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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網路援交的法律責任----謹言慎行,切勿散佈援交言論,避免觸法!

[轉貼]網路援交的法律責任----謹言慎行,切勿散佈援交言論,避免觸法!

最近有相當多的朋友來信詢問,因為網路上的援交太過於氾濫,基於好玩的緣故,他們在網路聊天室或討論區裡的暱稱改為與「援交」、「包養」相關的字眼,但是沒想到警察竟然神通廣大找上門來,說他們已經觸法了,請問,這樣真的會有罪嗎?

        仔細觀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這個規定裡,只要網友們有「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的行為,均構成本條罪責,不論動機是好玩或是真的有援交的意思,都已經觸法了。

        「散佈」、「播送」或「刊登」,這些都是法律用語,以網路聊天室為例,當您進入聊天室,使用一個與援交訊息有關係的暱稱,或是在聊天的內容有講到任何關於想與他人援交的話題,因為這些訊息讓所有的使用者都能共見共聞,這已經屬於「散佈」的範圍了,也已經犯法了。

        當您在討論區發表文章,不管您的暱稱或內容牽涉到援交的訊息,都必須小心違法。

        有些網友會想,反正在網路上大家都用假名字,有誰會查到我呢?事實上,警察用盡任何方法,都有辦法找到這些使用者,並傳喚他們到案說明,因此心存僥倖的人,應該要三思而後行。

        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依據網友們刊登援交訊息的動機,以及是否真有進一步援交的事實,來判斷要給予什麼樣的懲罰,未必每一件案件都會重判,有可能要去坐牢,有可能判緩刑,也有可能易科罰金,但是都會留下不名譽的前科記錄,試想因為一個好玩的念頭而吃上官司,毀了大好前程,這樣做是否值得?該讓大家好好想一想了。

看完後記的回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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