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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論「離婚與再婚」

論「離婚與再婚」

物質文明發達的時代,人們把神所配合的終身大事看為兒戲;今天結婚,明天離婚,後天再婚當做家常便飯,毫不以為恥,大有違背神設立婚姻制度之本旨,是我們基督徒當以為忌的事。號稱基督教國家之美國,離婚率之多,或成世界之冠,是基督之名大受毀謗褻瀆之把柄,我們基督徒所蒙之恥莫大於此。可見放縱情欲之邪風已侵入基督教界,豈非我們當大以為戒?茲根據聖經之指示以論婚姻大事,尤其盼望多人所關心之離婚與再婚問題,在聖靈啟示之下,能獲得明白神的旨意以便遵循。

  一.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6)

  婚姻大事是神所配合的。起初神造始祖亞當的時候,以為那人獨居不好,就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真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18~24)。這是人類婚姻的開始,是神所配合的第一對夫婦。世人亦明此理,而將婚姻看為「天作之合」。然而,後來因人心剛硬,人性敗壞,而發生了休妻的事。舊約時代,終有摩西的律法規定休妻之例說:「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麽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申廿四1~2)。於是人離婚、再婚的事,似乎可得自由了。然而,主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可見神的本意是不許人離婚的,所以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大6)。因此,主耶穌對門徒特別吩咐:「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十11~12)以禁止離婚、再婚之事的發生。這是到了新約時代,主耶穌不許離婚、再婚所規定的命令。為了強調離婚、再婚之罪,主耶穌在談論關於此事時又說:「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太五32下,十九9下;路十六18下),以禁止娶被休的婦女。因為在神的眼中看來,該婦女是屬於其丈夫的;所以別人不可娶她。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計。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瑪二16)。由此可知,神恨惡:祂所配合的婚姻大事由人的意思隨便加以破壞。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也重述主耶穌的這項命令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七10~11)。可見到了新約時代,基督徒是不可隨便談論離開其配偶的,即使非離開不可,也只準分居,而不可再婚。 但是保羅接著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她(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林前七12~15)。如此看來,保羅以「神要我們和睦」之緣故,準許不信的配偶若要離去,就由她(他)離去,不必拘束。這可說是可以離婚的一例,也許是因為不信的配偶沒有靈命,與已有靈命的信徒不相配之緣故罷!(參看:林後六14),因為這婚姻不是神所配合的,信徒當在主內聯婚之由即在於此。但是只能在不信的配偶願意離去時始可,不能由信主的一方提出離婚之要求,是信徒所當註意的。

  二.若非淫亂之故,不得離婚(太十九9上)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6);但是主耶穌定了一個只在「淫亂」的緣故之下,準許離婚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為淫婦了。」(太五32上);或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上)。主耶穌以「淫亂」之緣故,準許離婚,乃因奸淫不貞的行為,是破壞神聖婚約的背逆行動,也是毀棄夫婦為一體之關系的舉動;所以唯有在這種情況之下準許離婚。而且凡犯奸淫者,乃被看為犯死罪,已經沒有靈命的人;所以教會予以除名。這種人若要離棄亦無所惜,正如保羅以「神要我們和睦」之緣故,而準許不信的配偶要離棄,就由她(他)離去,不必拘束一般。因此,若為了淫亂的緣故,就可離婚;休妻另娶不算犯奸淫;也不是叫她作淫亂,因她既淫亂,已是淫婦了。

  「淫亂」一詞,原文為porneia(英文譯為fornication),日文為「不品行」;新譯本為「不貞」;呂振中翻成「淫亂」。有人把它解釋為:與有配偶者之不貞行為「奸淫」相對,而說是無婚姻關系者之淫行而說,「是指婦女在婚前的不貞行為」。此事在婚後被發現時,可把她休了;因為在神的眼中,這並不是神所配合的婚姻。但是筆者願把這「淫亂」解釋為:包括奸淫在內的一切不義的性行為。因此,婚前已有不貞,或婚後發生不貞的事時,均可離婚。因為這兩種人,在舊約時代都要用石頭打死(申廿二20~22)。

