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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太太外遇對象是女的,檢察官認不構成通姦罪

太太外遇對象是女的,檢察官認不構成通姦罪

多數人都知道,如果已經結婚,卻還在外面與人發生性交行為者,是會構成通姦罪的。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通姦的對象是同性,是不是還有適用的餘地呢?

台北縣蘆洲鄉就發生了這麼一個案例。報載,三十二歲李姓男子,是個藍領工人。他告訴檢察官,卅歲的朱女上網玩網路遊戲認識他的二十八歲妻子,前年八月間,朱女在台北市嘉興街住處挑逗他妻子的身體,並和妻子性交,涉嫌妨害家庭罪。不過檢察官偵查後,將這名外遇對象予以不起訴處分———因為與他老婆發生關係的,是個女的。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有關於性交定義的規定,下列的性侵入行為皆屬之: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門之行為。因此,從定義上來看,女性也是有可能對女性作出性交的行為,沒有疑問。

所以,不管是太太跟其他的女性,或是先生跟其他的男性,都可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這個性交的行為是發生婚姻關係存續中,又該如何?

就我國人民一般通俗的觀念來看,所謂的通姦,應該是指婚姻存續期間,另一半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之謂。而法條就這部分,並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將它留給用法者去解釋。顯然,本案中的檢察官,也是以一般大眾所認知的定義去解釋法條,而認為同性之間的性交行為,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通姦罪,對苦主太太性交的對象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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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知道了啦~
   你下次在冰館被捉到時   我就貼鬍子   假裝是男的    就沒事啦~ 哈哈哈
   咦   奇怪
    我在吃冰   幹嘛  偽裝呀~ 去死啦~
        都是殺千刀    老是做壞事   害身為他兄弟的我    都不正常~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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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感覺很不公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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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在這幾次修法後
性交之行為已不分男女 甚至涵蓋同性
but 兩造之間同意的姦淫行為  在實務上還是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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