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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文]請求國家賠償辦法.

[一般條文]請求國家賠償辦法.

請求國家賠償辦法.


請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裡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紙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完成並開始供公 眾使用者而言。如僅在施工建造中,不得謂之設施。而公有公共施設管理之缺指不具備通常應有 之狀態、作用或功能致缺乏安全性而言。上述欠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 件,係採無過失責任賠償主義。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方式如下:

1.須以書面巷賠償義務機關求償:

該書面須載明下列各項:

※請求權人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賠償義務機關。

※年、月、日。

2.協議: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賠償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1).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義      

(2).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得請求賠償義務 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3).拒絕賠償:被請求賠償機關如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應於收到請求權人之 請求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3.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逾六十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賠償請求時效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交通事故案件請求民事賠償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 本帖最後由 sendoh96 於 2007-2-20 15: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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