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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軍隊的兵禮與軍法

據儒家的歸納總結,西周時期的“五禮”中就有“兵禮”。兵禮既包括交戰的規則,也包括了軍隊中的各類禮儀和紀律。春秋戰國以後不再有完整的兵禮,但是卻有嚴密的軍紀和嚴酷的軍法。另外也還有一些交戰的一般規則。

1、交戰的一般規則

公元前638年,宋國糾集了衛國、許國、滕國一起進攻鄭國。宋國是商朝滅亡後的商族人國家,西周之初受到周族諸侯國家的嚴密監視。春秋時期宋國開始擺脫被周族諸侯國家監視地位,而宋國的國君宋襄公更進一步,想步第一個稱霸諸侯的齊國國君齊桓公的後塵,來當中原諸侯各國的霸主。當時鄭國已淪為楚國的附庸國,因此宋襄公打算通過這次征討來樹立他在各諸侯國的稱霸地位。

宋國的大夫司馬子魚勸說他:“上天在很久以前就拋棄了我們商族,您想要振興宋國,恐怕是違背天意的。”宋襄公不聽。

楚國為解救鄭國,直接出兵進攻宋國。宋襄公親自率領宋軍在泓水(今河南柘城西北)迎擊楚軍。宋軍先排列好了陣勢,而楚軍還在渡河,司馬子魚建議乘著敵軍在渡河的機會發起沖鋒,宋襄公不同意。楚軍上了岸,正在排列陣勢的時候,司馬子魚又建議趕緊沖鋒,宋襄公又斷然拒絕。等到楚軍排好陣勢後,宋襄公才下令沖鋒,可是由於宋軍實力弱於楚軍,結果打了個大敗仗,宋襄公自己大腿受了傷,衛隊也全部被消滅。

宋襄公帶著殘兵敗將回到國內,宋國人都一致譴責他。宋襄公為自己辯護說:“君子打仗時對於已經負傷的對手就不再傷害,不捉已經有白發的俘虜。古代軍隊作戰時從不乘人之危發起進攻。我們商族是亡國的後代,不能向尚未排列陣形的敵人發起沖鋒。”

司馬子魚說:“您不懂打仗。敵人比我們強大,隊形混亂不成陣勢,這是上天給我們的好機會,乘機沖鋒,有什麼不可以的?即使是這樣還難說一定獲勝。而且對方都是我們的死敵,就是老頭,抓到就是俘虜,哪裡還要管他有沒有白頭發?我們訓練軍隊就是為了殺敵,為什麼不可以多次殺傷敵人?如果不想重復傷害,那就不如別去傷害;要愛護敵人的老年人,還不如索性就不打仗。”

宋襄公由於泓水戰役中的負傷,在第二年死去。

宋襄公因為這次戰役的指揮而遭到後世的一致嘲笑,記載這個故事的《左傳》一書顯然就是站在他的對立面——司馬子魚的立場上的,而後來毛擇柬在他的軍事名著《論持久戰》中更是將宋襄公的舉動稱之為“蠢豬式的仁義道德”。

從歷史的角度看,宋襄公很可能是在遵循西周時期諸侯貴族之間的交戰規則,只不過到了春秋時期這種規則已經過時,不再被人們遵守,而宋襄公企圖以嚴格遵守交戰規則來表示自己是“周禮”的真正捍衛者,進而為自己中原稱霸找到理由,結果是落得個受人恥笑的下場。

從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的記述以及議論中,可以發現在西周以及春秋早期,確實存在一些基本的交戰規則。

比如儒家的《禮記?月令》一書認為在春天不可發動戰爭,只有到了立秋這一天,國王帶大臣到西郊“迎秋”後,可以開始發動戰爭。

《春秋公羊傳》稱西周的“兵禮”是“不斬祀,不殺厲,不獲二毛”,不破壞別國的祭祀設施,不俘虜有白發的人;“不加喪、不因凶”,對於正在為國君服喪、以及有災荒的國家不得發動戰爭。

宋襄公所說的雙方應都排列陣勢後再進行交鋒,不要對傷員再加傷害,這也應該是西周“兵禮”的內容。

兵家著作《司馬法》也說西周作戰要“成列而鼓”,“逐奔不過百步,縱綏不過三捨”(戰場追擊不要超過100步,戰役追擊不要超過3天的行軍)。

春秋晚期到戰國時期,這些交戰規則已被拋棄。人們已經認為“戰陣之間,不厭詐偽”,《孫子兵法》“兵不厭詐”、“勿擊堂堂之陣”、“出其不意,攻其不備”等等的理論已被人們普遍接受。在後世流傳下來的交戰規則主要只有“兩國交兵,不斬來使”。

春秋時期諸侯派出的外交使節是不可侵犯的。公元前596年楚國派出申屈出使齊國,楚莊王特意囑咐不要從宋國經過。宋國執政華元聽說了,覺得這是對宋國的莫大侮辱,就設伏擊殺死楚國使者。楚莊王為此“投袂而起”,出動大軍包圍宋國國都整整9個月。

宋國派出使者到晉國告急,晉國上一年剛被楚軍打敗,不敢冒與楚國全面沖突的危險,只是派解揚為使者勸宋國堅守,不要投降。解揚經過鄭國,被鄭國抓起來交給楚國。楚莊王親自接見解揚,企圖買通他,要他向宋軍喊話,說晉軍不再提供救援,斷絕宋軍的希望,解揚不同意。經楚莊王幾次威逼利誘,解揚才答應下來。可是當解揚來到了望城中的樓車上,就大聲疾呼,說晉國援軍不日就到,請宋國無論如何要堅持下去。

