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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所得稅加徵滯報金 大法官:違憲

[財稅]所得稅加徵滯報金 大法官:違憲

所得稅法對於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仍按核定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的規定,因未區別違規情節輕重,及明訂合理最高額的限制,大法官昨天作成的六一六號解釋認為違憲。


被宣告違憲的兩個條文為所得稅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及第一0八條之一第一項,大法官說,自解釋公佈日起,至遲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所得稅法加徵滯報金,被宣告違憲的理由,是大法官認為加徵滯報金是對納稅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為罰鍰的一種,此與逃漏稅捐的漏稅罰屬二回事,自應根據違反申報義務情節的輕重程度處罰。


不過,因大法官宣告現行法是在一年後始失效,一信並未受惠,被課的滯報金還是要繳納。


新出爐的釋字六一六號解釋明確指出,納稅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義務,如要處罰,應依違反義務情節輕重程度為之。


現行法對於納稅義務人已繳納稅款,只是晚一天申報的情況下,仍依納稅額固定的比例加徵滯報金,又無合理最高額的限制,大法官認為顯己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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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賊仔政府
死要錢
卻又做的如此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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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個應該已經算長久以來的問題吧
(聳肩)~~那樓上的你要罵恐怕要從蔣介石開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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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的真好
果真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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