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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網路肖像權

網路肖像權

1.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著作類型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

2.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五、十六及十七條之規定著作人格權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變更權。至於著作財產權則因著作種類不同而有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輸入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條及八十七條)。不同著作可能有不同之著作財產權,這些不同的著作財產權都是可以分別轉讓或授權的。

3.原則上網路上的圖片應該是他人的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未經授權不得利用。不過如果只是透過網路於電腦螢幕上瀏覽、離線瀏覽或列印供自己觀賞,都應該算是合理使用。但是開放資源分享可能會構成散布他人之著作物,則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並不是所有網路上的東西都可以任意自由利用,網路上的著作和傳統的著作物一樣,除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外,原則上都是要經過著作權人授權才可以利用的。至於將圖片改作成海報也是一種重製或改作的行為,原則上也是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的。

4.不同的侵害態樣刑責不同。如果是以重製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依據第九十一條係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意圖銷售或出租,處罰更重。至於以重製以外的其他方法(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時,依第九十二條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以下罰金。
而散布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或符合第八十七條其他各款時,依第九十三條則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前面這幾條犯罪之常業犯時,還要加重其刑。

5.簡單的說
你可以告他
§民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著作權84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85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1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 害物,並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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