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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扁案法官三很:憲法程度很遜、很支那、很政治...

扁案法官三很:憲法程度很遜、很支那、很政治...

扁 案 法 官 三 很 :
憲 法 程 度 很 遜 、
很 支 那 、 很 政 治
許 有 為 ( 作 者 為 法 國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憲 法 學 博 士 候 選 人 )


    二 ○ ○ 九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 這 是 值 得 台 灣 人 紀 念 的
    一 個 日 子 。 因 為 , 這 一 天 ,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的 扁 案
    合 議 庭 法 官 向 我 們 證 明 , 許 多 的 司 法 工 作 者 , 他
    們 只 是 一 群 會 考 試 善 於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的 法 匠 : 他
    們 的 憲 法 需 要 重 修 ; 他 們 很 支 那 ; 他 們 很 政 治 。
    
    首 先 , 憲 法 程 度 很 遜 這 點 , 儘 管 前 總 統 李 登 輝 先
    生 證 詞 裡 面 提 到 , 由 於 全 國 自 副 總 統 以 下 , 行 政
    首 長 預 算 中 皆 編 制 特 別 費 , 唯 有 總 統 沒 有 , 因 此
    國 務 機 要 費 就 被 認 為 是 總 統 的 特 別 費 。 陳 總 統 也
    對 國 務 機 要 費 持 同 樣 見 解 。 我 們 的 合 議 庭 卻 可 以
    為 了 對 陳 總 統 定 罪 而 另 闢 蹊 徑 , 說 國 務 機 要 費 不
    是 首 長 特 別 費 。
    
    憲 法 由 於 言 簡 意 賅 , 適 用 上 絕 對 會 有 所 爭 議 。 依
    據 憲 法 大 法 官 才 擁 有 對 憲 法 的 終 極 解 釋 權 力 。 合
    議 庭 既 非 終 極 的 憲 法 解 釋 者 , 又 非 職 務 相 關 的 有
    權 解 釋 機 關 , 竟 能 憑 一 己 之 所 好 , 推 翻 前 任 總 統
    的 憲 法 詮 釋 , 妄 自 解 釋 國 務 機 要 費 之 性 質 。 僅 以
    此 論 , 合 議 庭 法 官 的 憲 法 程 度 很 遜 色 , 應 該 重 修
    憲 法 。
    
    其 次 , 法 官 很 支 那 ! 從 違 憲 的 扁 案 一 審 來 看 , 法
    官 引 述 中 國 幾 千 年 前 古 籍 , 在 判 決 書 指 出 , 陳 總
    統 有 幸 榮 登 大 位 , 本 應 將 「 作 之 君 、 作 之 師 」 銘
    刻 於 心 , 當 知 「 一 人 貪 戾 、 一 國 作 亂 」 之 理 ; 對
    照 本 案 審 判 長 在 他 審 理 的 馬 英 九 市 長 特 別 費 案 ,
    也 是 千 辛 萬 苦 引 用 幾 百 年 前 中 國 宋 朝 的 「 公 使 錢
    」 制 度 , 再 加 上 「 大 小 水 庫 」 理 論 , 努 力 幫 當 時
    的 馬 候 選 人 脫 罪 , 我 們 不 禁 要 說 , 這 幾 個 法 院 判
    決 真 的 有 夠 支 那 , 「 國 學 」 程 度 百 分 百 。 政 治 立
    場 道 德 裁 判 凌 駕 法 律 解 釋 科 學 , 就 是 一 整 個 支 那
    特 色 。
    
    最 後 , 合 議 庭 在 判 決 書 中 從 寬 判 定 , 只 要 是 總 統
    職 權 管 得 到 的 , 都 是 總 統 職 權 。 這 一 個 解 釋 , 真
    值 得 現 任 馬 總 統 和 全 國 憲 法 學 界 高 度 參 考 , 大 家
    也 不 用 為 總 統 職 權 吵 翻 天 了 。
    
    因 為 , 只 要 政 治 需 要 , 不 管 你 馬 總 統 如 何 詮 釋 你
    的 總 統 職 位 在 「 第 二 線 」 , 根 據 合 議 庭 的 見 解 ,
    只 要 能 管 得 到 , 什 麼 事 都 在 你 的 職 權 範 圍 內 。 職
    權 如 此 寬 廣 , 理 當 能 夠 運 用 的 資 源 要 來 得 寬 廣 吧
    ? 咦 ! 偏 偏 就 不 是 喔 ! 一 樣 是 首 長 私 房 錢 的 認 定
    , 用 在 陳 水 扁 總 統 身 上 , 就 是 跌 破 大 家 眼 鏡 , 就
    是 比 身 為 市 長 的 馬 英 九 特 別 費 的 使 用 廣 度 要 來 得
    窄 淺 、 來 得 不 自 由 。
    
    二 ○ ○ 九 九 一 一 , 真 是 讓 人 大 開 眼 界 。 就 在 大 法
    官 對 於 有 高 度 違 憲 爭 議 的 裁 判 遲 遲 不 能 做 出 解 釋
    以 平 息 紛 爭 、 搶 救 憲 政 危 機 之 際 , 地 院 合 議 庭 法
    官 , 超 越 擁 有 最 終 解 釋 權 的 大 法 官 , 超 越 相 關 憲
    政 機 關 如 總 統 前 總 統 的 憲 法 解 釋 , 逕 自 憑 自 身 的
    政 治 好 惡 , 做 出 影 響 攸 關 未 來 憲 政 發 展 的 憲 法 解
    釋 。 這 真 是 值 得 未 來 台 灣 人 民 大 書 特 書 的 一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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