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的計算方式
一、遺產價值之計算:
1.房屋價值:以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可查閱房屋稅單上之課稅現值)
2.土地價值:以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可查閱地價稅單上之公告現值)
3.銀行存款:以存款餘額計算。
4.現金:以現金實際數計算。
二、免稅額及可扣除金額:
9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不記入遺產總額金額,業經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如下:
1.免稅額:779 萬 (***1200萬***)
2.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0 萬
3.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 萬
4.配偶扣除額:445 萬
5.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45 萬
6.父母扣除額:111 萬
7.殘障特別扣除額:557 萬
8.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45 萬
9.喪葬費扣除額:111 萬
***贈與每年220萬***
三、遺產淨額計算: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數)-免稅額(779萬元)-扣除額(如上述)
四、遺產稅之計算:
遺產稅速算公式表〈適用 95 年 1 月 1 日 以後發生之繼承〉
遺產稅=遺產淨額〈萬元〉*稅率 %-累進差額〈元〉
※稅率表(95年)
遺產淨額
(萬元)
| 稅率
% | 累進差額
(元)
| 遺產淨額
(萬元)
| 稅率
% | 累進差額
(元)
|
67以下
| 2 % | 0 | 668~1113 | 20 % | 731,500 |
67~167 | 4 % | 13,400 | 1113~1670 | 26 % | 1,399,300 |
167~334 | 7 % | 63,500 | 1670~4453 | 33 % | 2,568,300 |
334~501 | 11 % | 197,100 | 4453~11132 | 41 % | 6,130,700 |
501~668 | 15 % | 397,500 | 11132以上
| 50 % | 16,149,500 |
***單一稅率10%***
五、屬銀行貸款負債可主張扣除。
六、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遺產稅的去處及期限
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未繳遺產稅
在任何須繳付的遺產稅仍未繳付期間,除須繳付的稅款外,尚須
繳付該稅款產生的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
息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8% 計算。
超過期限未繳
遺產稅署可採取下列行動追討遺產稅:
(a) 在區域法院提起追討法律程序《遺產稅條例》第14(1) 條規定,
遺產稅署署長須在區域法院進行訴訟,追討遺產稅。第14(5) 條訂
明,在任何追討遺產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就有關
財產委任接管人及命令將該財產出售;及
(b) 就遺產稅對財產施加押記條例第18條規定,凡以任何未就遺囑
執行人的身分而轉移給他的財產 (例如獲贈的財產) 價值,在一份
遺產的遺產稅中,按比例計算出來的部分,須屬施加於該須徵收
遺產稅的財產的第一押記。任何批租土地財產,如有任何這樣的
押記,署長可就該押記發出通知,方法是在土地註冊處就該受影
響的財產登記一份提要。
如所有可行的追討行動已證實無效,無法討回的遺產稅款額便會作撇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