楚莊王大怒,解揚說:“我答應你的條件只是為了實現使命,現在使命實現了,請立刻處死我。”楚莊王無話可說,反而釋放他回晉國。長期圍困而無戰果,楚莊王打算退兵,可申屈的父親攔在車前,說:“我兒子不惜生命以完成國王的使命,難道國王要食言了嗎?”楚莊王無言以對。申屈父親建議在宋國建造住房、耕種土地,表示要長期占領宋國,宋國就會表示屈服。

宋國見楚軍不肯撤退,就派華元為使者來談判。華元半夜裡潛入楚軍大營,劫持了楚軍統帥子反,說:“我的國君要我為使者來談判,現在城內確實已是‘易子而食,析骸以爨’,但是如果訂立城下之盟則情願舉國犧牲。貴軍退到三十裡外,我國唯命是聽。”子反就在睡床上保證做到。第二天報告了楚莊王,楚軍真的退30裡外,和宋國停戰,雙方保證不再互相欺瞞,華元作為這項和約的人質到楚國居住。

後世將這一交戰規則稱之為“兩國交兵,不斬來使”。

歷史上最著名的戰時兩國使節以禮相見的故事是“彭城相會”。450年南朝劉宋與北魏發生戰爭,劉宋發起北伐,先勝後敗,戰略據點彭城被包圍。江夏王劉義恭率領軍隊死守彭城(今徐州),北魏太武帝想一舉打過長江,派出李孝伯為使節進彭城勸降。劉義恭派了張暢為代表與李孝伯談判。兩人都是當時的“名士”,互相代表各自的君主贈送禮品,盡管處在極其殘酷的戰爭環境,但他們在談判中卻仍然是文質彬彬、禮貌周全。這次談判本身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結果,可雙方的禮節及言辭,一直被後世譽為戰場佳話。

2、戰場的處置

中國古代另一項不那麼文明的交戰慣例是:戰勝的一方將戰敗一方陣亡者的屍體堆積在大路兩側,覆土夯實,形成一個個大金字塔形的土堆,號為“京觀”或“武軍”,用以誇耀武功。“觀”和“阙”、“門”的意思相近,是指道路兩側成對建築的作為防御工事的大土堆。

這也是很早以前就形成的慣例。公元前597年楚軍在邲(今河南武陟東南)戰勝晉軍,這是一個空前的大勝仗,大臣潘黨建議將晉軍陣亡者的屍體堆築為“京觀”,說:“我聽說打敗敵軍後.要留下紀念物給子孫,使他們不忘武功。”

而楚莊王卻說:“武這個字的意思就是要‘止戈’,力求不再使用兵器。國家用武是為了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眾、豐財,做到了這7件才可以使子孫不要忘記武功。現在我使兩國子弟暴屍野外,是殘暴;出動軍隊威嚇諸侯,未能戢兵;暴而不戢,也不能保大;晉國仍然存在,也不算有功;這場戰爭違背民眾意願,不能說安民;自己無德還和諸侯征戰,何以和眾;讓別國混亂以為自己的榮耀,也不豐財。7項武德我一項都沒有,怎麼能夠讓子孫紀念?而且古代聖王是討伐不敬者,將罪大惡極者築為京觀,是用這種最重的懲罰來警告壞蛋。這場戰役中的陣亡者都是為了自己的國君盡忠,怎麼能夠將他們築為京觀?”

他於是下令將晉軍陣亡者妥善埋葬。

從以上這段《左傳》的記載來看,當時習慣都將戰敗一方陣亡者築為京觀,而楚莊王另行解釋了築京觀的意義。《左傳》的作者顯然是贊同楚莊王的說法,因此有意略去所有的有關京觀的記載,並以楚莊王的這段話來批判將普通陣亡者屍體修築京觀的行為。

司馬遷寫《史記》也繼承這一傳統,認為戰爭中的陣亡者都是各為其主,並沒有罪過,不應該被修築為京觀。秦軍在長平大戰中戰勝趙軍,秦軍統帥白起無法處理多達數十萬的戰俘,索性將戰俘全部屠殺,並將趙軍士兵屍體堆積為京觀。司馬遷特意用“阬”來表示這件事,“阬”字的原義是高大的門樓,而“觀”與“阙”相通,也有門樓的意思。而“阬”與“坑”又可借用,以後也就往往寫作“坑”。

在《史記》中這樣的記載很多,比如秦始皇在秦軍攻下他少年時曾居住過的邯鄲後,就下令將曾經欺侮過他的人全部“坑殺”,又“坑”460多個對他有怨言的儒生。這都是將這些無辜者處死後。,再將他們的屍體堆積封土、成為一對大屍堆,嚇唬其他的民眾。司馬遷認為這是濫殺無辜,因此記錄為“坑”。後來記載項羽也曾“坑殺”襄城守軍,“坑殺”新安的20多萬秦軍戰俘,這也都是認為項羽是屠殺無辜的戰俘並堆積屍體、誇耀戰功,因此也是用“坑”來表示。

後世的史籍一直都保留這個傳統,凡是作者認為是合法的、處置壞蛋的堆積屍體並予以封土的,就記錄為“京觀”;如果作者認為是非法的、是濫殺無辜的,就記錄為“坑”。

比如《漢書》記載王莽篡漢時將反對他的劉信、翟義、趙明、霍鴻等人及其親屬全部“坑殺”,但該書所載的王莽關於誅殺這些人的诏書中,明明白白地寫著是要將這些人的屍體堆土,築為“方六丈,高六尺”的京觀,上面再樹6尺高的旗桿,寫上“反虜逆賊鯨鲵”。可見“坑”或京觀、武軍實際是一回事,都是指將屍體堆積封土,只是史學家認為是合乎楚莊王所言的懲治罪大惡極者標准的、或者至少是將陣亡的敵軍屍體堆積封土的就稱為“京觀”;而認為根本是濫殺無辜、或者是屠殺戰俘後將屍體堆積封土的就稱之為“坑”。

