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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國外買回來的東西,在國內販賣,有涉及專利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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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君問:
若台灣己有專利權的產品,我自行從國外進口相同產品在台灣販售,這是否觸犯專利權法呢?因為此產品在國外已盛行很久了……。

答:
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我國的專利審查基準也有規定,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或創作,必須是申請日之前所未為公眾得知之資訊,包括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如果,可以證明該件商品在台灣的專利權,於申請前已經在國外公開已久,任何人均可據以該資料,向台灣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

專利法第22條可資參考: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 因研究、實驗者。
二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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