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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實例]車禍肇事與業務過失

[生活實例]車禍肇事與業務過失

案例事實

小昕在前一波經濟不景氣中成為最大的受害者,公司將他減薪,為了謀生,他把自己的愛車改裝成計程車,心想在下班後開計程車,多賺一些錢,生活才過得去。他聽說駕駛計程車還要考取職業駕照,他想想麻煩就沒有去考。一日,當小昕搭載客人時,為了趕時間而闖紅燈,正巧右方突然一輛機車駛出,小昕煞車不及就撞上去,導致機車騎士當場死亡,當警察趕到現場後,將小昕帶往警察局製作筆錄,據警察說,小昕的行為構成刑法上「業務過失致死罪」。

小昕心想,我開計程車純粹只是打工性質,又沒有職業駕照,真的要負擔這麼重的刑責嗎?

解析

本案案例事實中,小昕闖紅燈將機車騎士撞死的行為,構成刑法上「過失致死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有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在本條規定中,若行為人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將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刑責較一般過失致死罪重。問題是,究竟在何種情況下,才屬於本條所謂「從事業務之人」呢?

依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業務」,是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至於有沒有報酬?業務行為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均不在考慮範圍內,亦即縱使是從事主要業務之附隨義務也包含在內,但是此項附隨之義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而且這樣的業務不以合法為限,縱使是非法或行政機關所不許,只要事實上有執行該項業務,就屬於刑法上所謂「從事業務之人」;如果行為人同時兼任有兩種以上的業務,那這兩種業務都算是「從事業務之人」。所以就本案例事實來說,雖然小昕沒有職業駕照,依法令並不允許開計程車為業,而且只是兼差性質,還是應該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我們舉幾個例子來說明「從事業務之人」的意義:

一、小明開一家修車廠,有一天到客戶家中把汽車開回自己的保養廠修理,途中發生車禍撞死人,小明的業務是修車,幫客戶開車行為屬於服務性質,屬於附隨義務,這樣的情形仍然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二、小華是推銷員,把產品放在貨車上,隨時開到客戶處進行銷售,有一天在前往客戶工廠的過程中因過失撞斃行人,駕駛行為屬於推動業務行為,仍要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處罰「業務」的立法目的在於,從事業務之人因為反覆持續實施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可能發生之危險,自然應該比普通人有更深切的認識,因此法律對從事業務之人課以較高之注意力,而且從事業務行為的危險性一般來說比較高,造成的後果也比較重,所以業務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犯罪在刑則上要比普通過失犯罪還重,所以請各位駕駛者多加注意,如果您是因工作需要經常駕車者,都有可能屬於「從事業務之人」,當手握方向盤時,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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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真是不可以輕忽它
是指自己的再工作上的業務上執行時而發生事故
如果是公務員的話可是會加重1/2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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