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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律的鬥爭,還是宰殺?

法律的鬥爭,還是宰殺?

法律的鬥爭,還是宰殺?

文 / 廖元豪教授

德國法學名家耶林所著之「法律的鬥爭」一文,在沈明倫檢察官引來抒懷後,相信不少人有興趣想要知道,法律怎樣鬥爭。
至今,我還記得當年首次讀到「法律的鬥爭」,情緒是如何的激盪。原來法律不只是死板的法條,律師法官更不是冷血刻板的呆子。相反的,法律要用來捍衛權利、實現正義,而法律人則應充滿熱情與鬥志。大一的我甫讀完時,血管中好像流動著烈酒,令人興奮、迷醉、灼熱。
不過,如今我非常懷疑,還有多少法律人仍然留存著這種熱血。我更懷疑在台灣社會中,大多數「正常」民眾,會對「法律的鬥爭」有什麼期待。
現實是:法律在修理弱勢之際,「鬥爭」得理直氣壯,毫不手軟。是法律這種東西,讓台灣原住民族徜徉的場域,一夕之間變成漢人「公有」的土地,伐木狩獵都得經過漢人核准。法律保障富商真壓媒體的權利,卻也同時保障政客羞辱新住民與原住民的言論自由。法官對於迫遷樂生療養院院民可能傷害院民健康權之主張,斤斤計較要求「具體證據」;卻從不質疑政府規劃的捷運路線是否為法律要求的「侵害最小方法」。千萬人賴以生存的水愈來愈髒,法院不承認有「權利」受害;一個污染業者挨罰,司法則毫不猶豫地提供保障。當雇主「業務緊縮」時,法律很體貼地賦予資遣員工的權利;但被資遣員工是否「生計緊縮」,就在所不問......這哪兒是鬥爭?應該正名為「宰殺」!
只有在雙方資源與實力相當的時候,「鬥爭」才可能存在。教育部及台北市政府,為了中正廟而互打法律戰。中選會與泛藍各縣市的「一階段」與「二階段」之爭,也在爭奪選罷法的解釋權。這些「精彩」到可以編入法律教科書的鬥爭案例,絕無可能發生在強弱懸殊的當事人之間。弱勢在法律之下,僅求苟活,鮮少有公平「鬥爭」的機會。
耶林只告訴我們,要為法律而鬥爭,但若法律本身就是壓迫的工具,那被壓迫者何須為鞏固壓迫工具奮鬥?對於那些受到司法迫害的人,要求它們「尊重法律」、「尊重司法」,不等於要求它們作順民或奴隸嗎?耶林更沒有看出,法律的意義會隨著詮釋者的位置而改變。而且在現實上,多半是有權勢者說了算。弱者對法律的解釋,只會被認定成邪說異端。
「法律的鬥爭」要跟「正義」劃上等號,得先對法律的權力特性保持高度敏感。法學教育應該培養學子有意識地「從弱勢觀點思考法律策略」,而不僅是傳授假性「中立」的註釋學。司法制度更不應只建築在保障政府、企業,或其他主流勢力(美其名曰「社會秩序」)之價值上;而應降低訴訟門檻,大幅承認公民訴訟與集體訴訟,並增加律師可及性,以使一般民眾、少數族群、窮人、異議人士較容易挑戰現狀。唯有當民權訴訟、環境訴訟、社會訴訟遍地烽火的時候,法律的宰制性才可能稍微鬆動—也才勉強說得上「法律的鬥爭」。
至於政府官員與政客、檢察官、企業大亨這些有權者,還要哀怨地談「法律的鬥爭」,就省省吧。


作者簡介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兼公法中心主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台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

學歷: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學博士(S.J.D., 2003)、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學碩士(LL.M., 200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肄業(1998-)、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碩士(1995)、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3)

經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2003-2004)、世新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1998-2000)、月旦法學雜誌副總編輯(1999)、行政院經建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副研究員(1997-1998)

學術專長:憲法、行政法、反歧視法、移民法、美國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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