見於史籍的這種“京觀”記載很多。

比如418年夏國進攻關中地區,將東晉軍隊陣亡士兵的首級堆積為京觀,號“骷髅台”。

隋炀帝征高麗失敗,高麗國將隋軍陣亡者屍體築為京觀,631年唐太宗派遣使者到高麗交涉,拆毀京觀,收拾隋軍骸骨,祭而葬之。

784年軍閥李希烈叛軍進攻蕲春,被李皋打敗,“斬首萬級,封屍為京觀”。

936年遼國幫助軍閥石敬塘消滅後晉政權,將後晉皇室成員以及晉軍將士屍體都埋在汾河岸邊,“以為京觀”。

986年遼軍在莫州打敗宋軍,將宋軍屍體築京觀。

1410年明朝大將張輔進攻安南,擊敗安南軍隊,殺死2000多名戰俘“築京觀”。

有關“坑”的記載就更是史不絕書,幾乎每個朝代都有。

比如《後漢書?袁紹傳》記載200年曹*與袁紹軍在官渡決戰,曹*險勝,將一支被迫投降的袁軍部隊“盡坑之”。而《三國志?魏本紀》就不提這事。

258年司馬昭攻破諸葛誕盤踞的壽春城,俘獲東吳援軍,有人建議說這批吳軍士兵不會真心歸降,應“坑”之。司馬昭沒有同意,只是將這批俘虜遷離邊境地區。可見當時仍然習慣對於用不著的俘虜都“坑”殺。

《晉書?載記》所記載的十六國大亂時期,有關“坑”的記載不勝枚舉,如310年石勒攻晉冠軍將軍梁巨於武德,“坑降卒萬余”。317年前趙劉聰真壓平陽貴族,“坑士眾萬五千余人,平陽街巷為之空”。320年石虎擊敗前趙劉曜,“坑士卒一萬六千”。321年石勒“坑”晉軍曹嶷部的降卒3萬人。349年石虎死後,幾個兒子爭奪帝位,小兒子石沖戰敗,“坑其士卒三萬余人”。

《晉書?載記》還有大量將戰敗方戰俘“盡坑之”的記載。這些“坑”也顯然並非活埋。該書記載401年後秦等長期圍攻後涼呂隆占據的姑臧城(今甘肅武威),城內缺糧,但呂隆不准百姓出城,將企圖逃出城的百姓“盡坑之,於是積屍盈於衢路”。可見該書的“坑”記載實際就是將受害者屍體堆積封土的“京觀”。

唐太宗征高麗時,“收靺鞨三千三百,盡坑之”。

北宋田況真壓保州反叛士兵,先是招降,然後“坑其構逆者四百二十九人”,得到朝廷贊賞。但是《宋史?田況傳》的評論認為,田況就是因為坑殺降卒,導致“無後”。

《明史》記載明初功臣常遇春坑殺敵軍俘虜,徐達阻止不及,以後徐達得以為全軍統帥。

3、軍營禮儀

西周時期的“軍禮”包括了交戰的規則,也包括軍營禮儀。這些禮儀在當時也是維持軍事紀律、保證軍事行動效率的重要制度。

祭祀禮

祭祀神靈、祈求神靈保佑戰勝,是古代軍隊最重要的禮儀。這種莊重的禮儀同時也是用來堅定將士的必勝信念。

儒家經典稱西周時凡出動軍隊都要舉行大規模的祭祀儀式,屠宰牛羊獻祭祖先、社稷(土地與谷物神)。全體出征將士列隊,屠宰後的牛羊還要在隊列左右轉一圈,號為“殉陣”,並宣布“不用命者斬之”。統帥親自將牲血淋在軍器上,號為“釁”,象征性的將作戰使用的旗號、戰鼓、金铎、兵器等淋上一點牲血。奇怪的是淋過牲血的戰車卻要放回庫中保存。祭祀結束後的牛羊煮熟了,即“胙肉”,分給將士們享用。

從《左傳》的記載來看,春秋時期仍然保留這樣的傳統。而且可以知道當時往往是將敵軍的俘虜當場殺了作為祭祀品,並將其鮮血淋在戰鼓上,號為“釁鼓”。

比如公元前627年崤山戰役中秦軍全軍覆沒,孟明視等3個將軍被俘,後來晉國因國君夫人的請求釋放了這3個將軍,但又反悔,派兵追擊未及。孟明視在船上高喊:“承蒙晉君恩惠,不以我們釁鼓,讓我們回國接受本國死刑。如果萬一不死的話,3年後再來拜訪。”

公元前537年,吳國與楚國發生戰爭,吳王派了自己的弟弟蹶由去犒軍,半路上被楚軍俘虜。楚王要將蹶由“釁鼓”,還調侃地派人問他:“你來的時候是不是卜到了個吉卦?”蹶由回答說:“我是得了吉卦。我國國君得知大王可能要攻打我國,問卦說:‘要派人去犒軍,並偵查情況可以早做准備。’結果得了吉兆。現在大王要拿我釁鼓,我國就知道要提防了,這不是大吉嗎?”楚王聽了不是滋味,就沒有殺蹶由。

