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中傷他人 觸犯公然侮辱罪
小飛跟小宏本來是很好的同學,卻因為打電動分寶物的事情吵了起來,而且越演越烈。小飛經常藉著跟班上同學談天的機會,挑撥同學跟小宏的關係,小宏因此非常生氣。但是不善言語的他,也只能忍氣吞聲默默承受這一切。
這一天,小宏突然想到一個好方法:「網路上可以虛擬身分,小飛有個個人網站,我可以假裝其他人,在網路上散播小飛的壞話。」於是他跑到網咖,連上小飛的個人網站,利用公開的留言版,張貼關於小飛的謠言:「你書讀得好又怎樣?打到寶物竟然私吞,EQ這麼低,只會中傷人。」又說小飛是小人、偽君子……使小飛網站的網友都知道了。小宏還寄發這些故事和謾罵的文字給同班甚至同校的同學。
請問:小宏必須為自己這些衝動的行為,負起法律責任嗎?
法律小教室
現今的科技非常發達,有了電腦,不論上網購物、尋找資訊、看新聞,都非常的方便,連在國外的親朋好友,都可以利用「E-mail」即時聯絡或傳送照片,帶給我們很大的便利。
然而有些「駭客」利用網路犯罪,造成電腦癱瘓,我們的生活就會變得非常不方便,因為現在大大小小的事,企業經營者、銀行、商店等幾乎都是利用電腦處理、溝通事務,它是現代生活中,人們不可或缺的工具。
對少年朋友而言,電腦除了提供尋找資訊、瀏覽即時新聞等功能外,也提供我們生活許多樂趣。例如,國中生、高中生甚至小學生都在玩線上遊戲,好紓緩功課壓力。可是許多人竟然過度沉迷在線上遊戲,造成身體的毛病以外,爭奪寶物發生細故的事件也時有所聞。
故事中的小飛和小宏,原本是好同學,竟然為了爭奪線上遊戲的寶物翻臉。小宏一時氣不過,於是利用「公開網站」用不要臉、無恥等不堪入耳的字句來羞辱小飛,造成同學對小飛的反感,以及對小飛負面的評價。小宏以為自己只是發洩一下情緒而已,實際上,小宏已經觸犯了刑法。
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小宏在網路上罵小飛無恥、不要臉。這個公開的網站乃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可以瀏覽的,也就是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所以屬於「公然」。而且小宏罵小飛無恥、不要臉等用語,涉及人身攻擊,對於小飛的名譽造成傷害,足以減低大家對於小飛的評價,屬於侮辱行為的一種。
侮辱的行為不是只有用嘴巴罵人才算是侮辱,舉凡用文字、言語等方式都可以算是侮辱的行為。
小宏單純以為發洩情緒,無傷大雅的動作,事實上已經觸犯了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因而可能被處拘役(一到五十九日)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小宏可真是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