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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聚眾鬥毆在場助勢都有罪

聚眾鬥毆在場助勢都有罪

阿正是一個大學生,這一天,學校剛考完期中考,於是找來一群同學到KTV唱歌,輕鬆一下。幾個人到KTV盡情的高聲歡唱,吃吃喝喝。也許是飲料喝多了,包廂內又沒有廁所,所以阿正到包廂外面上廁所。

當阿正到廁所以後,看見一群染了頭髮的高職生,躲在廁所裡抽菸,滿口髒話,阿正心裡十分害怕,也只好硬著頭皮,心想:「上完廁所,趕快離開就好了。」,不巧,在急於離開時撞到了其中一個人,該名高職生仗著人多,硬將阿正撞人視一挑釁行為,有二、三人便出手毆打阿正,其他人則圍著阿正防其逃開求救,不久,KTV 服務生發現後報警,一群人立刻一哄而散,此時阿正早已重傷倒地。

後來,警方循線逮捕這群少年,他們卻說:「我又沒打他,只是在旁邊吶喊而已,這樣也犯法嗎?」

請問:出手傷人的少年犯法嗎?在一旁加油的人也有罪嗎?

法律小教室
在報紙的社會新聞版常常會看見青少年或喝醉酒的人,只是互看對方不順眼,或男女朋友間為了爭風吃醋,竟然各自吆喝朋友打起群架的事件。追究原因,不過是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大動手腳,身體受傷不說,甚至留下了前科紀錄。

案例中,下手毆打阿正的人,雖然明知出手毆打阿正將造成阿正受傷,仍然無視於後果,決意下手傷害阿正,導致阿正受重傷,這樣的行為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重傷罪」的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當警察循線查獲這些打人的少年後,他們卻聲稱自己沒有出手打人,僅僅是在旁邊加油而已。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因此,雖然在一旁沒有下手實施任何傷害阿正的行為,但是立法者考慮打群架時,由於場面混亂,無法抓出真正下手實施傷害的人,這時候,無法達到刑事政策防衛的目的;所以特別規定,凡在現場加油助勢的人,雖然沒有下手實施傷害的行為,然而鬥毆現場有人重傷或是死亡者,仍然有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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