漢代每年立秋在祭祀上天的儀式“郊禮”結束後,皇帝坐紅鬃白馬拉的車,在東門外的大路上親自射殺一只麋鹿,谒者用車將麋鹿送到太廟祭祀。皇帝以束帛賜武官,武官主持大規模會*,練習“孫吳兵法**陣”,皇帝率百官到場觀看。當委派大將出征時,由符節郎代表皇帝向大將授予“節”、“钺”。西晉改為皇帝親自到場,由尚書授予大將節、钺。出征時仍然要舉行上述的出征禮。

這些禮儀長期沿襲。北朝略有修改,北齊在出征禮上增加了祭祀的神靈,包括了後土、神州、岳鎮、海渎、源川之類的行軍將要經過的方位和山川神。並且專門舉行單獨的祭祀軍旗的禮儀,要卜得吉日,以太牢(全牛、羊、豬)祭祀軍旗。到了戰場後要舉行祭祀當地土地神的禮儀,准備黑色的牲,排列隊伍,在辰位上設置祭壇,堆起柴堆,宰牲獻祭,樂隊奏《大護》曲。禮畢,撤牲後將柴堆點燃。戰前一日,舉行祈禱祖先、土地儀式。如果得勝,就以太牢祭祀報答,胙肉賞用命戰士。並在社壇處死不用命者。

北齊的禮儀後來被唐宋等朝代沿襲。軍隊的前導大旗被稱為“牙旗”,師出必祭,祭祀的禮儀也被定名為“祃”(ma),有專門的“祃儀”。軍營駐扎地必須建立祭壇,繞以青繩,張有幕帳,置軍牙及軍旗的牌位。祭祀要用全套祭品,牲用太牢。如果沒有牛可以羊豬代。統帥以全副軍服獻祭,將校陪位。宰牲的血仍然要“釁鼓”。

明朝專門在京師以及各地衛所建立“旗纛廟”,進行日常祭祀。每年仲秋,皇帝祭祀山川之日,同時去祭京師的“旗纛廟”。祭祀的神也擴大到“旗頭大將”、“六纛大將”、“五方旗神”、“主宰戰船正神”、“金鼓角铳砲之神”、“弓弩飛槍飛石之神”、“陣前陣後神祇五昌等眾”,共7位神祉,祭以太牢。各地衛所在公署後立廟,以指揮使為主祭官。出征前仍然舉行祃儀。明朝還恢復了遣將禮,皇帝服武弁服,御奉天殿,大將軍入就丹墀,四拜,由西陛入殿,再拜跪。承制官宣制,以節、钺授大將軍。大將軍出至午門外勒所部將士,建旗幟,鳴金鼓,正行列,擎節钺。奏樂前導,百官以次送出。

相見禮

中國古代主要的禮節是跪拜禮。直到唐代,中國人還是習慣“席地而坐”,古人的“坐”,實際上就是我們現在的跪,兩膝著地,然後將臀部坐於後腳跟之上,腳掌向後向外。當要表示尊敬時,就伸直上半身,也就是所謂“引身而起”。進一步的尊敬的禮節就是上半身向前傾斜、兩手伏地,這就是“拜”。正式場合的“正拜”有稽首、頓首、空首。稽首是拜者屈膝跪地,左手按右手,支撐在地上,然後將頭叩首到地,稽留一會,手在膝前,頭在手後。這是最重的禮節,一般用於臣子拜見君王或是子孫祭祀先祖的禮儀。頓首和稽首的基本動作相同,只是拜時叩頭動作較為迅速,額頭觸地即起。一般用於下對上的敬禮。空首的基本動作是雙膝著地,兩手在胸前拱合,俯頭到手,頭與心平而不到地,又叫“拜手”。這種禮節以後成為習慣,即使在宋以後人們已廣泛使用椅子、凳子“垂足坐”,仍然保留了跪拜禮。

古代在同輩者、地位相同的人之間可以行拱手禮。注視對方、將雙手在胸前合攏,一般稱“作揖”,同時發“諾”聲的為“唱諾”。西周及春秋時貴族出行駕車,見地位比自己高的人要讓道下車,而對方應將手放在車前橫木上,稱為“式”。

根據儒家經典裡的記載,西周時在軍營裡不行這些普通的禮。比如凡已披掛甲胄的將士不行跪拜禮,對於地位比自己高的人也僅行拱手禮而已,號為“介者不拜”;而受致敬者也僅需作揖還禮。兵車出行,即使有人向駕車者致敬,也無須行“式”還禮,號為“兵車不式”。軍營中授受有鋒刃的武器時要以木柄一頭來遞交。出軍營的時候,武器的鋒刃要向前,而進入軍營時鋒刃要向後。

到了漢代以後這些軍營禮節仍然存在。比如著名的漢文帝“細柳勞軍”故事中,周亞夫就以“甲胄之士”為理由不行跪拜禮。不過沒有披甲的將士仍然要行跪拜禮。

以後的軍營相見禮結合了跪拜禮和作揖,比如戚繼光規定軍營中下級將士參見主將都必須“兩跪一揖”,非直接下屬參見則“一跪兩揖”。道路遇見直接上級必須下馬讓道,行拱手禮路迎。如果是非直接上級軍官,仍要下馬讓道立正候過。把總參見千總“兩揖一跪”,以下各級均如此。上級下達軍令下級必須跪接。並宣稱“軍中立草為標”,必須向上級行禮。這些軍禮後來被清朝沿襲

4、“策勳十二轉,賞賜百千強”

