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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實例】散佈援交言論犯罪與濫用網路言論犯罪之案例研討

【生活實例】散佈援交言論犯罪與濫用網路言論犯罪之案例研討

網際網路真是越來越好玩了,在網路上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因此許多的犯罪行為都在這裡產生,網路援交就是其中一種,最近我們看到這類的事件一再發生,在最近查獲的案例中,赫然發現連老師也涉入其中,這的確讓人料想不到,這些平日道貌岸然,身負著「傳道、授業、解惑」崇高使命的為人師表,竟然也捲入了這場「桃色交易」,令人不勝噓唏,卻也不禁對網路援交的氾濫感到憂心。

        一般從事網路援交的人,都會在一夜情網站或是其他網站上的留言版上留言,傳遞援交的訊息,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得處徒刑或罰金。這樣的刑罰算是重的,因此奉勸各位,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後悔莫及!   

        人類原始慾望的發洩,本來無可厚非,但是網路上的組成份子複雜,大人與小孩都可以隨意連上網際網路,因此在網路上傳遞援交或是一夜情的訊息,將會嚴重地影響網路上的秩序與善良風俗,甚至於對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莫大的影響,這絕非我們所樂見的,網路援交的風氣不應被鼓勵,如何還給網路一個清新、乾淨的環境,杜絕一切暴力與色情在網路上氾濫,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將自己的言論與想法表達出來,而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使得任何網路言論都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快速傳遞。在網路上,如果您想要成名,很快;但是如果您要被人家誣陷,也很快。今天我們要介紹的這個案例,就是濫用網路言論的援交犯罪

案例:

小萍與小楊是一對男女朋友,小楊火爆的個性,讓這場戀愛談得十分辛苦。小楊退伍後一直找不到工作,在家虛渡兩年時光。小萍盼著小楊能出人頭地,但是小楊沒出息的表現讓她失望透頂。日子久了,終於,小萍選擇與小楊分手,她要去尋找自己的明天。無奈,小楊敢愛敢恨的個性,在多次與小萍溝通、爭吵未果後,復仇的火焰開始燃燒,他決定要徹底毀滅小萍,他讓小萍知道,失去小楊是一輩子的錯誤。小楊於是將兩人共同使用的E-Mail帳號公佈在一夜情網站上,並以「小萍」的名義發言,內容是一連串不堪入目的字眼:「我喜歡做愛,歡迎來電一夜情」、「我好癢喔!快嘛!09xx-xxxxxx」、「我想要一夜情,我溫柔體貼會口交,一定要來喔!09xx-xxxxxx」等等,讓網友們以為小萍是從事一夜情的援交女郎,除此之外,小楊並公佈小萍的電話給網友,讓小萍常接到不明人士來電,用猥褻的言語要求與小萍共渡春宵,讓小萍精神上受到相當大的損害,不堪其擾。

分析:

在釐清本案例事實之前,我們先來看有關電腦犯罪問題。在傳統的刑法上,對於偽造文書罪中關於「文書」的定義是以紙本為主,換句話說,在以前的刑法中,網路上發表的言論都不算是刑法上所規範的「文書」。使得電腦犯罪的問題在以往刑法上造成規範上的缺漏。這樣的情形直到民國八十六年修法後增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其中,所謂「電磁記錄」,就是用來包括有關於電腦網路中各項文字記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項「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符合刑法定義的這些文書,我們稱為「準文書」。而在經過這番修正後,刑法上偽造文書、誹謗等罪名,都可以正確地規範網路上的各項言論

在本案例事實中,小楊在網路上以小萍的名字發表猥褻言語這樣的行為,我們認為,小楊將所發表的言論公佈在網路上,依我們先前的敘述,這樣的言論叫做準文書,而是由小楊所偽造,並由使用來陷害小萍,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應該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除此之外,小楊所作的這番言論,已經嚴重傷害的小萍的名譽,讓別人以為小萍是一個人盡可夫的援交女郎,所以刑法上誹謗罪是成立的,但是小楊更可惡的一點是利用網路來散佈這樣的訊息,這對於被害人的傷害無疑是更加劇烈且迅速的,因此刑法在三百十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個罪名稱為「加重誹謗罪」。

雖然網際網路是一個自由的空間,但是太過於自由也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刑法的確有必要介入這樣的網路言論犯罪行為,讓每一個人的權益得以保障。

[ 本帖最後由 cunlin 於 2006-11-2 12: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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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中的男主角好爛喔!!
自己無法擁有自己的女朋友而使出那種不恥的手段
真是卑鄙這種男人真該給他法辦!!
不可以讓他逍遙法外~~~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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