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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何謂「公共場所」?又旅社、賓館是否屬公共場所?是否仍可實施臨檢?

[轉貼]何謂「公共場所」?又旅社、賓館是否屬公共場所?是否仍可實施臨檢?

一、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二、 另依法務部八十三年檢字第一六五三一號函釋認為,旅館房間於出租給旅客時,該旅客對於該房間即取得使用與監督之權,此時該房間於客觀上即不失為住宅之性質,為該房間究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仍應就具體個案,衡酌案發當時該房間之使用情形而定,如旅客將其租用之旅館房間供多數人共同使用或聚集,例如供作開會之場所,或以之供作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則仍應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符合場所臨檢要件,自可對其實施臨檢。
三、 私人已租住之旅社、賓館房間,若單純作為居住使用,則不宜實施臨檢。但如有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施逕行搜索或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取得受搜索人自願性之同意後,實施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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