激勵士兵冒生命危險參加戰斗的因素,主要有實際利益(提升社會等級、獲得物質利益等)以及精神刺激(得到社會的高度評價、榮譽感)等。法家著作《商君書》將此發揮得淋漓盡致。它鼓吹“壹教”,要求國家將所有的利益授予與輿論評價都集中到戰爭上:“富貴之門,必出於兵”;“死者不悔,生者務勸”;起居、飲食等日常生活的歌謠都要和戰爭有關;實現“民聞戰而相賀”,甚至要做到“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

春秋戰國時代原來束縛社會成員的身份等級限制被打破,奴隸、平民都可以通過戰場上的戰功來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這對於參戰的平民士兵來說是一種極大的激勵機制。比如公元前493年,晉國權臣趙鞅率領自己的私家軍隊在朝歌和齊軍作戰,在戰前動員中,趙鞅宣布如果打了勝仗,上大夫可以獲得一個縣的賦稅收入,下大夫可以獲得一個郡(當時郡指邊境地區的哨所,小於縣)的賦稅收入,將這一政策發揮到極致的是秦國的商鞅變法。這次變法把秦國的20等爵位改造為徹底的軍功爵位制,無論什麼身份的人,只要有戰功,在戰場上斬得一個對方甲士的首級,就可以提升一級爵位。而國家規定的社會地位以及經濟利益全都按照爵位來授予。

爵位由低到高分為20等:與過去“士”相當的爵位分為4等,分別為“公士”、“上造”、“簪袅(zan niao)”、“不更”;與過去“大夫”相當的爵位分為5等,分別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與過去“卿”相當的爵位分為9等,分別是“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或稱“大良造”)、“驷車庶長”、“大庶長”;與過去諸侯相當的爵位分為2等,分別是“關內侯”、“徹侯”。

每晉升一級爵位,就由國家賜予耕地100畝、宅地9畝,並由國家分配給1名“庶子”,平時為主人耕種土地,戰時隨主人出征提供勤務。五大夫以上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稅邑”(劃定某些地方人戶上繳的賦稅歸其享用),徹侯和關內侯還可以得到封地,獲得封地的賦稅收入(但一般不得直接在封地進行統治)。每一爵位都可以享受相應的社會特權,比如“不更”可以免除一般百姓必須承擔的勞役,“公乘”具有出行時乘坐政府車輛的特權等等。平時生活的衣、食、住、行,生、婚、喪、祭等各方面享用標准都按照爵位嚴格劃分。有爵位者還可以出任一定級別的官職,比如第五級“大夫”以上就可以擔任各級軍官。有爵位者在犯罪的情況下,往往可以用“貶爵”來代替刑罰。而爵位也可以用來為自己的親屬免除官府奴隸的身份,用一級爵位可以贖取一個淪為奴隸的親屬的自由。

秦國的《軍爵律》對於戰功的計算與賞賜做了詳盡的規定。比如規定士兵在戰場上斬得敵軍普通士兵的首級,就可以免除全家的徭役和賦稅。100人以下的作戰編制單位如果能夠斬敵33個首級,就計為“滿功”,帶隊軍官可以晉爵一級。大兵團在攻城戰役中斬首8000級以上、在野戰中斬首2000級以上,也計為“滿功”,各級軍官都晉爵一級,其中戰功卓著者可以晉爵三級。

從戰國後期秦軍幾乎所向無敵的情況來看,這套激勵機制還是相當有效。到了秦末戰爭期間,各方基本都采用這套制度。劉邦的漢軍在戰爭期間大量授予軍功爵位,但是這些有爵位者的社會評價和實際待遇已大大打了折扣,以至於劉邦在戰爭結束後特意要發布文告,要求各地政府尊重有爵位的退伍官兵。

而他的兒子漢文帝劉恆接受文臣賈誼建議,允許百姓出糧買爵位來增加政府收入。後來的很多皇帝更進一步,經常為了某項政治目的而宣布“賜天下民爵一級”,甚至賜民爵二級、三級,於是爵位與軍功不再有必然聯系。以後各代不再有類似的普遍性的爵位制度。

漢武帝為了推進對匈奴的戰爭,另行設計一套17級“武功爵”,名義上是獎賞作戰勇敢的將士,但實際上卻和原來的爵位一樣可以賣錢。現在只知道從低到高有“造士”、“閒輿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铎”、“千夫”、“樂卿”、“執戎”、“左庶長”、“軍衛”等等名目。

秦漢以後由於社會所看重的是職官,再賞賜爵位沒有激勵意義。於是北朝的北周設置“勳官”制度,對於有戰功的將士賞給一個名義上的官位。這一制度被隋唐五代以及兩宋沿襲,北周有“上開府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上儀同三司”、“儀同三司”等11級。隋文帝改為“上柱國”、“柱國”、“上大將軍”、“大將軍”、“上開府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上儀同三司”、“儀同三司”,“大都督”、“帥都督”、“都督”11級,官階等級從正二品至七品,得勳者不可直接正式擔任官職,但可以享受相應的官職的特權(比實際官員略減幾等)。

不過勳官名稱與實際官職相同的很多,容易混淆。於是隋炀帝再改為左光祿大夫、右光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正議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建節奮武尉、宣惠尉、綏德尉、懷仁尉、守義尉、奉誠尉、立信尉,正二品至從九品。

唐朝確立上柱國、柱國、上大將軍(後改上護軍)、大將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骁騎尉、飛騎尉、雲騎尉、武騎尉,12等,正二品至從七品。

這被五代以及宋朝沿襲,不過幾乎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元朝入主中原也有同樣制度,勳官10階:上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骁騎尉、飛騎尉,正一品至從五品。

明朝恢復唐宋制度,名稱略有不同,仍為12級:左柱國、右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骁騎尉、飛騎尉、雲騎尉、武騎尉,正一品至從六品。

