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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凶宅應告知,要不然還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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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陳姓婦人花一百八十多萬元買了一戶中古屋,搬進去後,才知道這棟房子八年前曾發生兇殺案,因而控告原賣主未盡告知義務,要求退屋還錢……。

陳姓婦人九十三年間,透過仲介,以一百八十萬元買下桃園市一幢房子,搬進去後,鄰居才偷偷告訴她那裡發生過兇殺案,是「凶宅」,經她查證,確實不假。她發現是凶宅後,嚇得不敢住,立刻搬家,並打官司訴請原屋主返還價金,也要求仲介公司賠償損失。

案經桃園地院審理,認為,買方對於購買房屋是否為凶宅,是屬重大考量,賣方對於凶宅以應善盡告知義務,此案,最後判決原屋主應返還價金。

買中古屋時要多聽多看,避免衍生糾紛,一旦買到凶宅,可以經由法律途徑要屋主還錢,這已經是法院實務的共識。部分房屋仲介業者,也已將凶宅資料列管,民眾買屋前可向業者探詢,也可問鄰居及管區員警。

然而,何謂凶宅?法院認定是「非自然身故」,如發生兇殺案的屋子,上吊和燒炭自殺,雖屬「自行結束生命」,意外死亡或病死,則不被認定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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