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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來歷不明的東西收不得—簡介贓物罪

來歷不明的東西收不得—簡介贓物罪

阿傑走在校園外發現一台腳踏車未上鎖,四處環顧無人注意後,便快速的將它騎走。
小志看見阿傑騎來一輛腳踏車,不禁羨慕的說:「是十段變速的呢!」
「喜歡嗎?讓你騎一下。」阿傑說。
小志高興得跳了起來,接著騎上腳踏車,揚長而去。

小志越騎越喜歡這輛腳踏車,雖然捨不得還給阿傑,但是已經騎了好一會兒,小志不得不回頭找阿傑。
阿傑站在路邊,一臉茫然。小志問:「怎麼了?」
阿傑說:「昨晚,爸爸、媽媽又吵架了。」
小志說:「你心情不好,我陪你去打電玩,解解悶。」
阿傑聽到小志願意陪他去打電玩,心裡一高興就說:「我有三輛腳踏車,這一輛就送給你吧!」
「真的嗎?」小志有點受寵若驚,接著問,「你怎麼會有這麼多部腳踏車呢?」
阿傑不作聲,但是表情怪怪的。

小志直覺腳踏車的來歷一定有問題。不過,實在很喜歡它,最後還是收下這件禮物。
一個星期以後,導師把小志叫到辦公室。
老師問小志:「你的腳踏車是爸爸、媽媽買給你的嗎?」
小志搖搖頭。
老師又問:「那麼是誰送的?」
小志支吾了老半天。
老師嚴肅的告訴小志:「別班同學說你偷了他的車,我也看過那輛腳踏車,上面確實有記號。」
這時候,小志不得不提出澄清:「我沒有偷車,腳踏車是阿傑送的。」

法律小教室
小志沒有偷車,當然不會成立竊盜罪。不過,刑法為了保障財產權,另外規定了「贓物罪」。
所謂「贓物」,泛指別人因為觸犯「侵害財產權」的罪,而得到的東西。除了竊盜罪,只要是別人觸犯侵占罪、強盜罪、詐欺罪等罪,所取得的東西,都是贓物。

案例中,阿傑偷了別人的腳踏車,就是觸犯了「竊盜罪」,被偷的自行車就是贓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處罰的贓物罪有四種,分別為:收受、搬運、寄藏和故買贓物罪。
一、「搬運」:指搬移運送,將贓物搬離原來的地方。
二、「寄藏」:指受託寄存贓物,並且將贓物藏匿起來。
三、「故買」:是指明知道是贓物,還以「有對價」的方式取得贓物。
四、「收受」:指以上三種情形以外,「無對價」取得或持有。例如接受贈與。

案例中,阿傑將贓車免費送給小志,小志也知道車子的來歷不明,所以,小志觸犯了「收受贓物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搬運、寄藏或者故買贓物罪,任何一種罪的法定刑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想一想,來歷不明的東西,可以隨便收下嗎?
想一想,做錯事以後,是不是應該用誠實的態度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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