以勳官作為獎賞軍功的手段到了以後很少有激勵效果,因為勳官並沒有什麼實際待遇。每當戰情吃緊,朝廷往往不得不直接給有戰功者封職事官(有實際權力的官職)。唐朝安史之亂爆發後,勳官之外還濫發職事官的“告身”,吏部、兵部特設91名“寫急書告身官”,日夜不停地書寫“告身”,每年發出去的告身有10萬件,即使這樣也沒有能夠有效地提高官軍士氣。

拿了這個告身後只能按照這個級別擺譜,沒有任何的國家俸祿可拿,因為中國古代的俸祿是嚴格按照"崗位"(官缺)來發的,要當官就要自己花路費上京,排隊等待上崗,一等幾年,不是常人能夠忍耐的。

南宋初期,朝廷也只能給將士濫發官照作為獎賞,發出去的官照成千上萬。以至於當時軍隊中有的隊號為“武功隊”,全隊士兵至少都是“武功郎”(正七品武官)、“武功大夫”(從七品武官)的級別。

清朝入關,不再有勳官制度,改為直接獎賞“功牌”,和今天的獎狀相似,仍然仿照官階,從五品以下各分等級。有了幾品的功牌,平時就可以擺幾品官的譜,坐8人抬的官轎,出行時可以按照品級鳴鑼開道,只是都必須自費,國家只給一張紙允許你擺譜而已。

還有一個獎賞的辦法就是直接授給官職,比如“軍前效力補總兵”。每一次戰役後,領軍將領都可以“保舉”部下為官。起先的比例是不得超過全體將士的5%,後來逐步提高,到太平天國戰爭時,有的時候會達到15%,甚至30%。曾國藩曾企圖將湘軍的保舉比例限定在14%以下,但是往往被突破。

實際上朝廷沒有這麼多的武官官缺(職位),得到官職的人要自費到兵部報到候補實際官缺,當戰爭規模很大、賞賜的軍功官職會成千上萬,候補官要等很久很久也難以補上缺,最後連回家路費也沒有。比如清末湘、淮軍將士在真壓太平天國戰爭中得到各類武官官銜的有十幾萬,而朝廷武官官缺編制卻是固定的13000個左右,很多退伍的將士既沒有上京參加铨選的旅費,又沒有文化,明知道自己不可能補上實缺,只好拿了“官照”賤賣換錢。

*提高社會等級身份的犒賞軍功的辦法效力有限,還需要其他的激勵手段。《木蘭辭》中說花木蘭屢立戰功,“策勳十二轉,賞賜百千強”,12轉的勳官既然意思不大,就主要*百千強(強即“镪”,銅錢)的賞賜。看來北朝時期已開始向將士發放現金來獎勵戰功。

後來將這辦法大加發揮的是實行雇傭兵制的宋朝。宋朝有專門的法律《賞格》,明碼標價。禁軍將士:第一等,絹10匹、錢10貫;第二等,絹7匹、錢8貫;第三等,絹5匹、錢5貫;第四等,絹3匹、錢3貫;第五等,絹1匹、錢3貫。蕃兵、義勇、弓手:第一等,絹10匹;第二等,絹8匹;第三等,錢10貫;第四等,錢5貫;第五等,錢3貫。一般戰場斬敵一首級,為第四等,以上依次類推。高級軍官(副指揮使以上)受輕傷,賞5匹絹;重傷,賞7匹絹。基層軍官(副都頭以上)重傷5匹、輕傷3匹。“長行”士兵重傷3匹,輕傷2匹。

宋朝明碼標價的辦法在以後各朝代也都流行。比如清朝的綠營兵也將戰功分為三等,一等賞銀5兩,二等賞銀3兩,三等賞銀1兩。特等的戰功按照具體情況給賞,比如攻城時最先登上城頭、沖進城內的,賞銀250兩;野戰時首先沖破敵陣的,賞銀50兩;奪得敵方船只一艘的,賞銀100兩;如此等等。陣亡的普通士兵,步兵50兩,馬兵70兩,雜丁20兩;軍官陣亡的,從提督的800兩遞減至把總的100兩。作戰受傷的賞銀從50兩到30兩不等。以後的湘、淮軍都按照這一制度略加修改形成一套獎賞軍功的賞格

5、“軍法從事”

據《史記》記載,春秋末年的時候,吳國國王阖廬看了孫武所著的13篇兵書後非常欣賞,邀請孫武來吳國。但是孫武到了吳國他又不太相信,要孫武當場訓練王宮中的180名美女作為試驗。孫武把這些宮女分為兩隊,任命兩個吳王的寵姬為隊長,於是發給武器,進行隊列*練。他說明了紀律後,設立斧钺,“三令五申”後擂鼓指揮,可是那些宮女卻哈哈大笑。孫武說:“約束不明,申令不熟,將之罪也。”再次三令五申後,重新擂鼓發令,宮女們依舊嘻嘻哈哈。孫武說:“現在紀律已經說明了,仍然不服從命令,是吏士之罪。”將兩個隊長抓起來准備處刑。吳王在高台上見了,趕緊派使者來傳令,說:“寡人已經知道將軍能用兵了。寡人沒有這兩位美姬食不甘味,請停止處刑。”孫武卻說:“我既然已經受命為將軍,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仍然將這兩個隊長斬首示眾。又選了兩個宮女當隊長,重新發令。這次宮女們都乖乖地執行命令,隊形嚴整。於是孫武要使者去報告吳王,“現在這支部隊已訓練成功,大王就是命令她們去赴湯蹈火也會執行。”

