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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 志光補習班集團版權

道歉啟事 - 志光補習班集團版權

本人郭OO,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間將原先準備國家考試、志光補習班集團版權所有之刑事訴訟法高晉老師之MP3函授備份及出售一事,特立此道歉啟事對志光集團全體成員、老師、承辦員警、政府人員及社會大眾表達歉意。

由於經濟困頓,而異想天開,想藉此方式填補自己的困境,將上開函授資料,以低價售出,欲謀取利潤,這樣的行徑,在做過以後,心裡常常不安,終於也在民國一百年三月經由志光集團林法務告知後,開始一連串的惡夢。

雖然從小就知道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但是卻沒有仔細看過違反的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的條文內容,在志光法務人員告知之後,罰寫了這三條的條文之後,我知道這樣的行為不僅僅只是違法而已,而且是很重很重的罪。畢竟,要遏阻這樣竊取別人智慧結晶的違法行為,必須亂世用重典,我想應該很多社會大眾的朋友和我一樣,知道盜版、販賣盜版是違法的行為,可是並不曉得他的罰則是這麼樣的重。

我深深的為自己做出這樣的行為感到不恥,並希望能夠以自己的案例,來讓各位了解,即使是自己生活上有困境,也絕對不可以竊取別人的智慧財產結晶來販賣。不僅在形式上是違法了著作權法,在自己內心的苛責更是深遠長久的,在人生的旅途上留下了一個很大很大的污點。

經過這次慘痛教訓,讓我徹底明白著作權法的重要性,希望能藉此道歉啟事,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全體成員、老師、主管和負責人,表達內心深深的歉意,並希望社會大眾能經由我本身的犯錯實例,能對著作權法更為重視且嚴格遵守著作權法第91條、91-1條、92條等規定,避免老師及補習班的心血不受到侵害,這樣社會才能遏阻不良風氣,希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及檢察官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我會永記在心。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郭OO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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