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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民法」合會的法律關係與注意事項!

【一般法律】「民法」合會的法律關係與注意事項!

合會又稱為互助會,是我們常常見到的,他是一種資金融通或儲蓄的重要方法,在合會的會員有急用時,可以把會標下來救急,所以合會的組成份子多是認識的人,甚至於是親人,由會首召間締結契約,而會員與會員之間除了特別約定外,並沒有權利義務關係。這樣會造成對於會員權利保護不周到,所以民法修法後在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規定第一項:「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從這條文看起來,會員與會員之間也會有契約關係,縱使是會首與會員訂合會契約也不例外,這樣的立法究竟有什麼用意呢?當然,在大家都按時交會錢的時候當然沒問題,但是如果被人倒會或是拖欠會款的後,就有實益了。

      在合會裡常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會首捲款潛逃,合會已經不存在,但是已得標之會員常常藉此拒繳會款,結果使得未得標的會員就只能向會首討債,如此一來就便宜了已得標的會員,這是相當不公平的情形。所以民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債篇增訂第七百零九條之九之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本條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規定,依照本條之規定,我們可以有三個結論:

        第一個結論就是已得標之會員就不能像以前一樣主張因為會首倒會而不必給會錢,正如先前所提到的,會員與會員之間還是有合會的契約關係存在,如此一來會員仍然可以向已得標的會員討會錢,而不致於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影響。

        第二個就是如果在合會進行中,已得標的會員若是捲款潛逃,那麼會首仍然要負連貸責任,也就是說會員可以向會首討會錢,不會傷害到自身的權益。

        第三個就是說其實是民間合會大部分是認識的人所組成的,以彼此間的信賴為基礎,但是如果該繳錢的人已經遲了兩期的會錢沒給,其實就要特別小心了,因為他們有可能會付不出錢來,所以我們的法律規定未得標的會員可以請求全部的會款,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合會的問題其實常常發生在你我的生活週遭,因此他的法律關係應該如何運作,是我們必須要牢記的,如此才不會吃虧,尤其在經濟不景氣的寒冬中,每一個人都變成了「搶錢一族」,有許多金錢的陷阱存在,請大家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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