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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無權召開股東臨時會?

股東無權召開股東臨時會?
戴章皇 (作者現任海洋生技公司總經理) 2010/06/09
十二個公審委員推翻十萬人公投連署,還談什麼理論?


原本以為以十二個人否決十萬人以上的公民意志,已經是非常明確的「反民主」道理,實在看不出還有討論的空間。但幾天來竟然還有人可以提出「理論」來證明否決ECFA公投是「正當行為」,令人無法隱忍!從企業觀點來看,我想問問這些提出「否決公投有理」論點的人:假設你投資的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意圖做一項公司的結盟,但這項結盟讓股東認為可能損及股東利益,你有沒有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權利?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甚至在某些理由,致不能依公司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這項規定乃是為了公司經營團隊做出損及股東利益疑慮時,讓股東有機會可藉由制度救濟,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股東會的決議是對董事長或者總經理具有拘束力的。絕非董事長或總經理可以自行決定股東會決議,哪部分可執行,哪部分可不執行。


然而,我們無法想像,假設公司法裡面新增一條規定:「董事長或總經理得組織審議小組,審議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有權否決股東召開臨時會之議案。」股東就變成任人宰割的俎上之肉!


也許讓立委去問問行政院,提案增加上述的公司法條文,行政院有何看法?如果行政院認同上述條文合理,那麼這次用公投審議小組來否決人民連署公投,邏輯相通!我們可以看到執政者的思考模式就是如此!假如行政院也懂得這樣的規定傷害股東權益甚劇,那麼執政者何來權力否決人民公投要求?而這些投下公投反對票的所謂學者專家,敢投資一家有這樣限制股東權利的公司嗎?


若你投資了一家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會阻止你召開股東會?或者他可以否決股東會決議?不要懷疑,你遇到的是詐騙集團,你投資在這家公司一點保障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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