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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結夥犯罪加重強盜罪

結夥犯罪加重強盜罪

下課鈴聲一響,小華、阿智和阿郎三人和其他同學一樣迫不及待的衝出教室。大多數的同學不是在球場揮灑汗水,就是在校園內嬉戲談天,或是到福利社裡打打牙祭,小華他們三人竟然是躲在廁所裡享受吞雲吐霧的快感。三個人一邊抽菸,一邊計畫要怎麼籌錢來支付每天玩樂的費用。

「小華,你們班小胖好像很聽你的話耶!每個禮拜都固定『繳稅』給你。」阿智一臉羨慕跟小華說。
「那是當然的啦!他如果不按時『繳稅』,就等著進醫院。」小華緩緩的吐了口煙,驕傲的向其他兩人炫耀。

阿智、阿郎聽了以後,不禁向小華抱怨。原來阿智和阿郎屢次跟家境不錯的小龍要錢,小龍卻始終不肯屈服,還數落他們的不是,讓兩人的顏面盡失。「什麼,有這種事!」小華聽見自己的好兄弟被人欺負,自然怒不可遏,當下決定,放學後要給小龍好看。

放學後,三人埋伏在小龍回家的途中,小龍一經過,三人立刻向前堵住小龍的去路,並要小龍交出身上的財物。小龍自然不服,絲毫不理會三人的要求,轉身離去。小華見狀,拿出預藏的水果刀,抵在小龍的脖子上。小龍無法抗拒只好交出身上的財物。就在這時候,小龍的班導王老師正巧經過,目睹事情的經過,趕緊聯絡校方和派出所,合力將三人送警法辦。

請問:小華、阿智和阿郎的行為會觸犯哪一種法律?

法律小教室
你是否也曾遇過這麼囂張的校園霸王呢?以不當的手法獲取他人的財物。
案例中,小華意圖獲取財物,並將要惡意傷害的事實告知小胖,使他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已構成了「恐嚇取財罪」,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小華、阿智和阿郎三人,同樣的利用非法的手段,意圖取得他人財物,而以水果刀抵住小龍,直接對小龍的身體施以暴力,使對方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進而強迫交付身上的財物,這已經構成強盜罪要件。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三人是結夥犯罪,又攜帶凶器,更構成了「加重強盜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上三人在犯罪之前共同謀議、策畫,並且共同執行或分擔整體犯罪,應為共同正犯。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三人都為正犯,都應該負擔「加重強盜罪」的處罰,並不會因為在整體犯罪中扮演的角色輕重而有差異。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千萬別為了貪圖金錢而誤觸法網,毀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惟有腳踏實地,努力不懈,才是成功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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