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犯案又一樁
新聞:桃園縣八德市一位廖姓男子,某日凌晨涉嫌持菜刀行搶八德市一家超商,搶得4000元和兩條香菸,他母親隨後趕到制止,兩人發生爭吵,又雙雙離去。店員記住廖母的頭頂白髮特徵,向警方報案,警方上午循線將廖健發逮捕。廖的母親告訴警方,廖有精神疾病,最近才出院回家休養,由她和丈夫兩人看管。今天凌晨她發現兒子跑出去,於是她和丈夫兩人分頭尋找,她看到廖一手拿菸、一手拿菜刀從超商出來,氣得衝上前去勸阻。廖的母親否認知道兒子搶超商,她說,有問香菸哪裡來,但是廖健發沒有回答,她也沒再過問。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第一項、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所有,以持刀之強暴、脅迫等手段,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自行交付者,會構成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聞案例中的廖姓男子,拿著菜刀衝到便利超商裡面去行搶,超商店員受到他的脅迫交出錢財,則廖姓男子構成加重強盜罪,殊無疑問。
但是,據廖母所言,廖姓男子的精神有問題,這就會影響到加重強盜罪是不是會成立了。按照新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若是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若是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因此若最後判定,廖男在行為當時,是處於前述的狀態者,恐怕就沒有辦法對他加以處罰,或需減輕他的刑罰。不過因為其仍會造成社會的侵害,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條,得令入相當之處所,施以監護,或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