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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醉態駕駛」與「酒後駕車」,一事可兩罰嗎?

[轉貼]「醉態駕駛」與「酒後駕車」,一事可兩罰嗎?

自今年(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實施後,警方取締酒駕即不能「一事兩罰」,「處交通違規罰款」,又「移送法院處以刑罰」。

台中縣民周先生酒後駕駛小貨車,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罰捐一萬五千元給慈善機構。

事後,台中區監理所針對此案,又以周先生酒駕違反交通法規,裁處三萬四千五百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周永芳不滿「一罪兩罰」,因而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為監理所的裁決違反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將監理所的罰鍰處分撤銷。

此案,周先生違規事實雖在行政罰法生效前,但原處分機關於該法生效後才裁處,因此適用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罪不兩罰」的規定。法界人士認為,行政罰法實施後,各地酒醉駕駛,仍依公共危險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移送又罰款的案件不少,民眾應該重視自己的權益。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在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定,是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對於酒醉駕車,過去的做法,除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之外,罰單仍然照開。

酒醉駕車一罪兩罰,法界人士認為的確是有問題,行政部門已經將案件移送法院,就不應該再開行政處罰的告發單,如果案件經送法院判決無罪,或是檢察官不起訴,(不構成刑罰之要件,但以行政罰足以達到目的者),始得嗣後予以開單告發。在行政罰法上路後,目前實務對於酒醉駕駛移送之刑案,是以已經繳交行政罰鍰的被告,在刑案方面審酌予以宣告緩刑,似仍違背行政罰法之規定。

看完後記的回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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