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無公開儀式,登記也會無效
小林與淳淳原是一對戀人,同居四年以後,因為有了「愛的結晶」,所以決定結婚廝守一生。於是便找來兩個朋友當證人,一同在結婚證書上面簽名、蓋章後,直接拿到戶政事務所去做結婚登記,之後雖然有補辦筵席,但是到場的人也搞不清楚他們為何要請客,只是看到他們兩人都一起敬酒。一位從事法律相關事務的親友知道了以後,告訴他們這樣的婚姻恐怕是不會成立的,令他們大為吃驚,想說都已經去戶政機關登記了,還會不成立嘛?
按照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婚應該要有公開的儀式和兩人以上的證人。但是同條第二項有規定,依照戶籍法去做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這是不是說,只要登記就代表已經算結婚了?答案是否定的。這一個條項說的是,如果作登記,就會「推定」已經結婚,而結婚是要有公開的儀式和兩個以上的證人,所以作登記,就是推定有「公開的儀式和兩個以上的證人」,如果能夠證明不具備這兩個要件中的其中一個,婚姻就不會成立,即使作了登記也沒有用。
小林和淳淳偕同兩個證人簽立結婚證書,並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具備了結婚的其中一個要件,但是就「公開儀式」這個部分,則很有問題。在台灣請喜酒來宴客,可以符合公開儀式這個要件,而他們兩個是有宴客沒錯,但是應邀前來的客人並不確定自己吃的是不是喜酒。在客人並不知道他們兩個要結婚的情況下,就不會符合「公開儀式」這個要件,婚姻也就不會成立了。
所以,小林和淳淳應該要趕緊再補辦一次「喜宴」,公告眾親友兩人結婚之事實,讓兩人擁有「真正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