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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實例]酒醉駕車的法律責任

[生活實例]酒醉駕車的法律責任

案例
小昕是一個上班族,平常工作認真,對人也十分和善,唯一的缺點就是喜歡喝兩杯,常常在下班後與同事到啤酒屋聚餐,酒量很好的他號稱「千杯不醉」,他總是堅持在喝完酒後自己開車回家,長久下來總也安然無事。有一天晚上,天下著雨,小昕依然頂著酒意開車上路,遠遠看到前方好像有警察臨檢,他也不以為意,停車下來,當警察給他做了酒測之後,告訴小昕說他已不能安全駕駛,已經觸犯刑法,要移送檢察署偵辦,小昕聽完馬上酒醒了一半,疑惑地問警察說:「怎麼會這樣呢?」

解析
酒後駕車是一件相當危險的事情,駕駛人在酒精的催化下,做任何事情的反應總會比清醒的時候來得遲鈍,雖然酒醉駕車不一定會發生事故,但是毫無疑問的,喝了酒以後肇事比率會比一般正常人要高出很多,依照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一、酒精濃度過量。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製藥品。三、拒絕接受為前二款測試之檢定。四、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依本條之規定,駕駛人只要花錢了事,因此對於酒後駕車往往不當成一回事。
這樣的情形在88年刑法修正後,增訂刑法第185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就警察進行酒測的實務來看,是以駕駛人酒測值是否已達0.55為基準,超過0.55者,不論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地步,即使並未發生致人死傷的車禍,也會科處刑罰,而留下前科紀錄。
要提醒各位注意,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製藥品」,這是監理所對酒醉駕駛行為人施以的處罰。
本條關於罰鍰的規定與刑法第185條之三規定有競合關係,換句話說,如果公共危險罪被判有罪,則不必依本條處罰,若是公共危險罪部分被判無罪,仍然要依本條規定科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這是法律新修正的規定,請特別注意。

結論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句話,不但是保障生命安全,更是避免駕駛人觸犯法律的金玉良言,希望各位駕駛朋友要謹慎小心,以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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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真是會誤事
記的喝了酒就不要在開車!!
多花一點錢叫計程車回家
至少生命較有保障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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