這個故事很能說明中國古代軍法的特點。維持戰場紀律是*大量使用死刑來實現的,所以在俗諺中“軍法從事”一般就是指要砍頭為代價的事。

儒家經典記載夏、商、周三代歷史的《尚書》中,夏朝第一個國王啟在甘作戰時的誓詞《甘誓》、商朝第一代國王成湯的《湯誓》、西周第一代國王周武王的《牧誓》,幾乎都規定戰場上作戰不努力的將士都要處死刑,並且還要連帶處罰其家屬。“不用命”的將士要在祭祀土地神的“社壇”被公開處死。

據其他的史籍記載,春秋時期戰場上的逃兵、作戰不努力者被處死後的屍體還不得葬入家族墓地,這在當時或許是比死刑本身更重的處罰。

春秋戰國時期軍法資料最為詳盡的是兵家著作《尉缭子》。該書公開宣傳使用重刑來維持戰場以及軍隊紀律,甚至說:“善之用兵者,能殺士卒之半;其次殺其什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其什三者,力加諸侯;殺其十一者,令行士卒。”也就是說至少要能夠殺掉士兵10%的,才能使軍隊紀律嚴明,令行禁止。首先是要立法禁止逃亡;其次是要使士兵“什伍相聯”,互相保證,有罪連坐;最後要使將領能夠立威,有處罰士兵的全權,每一級軍官都有處死其下級的權力。《勒卒令》篇說,軍陣中以金、鼓、铎、旗為指揮信號,聽到擂鼓聲就應前進,重重的擂鼓聲就表示要發起沖鋒,與敵軍交戰;聽到鳴金聲應該停止,而重重的鳴金就表示要後退;聽到铎聲就要注意指揮官的口頭命令;看軍旗的方向前進,旗左即左,旗右即右。如果不聽這些信號指揮的就要處死刑,在陣中喧嘩的要處死刑。其他篇目說作戰中每伍如果僅有傷亡而無戰功的,說明作戰不努力,士兵要全部處死。每一編制單位指揮官傷亡而沒有斃、傷、俘對方同級軍官的,全部士兵處死,並連坐家屬。而如果主將戰死,部下帶500兵以上的軍官都要處死,衛隊也全部處死,士兵有戰功的降級,無戰功的罰戍邊3年。帶領千人以上的軍官棄城投降或臨陣脫逃的,為“國賊”,本人處死,暴屍示眾,其家屬沒入官府為奴隸,並發掘其祖墳;帶領百人以上的軍官有這樣行為的,是“軍賊”,同樣要處死、抄家。

《尉缭子》的說法在春秋戰國時期具有普遍性。著名的《孫子兵法》雖然沒有正面接觸到軍法問題,但也強調“兵置於死地而後生”,表現對於士兵生命的冷酷態度。另一部《孫膑兵法》也有一篇叫《殺士》,其內容雖已亡佚,不過其標題與《尉缭子》說法相近。這些兵家著作所言軍法或許應當和當時的實際情況相差不是很大。

除了廣泛使用死刑外,當時軍法其他的處罰方法還有鞭打和“貫耳”(用箭矢穿刺違紀者的耳朵)。《左傳》記載公元前633年,楚國准備圍攻宋國,先進行了大規模的會*,統帥子文主持的會*,進行了半天,沒有殺一個人。以後楚國更換統帥,由子玉再次組織會*,進行了一整天,鞭打了7個人,“貫三人耳”。楚國貴族為軍隊出發而為子文舉辦宴會慶賀。有個叫蔿賈的年輕貴族晚到,到了也不表示慶賀。子文很奇怪,就問他為什麼?蔿賈說:“我不知道有什麼可以慶賀的。您將指揮權轉交給子玉,要求他平定國家,他只是平定國內,將來要在國外失敗。他的失敗是由於您的舉薦,您的舉薦要敗國,有什麼好慶賀的?子玉這人剛而無禮,不可以治民,超過300乘的軍隊他就帶不回來,等他回來以後再慶賀也不遲。”果然第二年子玉違抗楚王要他撤退的命令,指揮楚軍在城濮和晉文公親自率領的晉軍會戰,結果打了敗仗。楚王大怒,暗示子玉自殺以承擔責任。子玉只好自殺。從《左傳》這段記載來看,顯然作者對當時殘酷的軍法持批評態度。

另外當時的軍隊已經廣泛實行連坐法。如湖北雲夢出土的秦國的《軍爵律》規定,伍中有1個士兵逃亡的,其余4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如有戰功斬敵1首可以免罪)。這種連坐法使全體士兵出於自身安全考慮而互相監視,被認為是維持軍紀的有效手段,被當時各國軍隊普遍實行的。

現存的一些漢代軍法來看,仍然保留春秋戰國以來的傳統。比如“乏軍興”(提供出征軍用物資有短少)是當時最重的罪名之一,要處以“腰斬”。而未得到皇帝發出的兵符就調動軍隊的,也是斬罪。大敵當前,指揮官沒有及時出擊,為“逗留不進”罪,也是死刑。著名的探險家張骞在回到國內後就曾因這個罪名而被判死刑,好在漢武帝允許他出錢財贖罪。另外一個重罪是戰場投降敵人,本人要處死,家屬要連坐。比如李陵投降後,其家屬被全部處死。軍隊指揮官沒有能夠按照預定日期趕到戰場為“失期”罪,也是處斬。飛將軍李廣在隨大將軍衛青出征匈奴時,因為向導帶錯路而迷失方向,“失期”被逮捕,他不願受軍法官審訊的侮辱,情願自殺。損失將士過一定比例的指揮官為“亡士多”罪,也是死刑。虛報戰功“盜增虜獲”過一定比例也是死罪。

