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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實例]公司員工發生車禍撞傷人,僱主也要一起賠償嗎?

[生活實例]公司員工發生車禍撞傷人,僱主也要一起賠償嗎?

案例事實
經過多年的努力,小昕終於完成當老闆的夢想,開了一家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當老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遇到員工發生車禍,對方竟然要求小昕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有一回,為了趕著出貨給客戶,公司人手忙不過來,小昕請鄰居義務幫忙送貨,但是鄰居卻因為超速行駛,不小心撞傷機車騎士。
二、還有一次,公司的員工送貨到客戶處,在回程途中員工開小差,繞道去接小孩子放學,在途中不慎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
聽說法律有這條規定,小昕想,人又不是我撞的,為什麼要受到牽連呢?

解析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僱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僱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的「受僱人」,並不單純指僱用人所請的勞工或是有簽約發薪水的員工為限,只要是實際上被僱用人使用,並聽從監督的人,都算是本條所稱「受僱人」,在本案例事實中,小昕請鄰居代為送貨,雖然只是義務性質,但是鄰居在送貨的過程中確實聽從小昕的指示,也屬於本條所稱的「受僱人」,因此小昕還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在受僱人執行職務發生侵權行為時才有適用,所以如果員工在值勤時開小差,繞道去接小孩子放學,在途中發生車禍,就不屬於執行職務的時間,並無本條的適用。

法律規定,如果僱主有善盡監督責任,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使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便可以舉證免除連帶賠償責任,但是法院仍可依被害人的聲請,斟酌僱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主負擔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雖然僱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法律仍規定,若僱主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時,當被害人向僱主請求賠償後,僱主仍然可以依其賠償的數額,向員工求償,而這是因為僱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只是為了保護受害者,不會因為員工的無力負擔賠償或者乾脆「跑路」而求償無門,所以讓僱主負擔連帶責任,讓受害者可以順利求償成功,但是畢竟是員工發生侵權行為,當然要員工自行承擔所有的責任。

有僱主會認為,我在員工進公司的時候與員工簽約,當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應由員工自行負責,與僱主無關,這樣的約定有沒有效呢?答案是無效的,因為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並不能以當事人間的契約加以免除。

小昕在經歷過這件事後,終於體認當老闆的辛苦,更加明白自己肩負責任重大,對於員工的監督,再也不敢掉以輕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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