金額,業經財政部9412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如下:


1.免稅額:779 萬  (***1200萬***)
2.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0
3.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
4.配偶扣除額:445
5.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45
6.父母扣除額:111
7.殘障特別扣除額:557
8.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45
9.喪葬費扣除額:111
***贈與每年220萬***


三、遺產淨額計算: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數)-免稅額(779萬元)-扣除額(如上述)


四、遺產稅之計算:


遺產稅速算公式表〈適用 95 1 1 以後發生之繼承〉
遺產稅=遺產淨額〈萬元〉*稅率 %-累進差額〈元〉
稅率表(95)

遺產淨額
(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
(元)

遺產淨額
(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
(元)

67以下

2 %

0

668~1113

20 %

731,500

67~167

4 %

13,400

1113~1670

26 %

1,399,300

167~334

7 %

63,500

1670~4453

33 %

2,568,300

334~501

11 %

197,100

4453~11132

41 %

6,130,700

501~668

15 %

397,500

11132以上

50 %

16,149,500

***單一稅率10%***


五、屬銀行貸款負債可主張扣除。
六、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遺產稅的去處及期限


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未繳遺產稅

在任何須繳付的遺產稅仍未繳付期間,除須繳付的稅款外,尚須
繳付該稅款產生的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
息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8% 計算。

超過期限未繳
遺產稅署可採取下列行動追討遺產稅:
(a) 在區域法院提起追討法律程序《遺產稅條例》第14(1) 條規定,
遺產稅署署長須在區域法院進行訴訟,追討遺產稅。第14(5) 條訂
明,在任何追討遺產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就有關
財產委任接管人及命令將該財產出售;及
(b) 就遺產稅對財產施加押記條例第18條規定,凡以任何未就遺囑
執行人的身分而轉移給他的財產 (例如獲贈的財產) 價值,在一份
遺產的遺產稅中,按比例計算出來的部分,須屬施加於該須徵收
遺產稅的財產的第一押記。任何批租土地財產,如有任何這樣的
押記,署長可就該押記發出通知,方法是在土地註冊處就該受影
響的財產登記一份提要。


如所有可行的追討行動已證實無效,無法討回的遺產稅款額便會作撇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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