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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稅延型養老保險需解決公所健保體制矛盾

稅延型養老保險需解決公所健保體制矛盾

稅延型養老保險需解決公所健保體制矛盾


備受業界期盼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終於破冰。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12月6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稱,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遞延納稅優惠比例

尚待明確

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對年金供款、年金投資等即期的繳款、運作環節不予征稅,僅在最後的給付環節征稅。

日前閉幕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明確提出“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可以看到,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統一並軌的日益迫切,中國推出類似美國“401K條款”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為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提供了基礎保障。

但是,正如業內大多數人擔心的那樣,由於實施企業年金制度涉及的範圍非常小,而且主要是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因此,可以看到最主要的受益基本屬於這一群體,而對整體的社會養老保障矛盾解決難有影響。而且,中國的人口紅利正處於向下的拐點前後,人口紅利的副產品是低工資待遇。少數央企和金融企業提供的年金不足以形成出台中國版的“401K”計劃的資金基礎。

目前雖然有了財稅部門遞延納稅的共同行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落實政策的細節目前還不得而知,尤其是在財稅體制改革觸及各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等利益,在稅收優惠政策上,有業內人士提出至少8%以上的幅度,這些都需要財政和稅務部門作出具體的標准。2009年6月,國稅總局規定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可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標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美國、加拿大及大多數歐盟成員國都對企業的繳費部分或全部免征企業所得稅,並允許在一定比例內遞延或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內企業年金規模尚小

企業年金投資資本市場,我國資本市場還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雖然證監會推出了上市分紅政策,但是這並不能改變現在市場的根本問題,而且隨著注冊制度的推出,後續市場帶來的融資規模,毫無疑問給市場投資者帶來更大的風險。

實際上,最的大矛盾,是推進企業年金發展困難重重,問題的根源在於觸及到了養老保障體制的改革,這需要頂層設計。現在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有供給但缺少市場需求,能夠購買企業年金的都是有實力的大。根據人社部統計,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我國已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達到59362家,參加職工1957。30萬人,企業年金基金積累達到5366。65億元。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中明確指出,要“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但是目前,企業的稅收負擔都比較重,很多中小型企業更寧願以實際工資的形式給員工。而對於社會保險的繳納實際而言,即便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也無法緩解中斷公所健保的現像,因為個人中斷公所健保的主要原因是無法順利轉移而並非費率太高。社會保險費率一旦降低,勢必對養老金缺口以及當期支出都會產生直接的影響。

稅延型養老保險

目前,國內一些人沒有將基本養老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區分開來,錯誤地將中國的基本養老

從長遠來看,發展稅延型養老保險沒有問題,但短期內想要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存在很大難度。也就是必須要有推廣價值,而短期內這項業務的推廣價值十分有限,目前東西部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西部地區的財政本來就捉襟見肘,稅收收入有限,短期內不可能開展相關業務。而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矛盾沒有很好解決的時候,推出稅延型養老保險並不能解決原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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