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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書,致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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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許多社會大眾必定同我一樣,知道盜版、販賣盜版是違法的行為,卻因一時的貪小便宜,而誤觸法網。但不曉得其的罰則是如此的重。以下就是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的條文,個人將其抄寫摘錄出來,不僅希望能讓自己有所警惕,也希冀其他有緣一讀本文的廣大考生群眾,不至於再觸法網,為了一時的貪念就去傷害了補習班的版權、老師的智慧結晶:

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於退伍後準備國家考試期間,長期於『國家考試版』吸收資訊與交流課業,深知尚有為數眾多,如我一般貪小便宜的考生,仍伺機於版上販賣交流侵害著作權之產物,惟版上目前仍少見對於『維護智慧財產權宣導』的文章,因此個人願意長期定時的於國家考試版上,分享心得與懺悔,希冀不再有學子重蹈覆轍。
另外,倘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往後有任何關於『維護智慧財產權』之宣導活動,文宣,海報,啟事等,個人皆願意盡一己之力,全心配合參與,甚或現身分享不堪的經驗,只求將此教訓警醒大眾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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