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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當您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之關注意事項!~~超重要~~一定要看

【家庭暴力防治法】當您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之關注意事項!~~超重要~~一定要看

家暴注意事項
有些人遇到家暴事件,但因為不懂得在當下如何處理而更加吃虧,,我們建議您,當您遇到家暴事件,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回打,以免火上加油,更加刺激施暴對象。

二、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位,避免受到不治的傷害。

三、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以化解衝突場面。

四、儘速離開現場,或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或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五、向警察報案,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保留證物,如有受傷,立刻請醫生驗傷,設法拍照存證。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凶器等都是有利證物。

六、若有遇到危及急迫情形,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七、如已有保護令之核發,應予提示警察執行或逮捕加害人。

事實上,家庭暴力行為發生時,多半無其他人在場,此時必須靠自己妥善處理,在當下懂得保護自己,以免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我想聲請保護令
真的勇敢站出來聲請保護令的人少之又少,在聲請保護令後真不想再看到對方,勾起悲慘的回憶,請問法律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呢?

首先,如果這個家暴事件是相當嚴重的,您可以請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以維護您自身的安全,若有急迫危險的情形,法院應在四小時內核發,這樣可以暫時讓您免於受到家暴傷害。

再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三、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佔有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四、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警察機關有保護被害人義務,您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障您的人身安全。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包括得命相對人(即加害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您也可以委請律師陪同您出席(核發保護令後,法院會要求加害人負擔被害人的律師費),讓您在法律上與蒐證上都有律師專業背景為您處理,更進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誰可以申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因此,得聲請保護令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夫妻、前夫前妻、二房、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丈人丈母娘、公公婆婆、兄弟姊妹、叔伯、阿姨、姑舅……等,只要遇到有家庭暴力行為,都可以聲請保護令。

有一點要注意的,在司法實務上,同居男女朋友有時候會因為吵架動手,受害一方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且以「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為由提起,個人以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在現今社會相當普遍,但畢竟只是男女朋友,有沒有組成「家庭」的意思,恐有疑問,因此個人認為法院在審理同居男女朋友間家庭暴力事件時,應該要從嚴認定,同居事實應該有相當一段時間,且有組成家庭的意思,否則應該不能據此聲請保護令。

什麼是【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的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第一項條:「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所為之緊急保護令,項目也沒有通常保護令這麼多款,只有以下幾項: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在緊急狀態下,對於暫時保護令核發也有時效限制:在被害人受有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暫時保護令只是一個在緊急情況下所為暫時效力,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還是要審理通常保護令的,而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如何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自己
婚後受暴婦女比例相當多,面對家暴行為,多半不知如何保護自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十二、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以上都是您可以向法院請求核發保護令內容,您可以選擇與自己相關內容向法院聲請。

婚姻本應建築在幸福的基礎上,變質的婚姻或許無法挽回,至少您應該勇敢站起來,保護自己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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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受害者是男還是女
都不要姑息養奸!!
應該將這種罪行繩之於法!!
在受傷害之前要先將自己給保護起來
家暴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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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大的提醒!
現在的家暴好多阿!
許多幼童都被打的遍體麟傷,甚至被凌虐致死,
希望大家能多發揮愛心,如有發現鄰居有家暴事件,可以幫忙報警來處理。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阿!

搞不好你的一通電話,正好救了一位可憐的小弟弟、小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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