現存比較完整的早期軍法原文是保留在《通典》等書中的曹魏《軍中令》幾條條文。基本與《尉缭子》所說的相近,比如也規定陣中喧嘩者、不聽旗鼓號令者都處斬。“伍中有不進者,伍長殺之;伍長不進,什長殺之;什長不進,都伯殺之。督戰部曲將拔刃在後,察違令不進者斬之。”一支部隊受敵而另一支部隊不及時救援,也要斬。追擊時不得單兵獨騎,違者罰金4兩。在戰斗中收取戰利品者也要斬。另外在軍隊中不得隨便張弓弩,違者“鞭二百”。軍營中不得屠宰牲畜買賣,違者沒收,帶隊軍官“杖五十”。部隊出軍營時應擂鼓、張旗幟,出營3裡後卷起旗幟;回營時再擂鼓、張旗幟,否則旗鼓手要“髡”(剃光頭發胡子)。

後世的軍法都保持曹魏《軍中令》的面貌。唐朝法典《唐律疏議》算是古代最為寬簡的法典,但是其中有關軍事的《擅興律》仍然保留相當多的死刑。擅自發兵千人以上為絞刑(10人以上徒一年,以上遞加);“乏軍興”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要斬;出征軍人稽留3日以上就是斬罪;未能固守城池的主將,斬;作戰時未派出斥候導致失敗的,也是斬;臨陣先退、拋棄武器、任意殺死投降者,都是斬罪;出征逃亡15日以上就是絞罪,如果是已上前線又逃亡的,就是斬罪。不過原來北朝的北齊法律將“降”作為“重罪十條”之一,《唐律疏議》對此倒沒有特別的規定。

唐末以後軍閥混戰,後周以嚴行軍法而逐漸組建起軍紀嚴明的軍隊。當趙匡胤還是後周將領時,有一次在六合激戰,他站在陣後督戰,用劍在他認為作戰不努力的士兵斗笠上戳上印記,戰後檢查士兵斗笠,有記號的數十名士兵全部當場處斬。以此造成士兵對軍法的畏懼,使他所帶領的部隊成為精銳部隊。當了皇帝後,趙匡胤特意頒布“階級法”,強調軍官對於下級官兵的生殺大權,敢有頂撞長官、不服從命令的“上軍”(軍俸最高的士兵)當場處死,“下軍”及廂軍徒三年,偶犯的各減二等。並將這個法令作為傳家寶,要以後各代皇帝代代相傳下去。

《武經總要》所載72條北宋軍法大多是戰場紀律,也保持著春秋戰國以來的一貫風格。比如臨戰未等命令就沖入敵陣的要斬,在射程以外就發射弓弩的要斬,而在命令射擊時多射或少射、拋棄箭矢的也要斬,箭矢已上弦還回頭張望的也要斬。在扎營後不從正門回營的,就要處斬。部隊如果在戰場上喪失了本隊的旗幟、鼓號的,全部處斬(而古代羅馬軍隊在相同情況下,實行所謂“什一法”,士兵報數後,逢十抽一處斬首,撤消該部隊番號,剩余士兵分散編入其他部隊,這已被認為是最嚴酷的軍法)。對於士兵擾民的處罰也很重,規定即使破敵有功,只要有“掘冢燒捨、掠取資財”,仍要處斬。與軍隊駐地附近婦女通奸、或將婦女帶入軍營的,都要處斬。對於一般的違反紀律行為都要責打軍棍。

元明清時期朝廷頒布的法典都有專門的“軍律”或“兵律”篇目,基本仍然繼承這些傳統,不過有些罪名的處罰略有減輕。比如明清律中的擅調官軍罪,不過處以充軍。原來的“乏軍興”,改為“失誤軍事”,處杖一百,造成失誤軍機的才處死刑。“從軍征討”而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再犯處絞。也有些更為詳細,比如有“飛報軍情”的規定,失誤軍機的要處死刑。士兵在已平定地區擄掠的“皆斬”。官員將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的,處斬。此外清朝還曾訂立一些專門的軍事法規,如“行軍簡明紀律”等。

明朝以訓練精兵出名的戚繼光,在其所著的軍事著作裡並不一味主張重刑。他認為軍隊中要“嚴賞罰”,不過對於士兵平時一般過錯,他都要求初犯、再犯予以警告,三犯之徒才予以嚴懲。責打軍棍以5下為度,視情節增減。主要貫徹責打的嚴肅性,必定要召集全隊,說明理由,重重責打,而不必過多責打。另外他主張“詳責成”,所有的違犯軍法軍令的行為都要連坐軍官。管5人的,屬下1人有犯就要連坐;管20人以上的,屬下2人有犯就要連坐;管60人以上的,屬下6人有犯就要連坐;管百人以上,10人有犯必要連坐;管300人以上的,20人有犯,必定連坐;至管1萬人的,屬下500人有犯,就要連坐。每一單位的士兵都要連保,如有逃兵,一隊中“一半送監”,其余一半進行緝拿,都要革去“月糧”。1年未抓獲的,全隊發往邊防巡哨3年。本伍的士兵捆打後仍然服役,但在抓獲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饷。對於士兵酗酒斗毆、破壞百姓田地廬捨,“貫耳游營”;奸淫婦女、偷盜財物的,就要“軍法示眾”。同隊有士兵揭發的,全體不必連坐,如果無人揭發,就要全隊連坐。這些都是他帶兵訓練時擬定的制度,後來大多被清末的湘、淮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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