  「男人休妻另娶,若不是為其妻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這是因為其妻無犯破壞婚姻之誓約的一體關系之淫亂罪,在神眼中看來,是屬於其丈夫之妻;所以若休她另娶,就是男方破壞了婚姻之誓約,毀棄了一體的關系,所以他就是犯奸淫了。「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而休妻的,就是叫她作淫婦了。」這是原屬其丈夫的婦女,因被其丈夫所休而再嫁,就作淫婦之意。因其丈夫若未破壞婚姻之約再娶(雖然辦好了離婚手續),其女還是屬於她丈夫的人;是故,若再嫁,就是淫婦了。有人娶她,也就是犯奸淫了;因為她在神的眼中看來,還是屬於有丈夫的婦女。若不嫁,當然不會算是淫婦;但是其夫休她,等於迫她再嫁,所以說:「就是叫她作淫婦了。」

  馬太五章32節與十九章9節,是被引為其妻有淫亂之行為時可休妻另娶的根據。但主耶穌說這話的目的是在於禁止休妻的事;因當時的猶太社會可能常有引用摩西的律法而休妻的事發生。所以主耶穌說這些話以禁止。是故,我們基督徒也不可以濫用該經節而當其妻有淫亂之行為時,就堂而皇之地提出離婚,這並不是主耶穌說這話的本意。因此,應當顧慮兒女之幸福,得饒人處且饒人,以寬宏大量饒恕其罪,以維持家庭之圓滿,可能是主所喜悅的。主耶穌說這種話,也可能是因人心硬而通融屈就以允許罷了;並不是出於「非休不可」之命令。若對方尚知悔改(若不能悔改,而繼續犯罪即當別論),而能寬恕其罪,繼續為夫妻以求兒女之幸福,若能過著圓滿家庭生活,當然是件美好的事。因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八28)。神還命令何西阿先知娶淫婦為妻(何一2);神若要我們喝這杯,難道我們不當忍耐喝下去麽?

  三.既可離婚,便可再婚,男女均同

  有人以太五32及十九9,認為其妻犯淫亂罪即可離婚再娶;但據羅七2堅持:其夫淫亂,亦已離婚,然因其夫還活著的緣故,便不可再嫁之主張。殊不知羅七2所說,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乃是對著仍有婚姻關系之婦女而言,並不是對於已辦離婚手續,已無婚姻關系之婦女說的;更不能適用於為犯奸淫罪而被教會除名的丈夫所休之姊妹。該節中文聖經的「如女人有了丈夫」一語,容易誤解為曾經嫁過的女人而言,其實「有了丈夫」的原文hupandros,是結婚的,在丈夫(權力)之下的,有丈夫的(under the authority of a husband;which hath an husband夫 「權力」 下   ,結婚    ,夫 持    )意思。呂振中譯為「有丈夫的女人」;故當她有丈夫的時候(指婚姻關系還持續的時候),當然要受律法約束,不能歸於別人。但是如今已離婚的女人,是沒有丈夫的,法律上當作沒有丈夫,教會也是認為她沒有丈夫的人,為甚麽不能再嫁呢?所以我認為既具有離婚之條件而離婚了,便可再婚,男女均同,並無差別,其理由如下:

  1.神設立婚姻的目的,乃在於男人有幫助,女人有倚靠,且得以生養眾多。因此,既離婚的人,就有再婚的需要。

  2.以夫婦一體關系言之,既有破壞一體關系之一方離去,即喪失了身體的一半,便有再構成一體關系之配偶存在,才得成為完全的一個人。

  3.保羅以「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又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2、9),以勸未婚的,與寡婦再婚;同樣已離婚無配偶的男女,豈不可再婚?

  聖經的教訓是在於禁止離婚,並不在於禁止再婚;因此,既可離婚,再婚是勢所必然的。太五32與十九9的主耶穌的話,也是以「既離婚,勢必再嫁、另娶」為前提說的。摩西的律法也是說:「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申廿四2)。這樣看來,既然具備相當的理由離婚了,再婚是應該的,並沒有甚麽理由可禁止再婚,正如未婚者與寡婦可結婚一樣。若禁止再婚,倒是不合神旨意的事。當然若有恩賜不必再婚,就當不嫁娶;再婚也是準許,並不是命令。若為了兒女之故而不再婚,當然是一件可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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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神所配合的
那他有沒有聽過家暴這個字
很多人再婚只不過想找回家的感覺跟寄託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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